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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监察处理的范围

02月18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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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劳动监察的范 围: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争议的事项。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支付补偿金,或者对劳动者造成损害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 例如,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保护 规定造成损害的,对赔偿发生争议的;等等。要求补偿金、赔偿金事项的,劳动保障 部门是不受理劳动者的投诉的。

(2) 已经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不属于劳动监察 的处理范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或者诉讼 程序办理。 如用工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已经申请了劳动仲裁,就不能再向劳动保 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查处了。

(3) 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事项。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 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例如,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者未采取卫生防护 措施,应当由卫生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对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无权管辖。

(4) 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经超过2年。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 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部门 不再查处。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止之日计算。

(5) 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按照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处理,不属于劳动监察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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