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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离婚后如何处理

07月12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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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离婚后如何处理

【案情】原告:李某,女 被告:章某,男 原告李某和被告章某因离婚纠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后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子及被告章某在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原被告婚后共建的房子在被告章某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上。 【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涉及的宅基地使用权是被告章某婚前所得,不属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无须在离婚诉讼中分割。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涉及的宅基地虽是被告章某婚前所得,但根据“地随房走”原则,章某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法院应当审理裁判。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虽未明确规定对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及在离婚中如何处理,但《物权法》完整的规范了财产权。

本案中,宅基地虽是被告章某婚前所得,但婚后原被告共同出资在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子,根据“地随房走”原则,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告李某和被告章某夫妻双方离婚时,章某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理法院应当依法分割。...

离婚案件中涉及农村宅基地的怎么处理

A 离婚案件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

一、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为家庭成员共同所有 宅基地是从农村集体土地中划出一小部分无偿、无期限地提供给本村农户用于建设房屋居住生活的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据此,宅基地具有明显的身份属性,只有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本村村民)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并且宅基地的分配是以农户而非农民为单位,故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为家庭成员共同所有。

二、女方婚后迁入户口,离婚时怎么办? 牵涉到离婚纠纷时,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却遇到理论上的麻烦。如果女方婚后迁往男方所在地居住,却并未将户口迁移,夫妻在男方婚前申请的宅基地上建设房屋或者扩建、翻建原宅基地上已有房屋的,发生离婚的情形,那么女方能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按照上述分析,女方因为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当然的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按照物权原始取得的原理,因为建设行为又当然享有所建设房屋的所有权。这样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无法统一的情况。如果按照“房地一体、地随放走”的原则认为宅基地所有权可以为非经济组织成员的女方享有,又明显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问题是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分属于两个部门,前者为行政法部门,后者为民法部门。这种冲突在当前理论上无法通过优位适用来解决,可以说是一个不能解决的问题。

三、实践中应对这种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回避的方法。离婚纠纷中,女方要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仅仅要法院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分割,避开其下宅基地使用权分割的问题。依据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法院无须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做出判断,只考虑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如果房屋是在婚后建设或者扩建翻建,那么依照婚姻法的规定,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分割。至于房屋之下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原则上女方是无权拥有的。应当仍属原申请人共同共有 当然如果宅基地是在嫁过来后批下来了,且女方也是申请人之一,那这宅基地她当然是有份的。

(一般是所有申请人平等的份额)。

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离婚后如何处理解答

原被告婚后共建的房子在被告章某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上。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涉及的宅基地使用权是被告章某婚前所得,不属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无须在离婚诉讼中分割。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涉及的宅基地虽是被告章某婚前所得,但根据“地随房走”原则,章某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法院应当审理裁判。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虽未明确规定对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及在离婚中如何处理,但《物权法》完整的规范了财产权。本案中,宅基地虽是被告章某婚前所得,但婚后原被告共同出资在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子,根据“地随房走”原则,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原告李某和被告章某夫妻双方离婚时,章某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理法院应当依法分割。 作者单位: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第1页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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