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哪些卫生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阅读
食品标识上的食品名称必须符合哪些要求
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 食品标识上的食品名称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 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2)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 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 称或者俗名;
(3) 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 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 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 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前两项规定 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4) 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 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5) 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 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 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 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 (类属)名称。
食品标签有哪些标准与gb7718有什么区别
1.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28050 指的是《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食品营养标签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也是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营养组分、特征的有效方式。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为指导和规范我国食品营养标签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预包装食品,促进公众膳食营养平衡和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原卫生部在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国内外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
2.《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3.两者的区别是GB7718的规定要高于GB-28050优先执行。GB7718没有规定的按照GB28050执行。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极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表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它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它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 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它说明物上。 第六条 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 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文
(一)、
(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我国有哪些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特指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目前,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已在全国30个省区和直辖市委托了38个管理机构,9个产品质量监测机构,56 个环境检测机构,形成了覆盖全国的绿色食品工作系统.建立了涵盖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包装,储运及专用生产资料等环节的质量标准体系框架,制定了一批绿色食品标准.颁布了《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认证开创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先河。十几年来,绿色食品产业之所以健康发展,与绿色食品标准体系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实践以技术标准为核心的“从土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的技术路线是分不开的,不断推进了绿色食品认证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因此,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新阶段农业发展的一项主要任务。农产品质量认证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技术手段,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绿色食品认证开创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先河,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03年底,全国绿色食品企业总数2047家,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总数4030个,产品实物总量3260万吨,年销售额723亿元;一些省份已将绿色食品产业作为省域经济的增长点,作为农业领域的主导产业,作为促进农民增收的载体。短短十几年,绿色食品以其生产和管理方式引领了新时期农业发展方向,成为安全、优质、营养食品的代名词,走进城乡人民生活,并以中国农产品精品的形象走出国门,登上国际舞台。作为新兴产业,绿色食品之所以有这样的发展速度,与其在概念提出之初就建立了绿色食品标准体系的框架,实践以技术标准为核心的“从土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的技术路线,不断推进绿色食品认证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是分不开的。
一、绿色食品标准体系的构成与特点 绿色食品标准是指“应用科学技术原理、结合绿色食品生产实践、借鉴国内外相关标准所制定的,在绿色食品生产中必须遵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认证时必须依据的技术性文件。” 绿色食品标准体系是对绿色食品产销实行全程质量控制的一系列标准的总和和系统,包括四个方面: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绿色食品包装、标签、储运标准。 绿色食品标准体系有如下鲜明特点: 1.内容的系统性。绿色食品标准体系贯穿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涉及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包装标签、贮藏运输等诸多环节。 2.制订的科学性。从1990年起,农业部正式提出开发绿色食品时,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先后组织国内各方面的专家,经过上千次试验、检测和参照或采纳国际标准以及国外先进标准而制定的,对严于现在执行标准的项目及其指标值都有文献性的科学依据或理论指导。 3.指标的严格性。绿色食品的标准无论从产品的感观性状、理化性状、生物性状都严于或等同于现行的国家标准。例如大气环境质量采用国家一级标准,农残限量仅为有关国家和国际标准的1/2。 4.控制项目的多样性。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中土壤标准比国家标准增加了土壤肥力指标;产品标准增加了营养质量指标等项目。产地环境质量评价中,对水质、土壤、空气等要素分别区分了污染严控指标和一般控制指标若干项。增加控制项目的目的在于防止有害物质对产品的污染,保证绿色食品的质量安全。
二、绿色食品标准体系发展现状 十几年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农业部的支持下,采取边制定,边试行,边修订的方法,使绿色食品标准体系在实践中不断被修正和完善,迄今,共发布通用性准则、产品标准等72项国家农业行业标准。同时,地方绿色食品管理机构还制定了数十项地方标准,有效地补充了绿色食品标准体系。 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NY/T391-2000),根据农业生态的特点和绿色食品生产对生态环境的要求,充分依据现有国家环保标准,对控制项目进行优选。它规范了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调查、监测、评价的主要内容、方法,规定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畜禽饲养用水标准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各项指标及浓度限值、监测和评价方法。其附录中还提出了绿色食品产地土壤肥力分级和土壤质量综合评价方法。 2.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 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是绿色食品标准体系的核心内容,分为三个层次:绿色食品生产的通用准则;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绿色食品生产作业历。 绿色食品生产的通用准则是对生产绿色食品过程中物质投入的一个原则性规定,全国适用,既是绿色食品生产、认证、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也是绿色食品质量信誉的保证。目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发布的准则有:《绿色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NY/T392-2000;《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NY/T393-2000;《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NY/T394-2000;《绿色食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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