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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公示制度的基本形式、局限性及其对策

11月24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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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工作、学习和生活在群众当中,群众对他们的一言一行看的最清,对他们也最了解。干部工作得好坏,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并影响着群众的利益得失。所以,群众对用什么样的干部十分关心。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从根本上讲就是要让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能说得上话,这就要求我们认真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为此,《干部任用条例》就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推荐、考察、决定任用和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如何坚持扩大民主的基本方向,进一步体现和增强干部工作透明度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为了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不断拓宽公示内容,扩大公示范围、丰富公示形式,今年以来,我们先后围绕《干部任用条例》在基层党工委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公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目的旨在结合工作实践,分析研究现行干部公示制度、公示形式的局限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实行干部任内公示制度的初步构想。

一、现有干部工作公示的基本形式现阶段,干部工作公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任前公示,二是考核公示。

1、任前公示。《干部任用条例》第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这是《干部任用条例》对干部任前实行公示的明确规定。此后,省、市委组织部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实施办法》,对任前公示的对象、内容、范围、方式、期限和程序等做了一系列较为详尽的规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实施办法》,近年来,我们在干部任用工作中,始终坚持将拟提拔的干部通过党建网站、有线电视台、电子大屏幕以及在所在单位张榜公示等方式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据初步统计,截止目前,被公示的区管领导干部已达5批128人次。其间,组织部门共收到有关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方面的群众举报18条,为区委全面了解和准确使用干部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根据群众举报,区委最终对4名反映有问题的干部作出了暂缓任用的决定。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行干部公示,为组织部门把好选人用人关,提供了有力支撑。与此同时,全区各街道工委、区级机关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也在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上实行了竞争上岗与任前公示,并逐步成为我区科级干部调整的必经程序。仅去年下半年以来,全区已有13家单位通过竞争上岗任用了一批科级干部,159名符合条件的同志报名竞岗,其中107名干部通过竞争与任前公示,走上科级岗位。多批次、多层面的干部任前公示的实践证明,干部任前公示已为广大干部群众所认可,成为落实群众“四权”的主要渠道之一。

2、考核公示。《干部任用条例》第二十二条: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考察预告是干部工作公示的又一个重要方面。近年来,我们参照考察预告的有关要求和基本做法,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创造性地实施了考核公示制度。即在区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过程中,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让群众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人,最大限度地调动群众参与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具体做法是:于考核前三日,在被考核单位,张贴由考核组统一制作的考核预告,告知此次考核的主要目的、考核对象、内容、方法以及向考核组反映被考核对象有关情况的具体联系方式,如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通过考核公示,使所有参加测评和个别谈话的同志都能做到“有备而来”。由于事前有准备,谈话所涉及的内容明显宽泛许多,本来谈话人自己也感到有些模棱两可的问题,由于有了充分的时间准备,使他们在和考核组接触前就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核实,使反映的内容更加详细,也更加具体,可信度进一步增强。民主测评的准确性也随之有了提高。极个别由于种种原因心存疑虑的同志,也在考核组进驻前,就准备了相关材料,或通过其他方式向考核组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总之,实行考核预告使所有知情人在干部考察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同时也向广大干部群众传达了一个信息,那就是干部工作是大家的事,组织部门有义务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群众也有责任向组织部门如实反映自己所了解的情况,自觉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二、现有干部工作公示形式的局限性任前公示和考核公示作为干部公示制度的两种主要形式,是经过各地组织部门多年实践,被证明为扩大民主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总结进《干部任用条例》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干部公示制度的最终成熟,仍有许多值得研究和需要完善的地方。为此,我们就其局限性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研究。我们认为,其局限性至少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阶段性。无论是任前公示还是考核公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阶段性。任前公示有两个时间段,委任制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党委研究决定后公示,荐任制推荐提名人选,在正式履行法定程序前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自公示之日起七至十五天。考核公示(考察预告)的时间一般从正式考核前的三天开始,至考核工作结束。二是突击性。任前公示和考核公示一般都是某项工作(任用、考核)在开始实施运作前,由组织部门按有关要求、程序进行,不可能有太强的超前性,群众事前无法知道,事后也不可能再重新参与进来,或即便参与也于事无补,表现出一定的突击性。三是单一性。无论是任前公示还是考核公示,公示的目的都很单一,内容也有限,主要局限于考核组、考核对象或考核工作的自然情况,让大家有所准备。由于组织意图不很明显,又缺乏考核对象的工作经历、主要特长以及过往的考核评价等,群众很难进一步“刨根问底”。正是由于任前公示和考核公示具有以上特点,虽然在干部工作中也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不可避免地还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有些基层党工委因为对干部工作公示的意义认识不够到位,会出现一些为公示而公示,仅仅走走程序的现象;一些群众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未看到公示内容,而影响公示的整体效果。为此,许多基层党工委书记和组织干事认为干部公示制度有进一步完善和补充的必要,或者说有拓宽其外延的可能,并提出了一些很好的建议。比如:让领导干部身份亮出来,定期公示其工作实绩;建立干部公示的长效机制;将干部监督(干部公示)与干部信访有机结合等。我们也认为,干部工作公示制度既然是落实群众“四权”的有效途径,在实际工作中已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就应当继续探索,使其外延进一步拓宽,方法有更多创新。

三、关于实行干部任内公示的初步构想干部上岗以后,在相当长一段时期,直至干部考核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之前,如果不犯错误,也没有做任何组织调整,群众对其工作运转、履行职责以及学习和生活情况将无法再有新的了解。干部自身由于缺乏应有的群众监督,群众观念、责任意识和危机感都可能因此而淡薄,这就需要有一个能始终接受民主监督的渠道,建立干部任内公示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1、建立干部公示的长效机制。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落实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参与权、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扩大民主,加强监督,提高干部任用管理质量的角度出发,建立干部公示的长效机制,就是要从干部上岗的那一天起,直至其离开现岗位,自始至终处在群众监督之下。群众随时可以通过一定的渠道了解他们的各方面情况,随时可以向上级组织部门、纪律检查部门或者干部本人提出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干部公示的长效机制,还有助于帮助各级领导干部及时了解民情民意,沟通与群众之间的感情。建立干部公示的长效机制,还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干部监督队伍,他们有权力也有责任代表广大人民群众随时对干部的工作提出批评。

2、明示领导干部身份、职责、实绩。参照党员管理中的一些好的做法,让领导干部身份亮出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在其工作所涉及的地域、部门范围内,长期公示其姓名、职务、工作分工、联系点,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等,并定期公示其本人撰写的工作小结或述职报告,接受群众监督。其目的是进一步增强群众监督的针对性,便于群众对照干部工作职责,检查其工作质量,评价其工作效能。同时,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避免干部在涉及群众利益和一些难度较大的工作上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及时公布干部工作业绩,还有利于树立工作实绩突出的干部在群众中的威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教育那些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尽人意的干部发现自身不足,增强赶超意识。

3、将干部公示与干部信访有机结合。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使群众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向上级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领导干部的先进事迹,揭发领导干部本人撰写的工作小结中的不实之处,也可以举报其德、能、勤、绩、廉等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使组织部门随时可以了解掌握干部各方面情况,不失时机地对干部进行教育或诫勉谈话,对一些有共性的问题还可以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的方式集中解决。总之,只有建立干部任内公示制度,干部监督机制才可能进一步完善,群众“四权”才可能得到更加有效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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