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早期组织成员为什么大多数是知识分子]中国共产党早期组织成员为什么大多数是知识分子? 五四时期是中国知识分子思想发生急剧变化的时期。经过学习、宣传马克思主义以及“与劳工为伍”的实践,一批先进知识分子相继...+阅读
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单单以户口来决定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兼顾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有失偏颇。实际应分类考虑,主要应落实到《物权法》上,考查其对资产占有、使用的权利,可分成两类成员:一是普通成员,拥有完全的权利义务;二是特殊成员,拥有部分的义务和权利。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
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一个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人民公社体解后,生产队一级组织仍按原规模延续下来,但名称有的已变化,各地称谓不一;其经营方式,已由原来的集体经营按劳分配变为现在的家庭经营了...
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认定
孩子户口落户到母亲户籍所在地,是可以享有集体经济的权利的。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 婚 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 婚、结 婚、离 婚、丧 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什么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现在的社会形态很复杂,因此,认定起来也是很麻烦的。
一、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
1、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普通成员和特殊成员。
2、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3、第五条 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4、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5、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资格: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的; 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
6、第十条 下列人员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 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因不同原因依法丧失或自愿放弃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中的一项及其以上的; 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非初次婚娶(招)关系的; 通过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交公积公益金的形式加入的; 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形成产权转让关系的。
7、第十二条 特殊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特殊成员因其不同情形享有法定的和集体经济组织赋予的部分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8、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丧失方式,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条件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全体成员会议,按照公开程序,经过公示进行确定。...
农村集体组织代表怎样形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标准:
一、户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关系 户籍是证明一个公民自然情况最直接、最基本的依据,户籍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基础,是首先应当考虑的因素。一般来说,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即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是一个基本判断标准,但因这是一个复合的判断标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这个标准的理解与适用则较难把握。 法院在审理实践中遇到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1、甲乙原为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婚后,甲入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户籍并未迁入,甲请分配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
2、甲乙婚后,甲户口迁入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因乙长年外出务工,甲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或甲乙均长年外出务工,几乎不在乙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甲请分配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 对以上情况,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本标准是一个复合标准,由几个部分组成,该“成员”不仅应当是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而且还应依法取得当地的常住户口登记,这几个组成部分缺一不可,故上述两种情况中,甲均不应认定为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应获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要该“成员”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不论是否取得户籍,均视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上述第一种情况中,应认定甲为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分配;而第二种情况则要具体分析甲婚后的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以确定其为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宜。如难以确定甲在哪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则应认定其为户籍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宜。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成员”只要是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或取得该地常住人口登记,则均应确认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故上述二种情况甲均应获得分配。 法院在审判中基本采用了第二种意见。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漫长的农耕社会历史发展中形成的自然共同体,其成员间具有较为固定的集体生产、生活状态,而农民的户籍则往往受经济利益驱使,向相对富裕的地区迁移,与其实际生产、生活地常不相一致,故应主要以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来确定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只在难以确定其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的情况下才参照户籍情况,这也符合我国农村社会的历史传统和自然习惯。对外出经商、务工人员,虽长期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除有其他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下,一般不认定其丧失了成员资格。 还有一种更为特殊的情况,甲乙婚后,乙户口迁入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入该地生产、生活或外出务工,在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前乙或甲乙双方将户口迁回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居住,乙或甲乙双方请分配乙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对此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司法解释规定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为基准时,则乙或甲乙双方在此时之前即已将户口迁回并在该地实际居住,就应当认定具有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获得该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另一种意见认为,对这种临时突击迁入的,其获取不当经济利益的目的十分明显,如确认其在该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获得分配后,不排出其再将户口迁回甲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以获当地分配,这种“两头都占”的情况明显对两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不公平,且易引起和激化社会矛盾,故不应确认其在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法院审理中基本采用了第二种观点,但实践中也有一些困惑,当事人迁入户口是否以获取不当经济利益的目的往往难以查明,且以当事人是在多长时间段内迁入来认定是否临时突击迁入,在目前的法律、司法解释、法规、政策中均难以找到相应的裁判统一尺度和标准。 综上,一般情况下,户籍是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之一,而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的户籍往往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相脱离。
二、农村承包土地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关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农耕社会历史与现状决定,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全体成员赖以维持生计最基本的保障,这种保障功能正是维系特定范围自然共同体的物质基础,从这个意义讲,是否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也是判断特定的人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之一。 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与此相关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1、返乡工人,个别出生农村的工人在退休后返乡落户农村生活,并承包土地耕种,同时领取一定的退休工资的,请分配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
2、新增人口,即因婚姻关系进入当地生产、生活并迁入户口的或新出生人口,因当地承包地未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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