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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摆地摊的规定是怎样的

09月15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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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摆地摊的规定是怎样的

摊贩经济是城市烟火气的重要标志,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至少已经有上海、济南、南宁、郑州、南京、成都、合肥、厦门、陕西、辽宁、江西、甘肃、长春、杭州、长沙、石家庄、南宁、青岛、宜昌、黄冈、德阳、攀枝花、广安、南充、资阳、遂宁、彭州等27地纷纷明确鼓励发展地摊经济,摆摊规定各不相同:

1、济南提出发展“小店经济”

6月2日,济南市商务局局长刘艳秋在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济南将合理释放地摊经济,并通过提升夜间经济IP品牌、培育夜间经济主题街区、举办夜间经济特色活动、打造夜间经济文化品牌等,大力发展夜间经济,促进消费转型升级,增加就业岗位。

济南还提出发展“小店经济”,优化“小店”准入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引导各类业态延长营业时间;支持餐饮类门店增加夜宵品类和休憩场所,增加消费者逗留时间;适度允许商家制作个性化店招、店牌、美陈和街头艺人演唱,增加城市居民就业机会。

2、南宁明确轻微违反城管法规行为不处罚

6月2日,南宁市“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占道经营、马路市场、流动摊贩等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自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今年12月31日。

《意见》明确,为保障经济,允许在居住集中区附近开辟临时摊点摊区,引导自产自销农户、流动摊贩规范经营;鼓励利用小区内外闲置区域,设置临时摊区,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占道早市夜市。

《意见》还明确,对企业和经营者因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轻微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行为,出于审慎包容的考虑,不予处罚。对在允许的区域开展占道经营的经营者以及流动摊贩,原则上不收取摊位费、摊租等费用。

3、郑州各地布局夜经济集聚示范区

6月2日,郑州下发《关于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 进一步做好为民造福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到,每个县(市、区)、开发区要合理布局1到2个“夜品、夜购、夜赏、夜游、夜健”夜经济集聚示范区,举办1~3项夜间经济主题活动。

开展县(市、区)、开发区夜经济活动评选,市财政对前三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

扩展资料:

专家:放开地摊经济不等于放开责任

地摊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难免引发一些城市管理难题,如卫生与污染,交通阻塞、噪音扰民、商品质量安全无保障、社会治安和偷税漏税问题。

应习文建议借此机会一举解决长期存在的规范地摊经济问题。一是对地摊经济的从业者,进行登记管理。二是限定经营的空间和时间,避免影响交通。三是加强对卫生污染的治理,建立防疫应急管理制度。四是设置服务质量监督机制,保障消费者权益。五是借助互联网思维提升管理效率,如网上申请、登记、报税等。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27地设摊贩规范点发展地摊经济 地摊怎么摆?

游散摊点怎么管理谈谈看法

城市流动摊点管理制度与方法

一、设置临时经营摊点(群)的基本条件:

1、要规范摊位、符合卫生要,不得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

2、保证设置摊点(群)后机动车辆能双向通行和行人通行;

3、不得有损园林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

4、不能占用消防通道、公安应急通道、防洪通道、医院急救通道、公共汽车专用通道和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占用的场所;

5、不得影响和个人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设置临时经营摊点(群)的审批程序:

1、由单位或者个人写出申请,报县城市管理局;

2、县城市管理局会同县交警、园林、卫生、工商等部门联合审批批准;

3、经批准设置的临时经营摊点(群),由县城市管理局划定设置摊点范围,并由核发许可证。

三、对临时经营摊点(群)的管理要:

对临时经营摊点(群)的管理必须达到“三必须”、“四统一”、“五不准”的要。

1、“三必须”即必须专人管理,责任到人;必须有专人保洁,随脏随扫;必须在指定位置经营,保持摊位整齐美观,实行摊前“三包”,并与县城市管理局签订责任书。

2、“五不准”即不准超出已核定的摊位数量和超摊位线经营;不准乱搭乱挂;不准乱丢垃圾、乱排(倒)污水废水和乱堆放物品;不准损坏园林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准堵塞交通和超过规定时间经营。四、对临时经营摊点的管理办法:

1、加强宣传引导。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宣传教育,引导流动摊贩就近入店,入市(市场)经营,以文明执法感动群众,以良好作风感染群众,以热情服务方便群众。

2、对现有的摊点进行了重新规划设置,做好县前社区部分摊点试点工作,对早餐、擦皮鞋、水果等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摊点,进行统一的调配设置,其他地段摊点一律入室经营,做到严格管理和服务便民的有机结合,规范临时摊点集中经营管理,动力解决摊点设置随意性大和存在的散、乱现象。

3、对临时摊点进行随机监督。对临时摊点经营情况定期、不定期实行跟踪检查,依据检查情况对临时摊点经营人作出相应教育。;

4、实行错时工作制。针对摊贩在上下班高峰时段占道经营,造成道路拥堵现象,结合“六定工作法”,实行“错时工作制”和徒步巡逻管理,填补早、中、晚三个休息时段管理空档和漏洞,切实加强对城区主要道路、重点部位的各类流动摊点、占道经营行为的规范整治,及时处理城管执法范围的突发性和临时性事件。

5、实行监督考评。经批准的临时经营摊点(群)由县城市管理局组织人员严格管理,负责监督考评。

6、建立健全摊点群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有适当的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卫生保洁人员。

关于管理小摊的相关法律

小摊,法律上称之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成立,需向相关部门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国务院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条 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一)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二)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四)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第四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所列行业的划分: 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 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 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 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 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 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第六条 《条例》第八条所列登记的主要项目中: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基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图章,并应报送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没有字号名称的,本项目不登记; 经营者姓名,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的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申请人姓名。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登记; 经营者住所,是指申请人户籍所在的详细住址; 从业人数,是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资金数额,是指申请开业时的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是指经核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的类别。个体工商户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相反的其他业务; 经营方式,包括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等; 经营场所,是指厂址、店铺、门市部的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及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受理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查验有关证明,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应将有关文件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证明;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及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作为营业赁证。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必须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备案。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接受后,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应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对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进行验照。 在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验照。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在停业期间不缴纳管理费。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记挂失。不报告、不挂失...

如何建立食品小摊点备案工作机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设备工艺简单,生产加工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小作坊和摊贩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摊贩和有形市场内小作坊、有形市场外以现场制售为主要经营形式的小作坊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有形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要经营形式的小作坊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小作坊和摊贩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小作坊和摊贩食品安全的有关工作。你针对上述要比对一下是属于哪种情况,就去哪个部门办理许可证,最后都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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