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属谁【1】
农村村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所建住房以及住房的居住生活有关的建筑物和设施用地。
即住房用地及其必要的附属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同时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不予批准农村村民自留地、 自留山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民个人使用少量的土地和山坡地或山岭地。
自留地、自留山长期归农民使用,种植物归农民个人所有, 作为农民个人生活和收入的补充来源。
在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耕种自留地、自留山,增加个人收入,活跃农村经济。
按照法律,自留地、自留山不准买卖、出租和转作宅基地。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2】
答:《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法律规定,农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农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
而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权利。
因为遗产必须是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农民是不能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
农民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农民个人所有。
农民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另外,因为我国农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按家庭人口、劳动能力,以农户为单位分配的,一般不作过多调整,以保持其稳定性。
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妨碍农户其他成员对自留山、自留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
但这并不是继承,只是家庭成员继续经营和使用。
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农民私房的所有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
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农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
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