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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如何区分
一、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有很多相似之处,在实践中很容易混淆。准确的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是判定在工作中受伤是工伤还是人身损害的关键,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的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而雇佣关系的主体的双方都是自然人。
只要是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和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无论他们是否和劳动者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 ,他们工之间的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是一种事实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被依法吊销执照和撤销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仍然是劳动关系,根据劳动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条的规定,对于需要办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而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按非法用工处理,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雇佣关系的双方从事的是一种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双方主体是自然人或是自然人的集合。雇主的不同是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主要区别。
二、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纠纷方面,首先要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受伤,属于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
回复: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怎么区分
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生活中常见的这类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等等。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从单位获得报酬形成的关系。 按照《劳动法》及其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的,则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而《工伤保险条例》在肯定有营业执照,已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基础上,同时第六十三条扩大了用人单位的外延,将无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也纳入了劳动关系的范畴。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是极易混淆的两个概念。虽然依学者通说,劳动关系是从雇佣关系发展而来,二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二者规范的对象均为劳务的给付和劳务的受领,且二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处,如均强调用工主体对工作人员的支配权,工作人员都是为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工作。 但两者亦有区别:第一,用工主体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法所涉及的主体有:国内的多种类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订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而雇佣关系中,合同双方的签约主体一般为自然人,还有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所招用的劳工等。
第二,适用法律不同。从我国现行立法现状看,我国民法和劳动法分属于不同部门法,雇佣关系归民法调整,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但是,在适用法律方面,我国的民法和劳动法构成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 法院在审理雇主责任案件时,只能适用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而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则应首先考虑适用劳动法;在劳动法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雇佣关系的规定[!]。第三,体现的意志不同。劳动关系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外,国家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方面,作了强制性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故劳动关系兼具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 而在雇用关系中,只要雇主与雇员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及雇佣关系的区别
所谓劳务关系,也即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国家干预力度大,雇佣关系国家干预力度弱。如果受雇人与雇佣人之间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矛盾,救济途径比较单一,一般按民事争议进行处理。
(2)福利待遇不同。劳动法专门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待遇问题作出规定。劳动者已经成为用人单位一员,并且根据规定享受用人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雇佣关系中,受雇人不享受雇佣人提供的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在内的各种福利待遇。
(3)用工形式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正规用工形式,雇佣关系是非正规用工形式。国家对劳动关系有专门立法,对雇佣关系却没有。
(4)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仅限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雇佣关系没有这种限制,雇主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5)合同的排他性不同。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劳动关系,即不允许在同一时间内与两个或以上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一般没有此限制,很多时候劳动力提供者可以同时和多个劳动力需求方发生雇佣关系,雇工也可以是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如满意回复,请采纳。
如何正确认定雇佣关系与个人劳务关系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该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提供劳务受害或致害责任纠纷案件时,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要理清劳动方与用工方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当双方主体均为自然人时,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概念,导致对这两种关系,易产生混淆。
笔者认为,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在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二者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关系主体是否确定。在劳务关系中,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其双方主体比较多元化;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只可能是自然人,不存在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雇佣关系中的雇员。
二、主体地位是否平等。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劳动者自主提供劳务服务,用工者支付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其他人身隶属关系或人身依附关系。因此,双方地位平等。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必须根据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所以,雇员要接受雇主的管理,服从雇主的指挥,双方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隶属关系与人身依附关系。
三、工作条件由谁提供。劳务关系中的劳动方一般只提供简单的劳动力,在需要生产工具时,也是自备,工作场所根据提供劳务的需要随时变动;雇佣关系中,雇员一般在雇主指定的工作场所,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资料进行社会劳动。
四、关系存续期间长短。由于劳务关系中,劳务需求方所要求的劳动服务往往并不复杂,一次性或在某一特定期间就可以完成,双方关系就自然解除。因此,劳务关系的存续时间比较短;而雇佣关系因为雇主所需要的劳务量相对比较大,技术含量也要高于劳务关系,因此,雇佣关系的存续期间要长于劳务关系。
五、受国家法律干预程度。劳务关系只涉及经济关系,双方签订合同时,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平等、自愿和公平原则进行。法律并没有苛求用工方必须履行为劳动方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的义务。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与雇主的关系除了受《合同法》调整,同时,雇主还必须保证雇员的劳动安全,否则,在雇员因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无论雇主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基于此,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必须结合具体个案实际情况,正确区分当事人双方是构成劳务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只有在正确区分二者的前提下,法院才能够做到正确适用法律,以实现公平、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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