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发布者:ncwu_allen
各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各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一)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1.高层民用建筑之间及高层民用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3.2.2.1的规定。
高层用民建筑之间及高层民用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2.两座高层民用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米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3.相邻的两座高层民用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米。
4.相邻的两座高层民用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米。
(二)库房的防火间距
1.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米。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2的规定。
高层库房之间以及高层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3.2.2.2.的要求增加3米,单层、多层戊类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3.2.2.2的要求减少2米。
2.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J16--87《建筑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