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综合管理岗位竞聘演讲稿]竞聘演讲是指参加竞聘者为了实现竞争上岗,就自我竞聘条件、未来的施政目标和构想所发表的公开演讲。事先为这种演讲写成的书面材料就是竞聘演讲稿。 【竞聘演讲稿范文】 尊敬...+阅读
包头市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意见》(内政办发〔2014〕89号)精神,做好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兼并重组等工作,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包头市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以下简称援企稳岗)实施方案:
一、援企稳岗政策
(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
在确保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失业保险基金三年内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认定为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按规定缴费基数的60%缴纳失业保险费;困难企业中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
企业和个人以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人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政策执行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援企稳岗
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三年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未裁员或少裁员(裁员20人以内且裁减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内,下同)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1.社保补贴
对困难企业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我市就业专项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标准执行,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贴额度:对未裁员的困难企业,以该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60%计算;对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以该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计算。
2.岗位补贴
对困难企业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贴额度:对未裁员的困难企业,补贴额度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60%计算;对少裁员的困难企业,补贴额度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计算。
3.培训补贴
困难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培训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企业提出申请,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对未裁员的困难企业,通过培训合格且继续履行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最高不超过转岗培训人数的70%计算。
每人最高可补贴800元;对少裁员的困难企业,按最高不超过转岗培训人数的60%计算,每人最高可补贴800元。每个困难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同一困难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一次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中的一项补贴政策。
(三)政策执行期限
以上援企稳岗政策执行到2017年12月31日。
二、 困难企业申报条件及认定程序
(一)困难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且不欠缴失业保险费的;
2.受经济下行影响停产、半停产企业,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恢复生产经营有望的(被政府责令停产、关闭范围的企业除外);
3.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方案且没有经济性裁员的;
4.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规定,实施兼并重组,积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也适用本实施方案(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经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困难企业认定程序
困难企业每年认定一次,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3月31日。
1.困难企业申请
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持相关材料向所属市、旗县区就业服务局提出困难企业认定申请。
2.困难企业认定
(1)审核。市就业服务局负责审核全市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并负责市本级所辖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申请材料初审。各旗县区就业服务局负责所辖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申请材料初审,报旗县区援企稳岗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审查同意后出具审查报告,并附相关资料报市就业服务局进行审核。
(2)审批。市就业服务局将全市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汇总、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援企稳岗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审批通过后,将认定结果在包头日报、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资金按规定使用。公示期满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在15日内将困难企业认定情况,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三、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请、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
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于每年3月31日前持相关材料向所属市、旗县区就业服务局提出降低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请。
(二)资格审核
市就业服务局负责审核全市困难企业降低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请材料,并负责市本级所辖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申请材料初审。各旗县区就业服务局负责所辖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申请材料初审,报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审查同意后出具审查报告,并附相关资料报市就业服务局进行审核。
(三)审批
市就业服务局将全市困难企业降低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请材料汇总、审核后,报市援企稳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名单由市就业服务局反馈至各旗县区就业服务局,市、旗县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部门执行新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
四、稳岗补贴申请条件及审批、拨付程序
(一)申请条件
在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下,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参加我市失业保险不少于4年且职工失业保险当期正常参保并按时、足额缴费;
2、申请稳岗补贴年度前三年主营业务生产(销售)收入或利润总额下降;
3、在生产经营暂时性困难期间,企业未裁员或少裁员。
(二)审批程序
1. 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
符合申请稳岗补贴条件的,于每年3月31日前持相关材料向所属市、旗县区就业服务局提出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申请。
2、培训补贴申请
开班申请。符合申请稳岗补贴条件的困难企业拟开展转岗培训,持《包头市转岗培训开班申请表》(企业委托政府定点培训机构的还需提供委托培训协议书)、参训人员花名册,向所属市、旗县区就业服务局提出转岗培训申请。
开班审核。市就业服务局负责审核全市困难企业转岗培训开班申请材料,并负责市本级所辖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申请材料初审。各旗县区就业服务局负责所辖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申请材料初审,经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报市就业服务局进行审核。
培训监管。市、旗县区就业服务局负责对所辖失业保险参保企业转岗培训过程进行监管。开班时,监管人员到场检查,现场核对培训人员身份。开班后根据培训期限进行抽查。培训结束时核实培训合格人数,并根据检查结果出具《包头市转岗培训监管情况表》。
补贴申请。企业转岗培训结束后,持相关材料向所属市、旗县区就业服务局提出转岗培训补贴申请。
3、稳岗补贴审批、拨付程序
(1)市就业服务局负责审核全市困难企业三项补贴申请材料,并负责市本级所辖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申请材料初审。各旗县区就业服务局负责所辖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申请材料初审,并经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后,报市就业服务局审核。
(2)市就业服务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援企稳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提出拨付意见,报市援企稳岗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3)市财政局负责将稳岗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直接拨付到困难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4)市财政局拨付稳岗补贴资金后,将相关票据反馈至市就业服务局基金科,作为记账凭据。稳岗补贴资金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记其他促进就业支出科目。
以上困难企业认定及稳岗补贴审批可同时进行。
每月5日前,将援企稳岗政策执行情况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五、申请困难企业认定及稳岗补贴所需材料
(一)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报告
(一式六份);
(二)《包头市困难(兼并重组)企业审批表》、《包头市享受援企稳岗政策申报审批表》及稳岗补贴相关申请表
(一式六份);
(三)保证不裁员的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
(一式六份);
(四)当年和上年度失业保险参保足额缴费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一式六份);
(五)企业申报当期和前三年财务会计报表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应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一式六份);
(六)市、旗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停产、半停产的证明
(一式六份);
(七)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一式六份);
(八)企业银行开设账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一式六份);
(九)如属于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附有关批复一式六份;
(十)申请培训补贴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申报期内企业工资总额及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的账页资料(需加盖单位财务章)、《包头市转岗培训开班申请表》、《包头市转岗培训监管情况表》、《包头市转岗安置人员名册》、培训合格证、变更或续签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转岗安置协议或转岗安置证明材料)、企业委托政府定点培训机构的还需提供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援企稳岗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援企稳岗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财政局、地税局、经信委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就业服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就业服务局长兼任。
各旗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援企稳岗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援企稳岗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一项重要政策,是市委、市政府发展经济和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各地区、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组织实施力度。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共同促进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区、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照各自职能严格把关,确保政策执行公开透明,不出纰漏。
(二)强化基金管理。严格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牵头组成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定期不定期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确保稳岗补贴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截留、骗取行为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强化跟踪监测。各级就业服务部门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重点监测范围,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评估援企稳岗政策执行效果,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估。
各地区、部门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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