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级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班级缺乏凝聚力,在很大的问题在于老师本身,当然学生也有问题。由老师管理方法不当,不严,学生松懈,同的目标让我们走到一起;温馨的友谊让我们亲如一家;执着的追求让我们快乐出发。紧...+阅读
交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是交叉案件的立案及判决主文的表述不统一。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相同的,多数案件将二者作为一案处理,部分分别立案起诉。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分属不同公司的,审判实践以两个不同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分别立案居多,也有作为共同被告一案处理的情况。 交叉案件案由的确定有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般(其他)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绝大多数案件判决主文表述未区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部分案件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分开表述。 二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先行处理失当给交强险的审理造成障碍。 第三者损失经由侵权诉讼的,部分被保险人持有的损害赔偿案件的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导致交叉案件要么将错就错,要么作出与生效裁判文书矛盾的判决;侵权案件的判决书与调解书对被保险人先行垫付的费用未作核实,导致交叉案件审理中被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与判决书认定的费用是否重复成为疑点。
第三者损失经由交通部门调解的,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协议书过于简单、内容不准确、存在交警误导当事人赔付的情况,增加了交叉案件的审理难度。 三是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相同的免责条款被区别适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条款均约定医疗费自费部分不赔,但审判实践中,涉及交强险部分的自费部分大多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商业三者险自费部分保险公司免赔;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均约定无证和醉酒驾驶、贬值费、停运损失费属于免赔事项,但审判实践中交强险部分判决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商业三者险部分保险公司免责。 四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理赔条款的约定冲突。法律规定在交强险限额内根据被保险人有责或无责的情况进行赔偿,商业三者险约定按责赔付。而在交通管理部门在未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如何赔付,条款未进行约定。
此外,没有事故责任的被保险人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商业三者险是否应该理赔出现了分歧。 。
巡回审判工作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巡回审判工作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运行成本较高。巡回审判遵循巡回收案、就地开庭的模式,需要法官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而近年来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基层法院表现得比较突出,法院的办案经费难以保障该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适用案件的类型有限。 巡回审判不是 “万金油”,它只有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才能发挥其积极作用,一般说来,如婚姻家庭纠纷、赡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简单的债务纠纷、宅基地纠纷等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案件事实明确的民商事案件适合进行巡回审理。
(三)现行物质装备难以适应巡回审判工作的要求。 巡回审判需要车辆、办案人员、食宿、电脑、车载打印机设备等各方面的物质保障,现有的车辆仅能满足送达、执行及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车辆编制已远远不能满足同时开展巡回审判、送法下乡、案件送达、执行工作需要;且其中有近一半的车辆为使用多年的老式吉普和微型车,经常出现抛锚现象且耗油、缺少维修配件,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特别是难以满足巡回审判的要求。
(四)办案形式存在不规范情形。个别法庭和法官片面理解“深入基层,贴近民众”的巡回办案方式,将巡回审判制度内涵随意扩展,“深挖案源”、主动找案,处理不好,有关系案、人情案之嫌,影响了法官公正权威的形象。
(五)巡回使诉讼案件数量激增。巡回审理一方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另一方面也将本可通过社会调解、自动和解等方式解决的矛盾纠纷推到了法院,使法院的诉讼案件激增,进一步增加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困难。
(六)巡回审理秩序难以维持。 巡回审理点往往设立在边远的村头田间,审判物质摆设简陋,因此少了司法应有的庄严;巡回审理时旁听群众较多,各种关系复杂,当事人的情绪易受外界影响,加大法官协调化解纠纷的难度;由于巡回审理办案人数及物质装备的不足,如遇突发事件,难以有效控制、及时解决。
裁审理的问题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仲裁审理的问题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审理方式
(一)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在任何情形下,仲裁庭均应公平和公正地行事,给予各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论的合理机会。
(二) 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
(三)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询问式或辩论式审理案件。
(四) 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地点或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合议。
(五)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发布程序指令、发出问题单、举行庭前会议、召开预备庭、制作审理范围书等。 第二条 开庭通知
(一)仲裁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期,经仲裁庭决定后,由秘书局于开庭前20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必须在开庭前10天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庭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二)第一次开庭审理后的开庭审理日期及延期后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不受第
(一)款中20天的限制。 第三条 仲裁地
(一) 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仲裁地的,从其约定。
(二)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地未作约定,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所在地为仲裁地。
(三)仲裁裁决应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第四条 开庭地点
(一)当事人约定了开庭地点的, 仲裁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在约定的地点进行,但出现本规则第六十九条第
(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北京开庭审理;如仲裁庭认为必要,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开庭审理。由仲裁委员会分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该分会所在地开庭审理;如仲裁庭认为必要,经该分会秘书长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开庭审理。 第五条 保密
(一)仲裁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
(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证人、翻译、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
如何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的几点意见
一、一步到庭及庭前准备的重要性。 案件移交至审判庭后,在送达起诉状的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确定举证时间、开庭时间、地点。在送达时由一名有审判权的审判员参加,对简易案件能即时解决的,可即时作出调解或判决。当事人双方均提出举证要求,但双方约定举证期短于1个月的,可即时记入笔录后,确定举证时间提前开庭进行审理,可以使一些事实简单案情并不复杂的案件提早审理结案,不用再由法院指定1个月的举证时间后再行审理,这样既节省了办案时间也为当事人解决了这1个月的无用耗费时间。
简易案件能当庭审判的即当庭审判,当庭宣判,从而即加快了办案效率又增加了办案的透明度。
二、法官宣传举证责任制度与指导举证、释明权利与义务相结合。 每一起案件在受理后,法官应对案件进行基本的审查,对当事人诉讼主体及案由等诉讼有误的,在开庭前应当给予释明,使当事人及时改正,以免因此出现二次开庭的情况,从而影响办案速度。
在给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的同时还要告知当事人有举证责任和应举哪些证据,指导当事人举证,使双方能够在庭审前或开庭时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全部提交到法院,以利当庭质证、认证,避免因当事人法律知识的差距问题,使案件的审判偏离公正。
三、主管领导适时对审判人员实行业务监督及考核。 审判业务庭庭长对审判人员的业务监督,是提高结案速度的一个有效途径,庭长对各个审判员、书记员要经常进行业务监督和考核,对审判员正在审理的案件要适时的督办,对办案人拿不准意见的案子要及时研究解决,采取会诊的办法解决疑难案件,这样就解决了一些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
书记员要使其做到,对辖区分布了如指掌,对辖区内的每条道路都熟记于心中,以免因道路不熟而延误办案时间,从而提高办案速度。
四、警民多边合作立体式办案。 民事审判工作业务的两大项:送达、调查是否顺利进行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结速度。现很多案件存在案件到审判业务庭之后,虽当事人填写了地址确认书,但法院无法掌握当事人确切的行踪,送达起诉状多次但找不到人,使案件无法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已审结完判决无法正常送达影响案件的审结速度,在调查取证时也有因证人不在而多次往返的情况发生,这既耽误了时间又耽误了其它案件的审理。
所以我们法院办案要依靠当地基层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他们离辖区内人员比较近,容易掌握当事人的情况,我们办案要与他们联合协调办案取得他们的配合,将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其主任家电话、公安派出所电话、包片民警电话全部登记造册,在办案之前对当事人的情况有个了解,当事人在家的时间情况,是否在家打个电话自然明了,这样我们办案也就节省了不必要的时间耗费,也可让审判人员对案件有个统筹安排,为其它案件的审理滕出宝贵时间来,从而提高办案速度。
五、实行干警分区负责专人办案制。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在向某些知情人调查取证时一些群众由于法律意识淡簿、存在怕得罪人的心理,对法院的工作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影响了案件的审结速度及案件质量,为此我们在审判工作中若实行分区专人办案制,将全庭干警分为几组,把辖区分为几块,谁包的辖区发生案件谁办谁负责,并负责这一辖区的法宣工作,经常与辖区居民沟通。
定期到各村、委、组及辖区内的学校等地进行形式多样的法宣工作,这样,既加强了相互了解和信任,也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观念,使群众真正明白每个公民都有配合法院查明事实的义务。对开展审判工作将有很大益处,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也有极大的好处,同时把一些不必要的或苗头性的纠纷扼杀在摇篮之中。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良好的社会效果。
六、加强权力的下放及错案追究相结合制度。 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现审理案件的是独任制和合议制。但现审判实践当中,案件的决定权往往在主管院长那里,使案件出现了审、判分离现象,审案件的不判,判案件的不审,在出现错案时,还要让办案人负责,主管院长却没什么责任。故建议应当将判决的权力下放到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使办案人免除不必要的汇报,减少办案程序。
这样如出现案件质量问题,通过制定的审理案件错案追究的制度,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对该案件负责,从而提高办案效率。
七、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办案速度。 案件审结速度的内在原因主要是审判人员自身业务素质决定的,也就是审判人员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如何,如果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没有坚实的法律功底,想要审结一起简单的案件也会觉得无从下手,也就谈不到提高结案速度的问题了。
但如果只有好的业务素质,而没有积极的工作态度和踏实的工作作风,拖拖拉拉,也难以有好的工作效率,所以说不断加强自身的学习是提高“两个素质”真正更好、更快的完成审判工作的主要因素。 虽然民事审判工作的结案速度的提高还受很多外在因素的制约,而且这些因素在现有条件下,在短时期内还不能全部解决,但我们在现阶段经过主观努力还是可以让群众、让人民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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