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干警个人先进事迹]自调入我局后,×××同志始终坚持以“党性最强、作风最正、工作最出色”为要求,以“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为目标,以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在平凡的工作岗...+阅读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职业法官队伍,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工作报告中指出:“人民法院的法官教育培训,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民主法制基础性工作之一,是提高法官素质,确保审判质量,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大力加强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因此,
加强法官教育培训,努力提高法官队伍素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和重大课题。
一、法官在职培训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
法的实施,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活动,取决于能够良好、认真地履行使命的法律职业群体。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以及稳定性来自于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所以,法律职业者的职责素养对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官培训对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有着最为直接的作用。一个没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的法官很难对法律的适用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论证;一个不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的法官很难高效率地处理案件;一个没有养成良好的定向思维的法官很难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裁决。从基层法院在职法官的现状看,大部分为转业军人、军转干部及从其他单位调入法院的公务员,这些法官未经过现代法学院的正规系统的学习,所以法官教育培训实际上掌握着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命脉,要想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与效率,就必须加大对法官的职业理论修养、职业道德以及专门职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二、法官在职培训目前的现状
一是法官的任职、晋级、续职资格培训。这类人员范围狭窄,时间短,没有编写系统性教材,培训中没有结合基层实际,不重视传授方法论和相关专业知识,以拿证为最终目的,达到人人过关。
二是把法官纳入公务员范畴,参加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务员教育培训。这种培训与专业知识无关,纯粹是一种敷衍应付,收不到任何效果。
三是学历教育培训。部分在职法官以函授、自学考试等方式,通过“专升本”来提升学历层次,这是目前法院系统的在职法官培训的主要方式。但是,现行教育模式相对滞后,表现为功利性太强,注重考试及格拿文凭,没有突出能力培训;古板的学院式课堂教育占主要比例,“高分低能”成为一种教育通病。
四是上级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相对而言,这种培训规模较小,次数有限。
五是本单位自己组织的培训。比如邀请上级法院业务骨干来院讲课,鼓励干警参加司考,开展岗位练兵,参加周
一、周五学习日等。
三、法官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
1、培训经费紧张,资料不足。由于基础法院经费紧张,学习经费不能保证,不能按时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学习培训。同时学习资料缺乏,也是影响培训效果的不利因素之一。
2、《法官培训条例》规定的法官培训时间不能落实。尤其是基层法院。原因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方面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大量案件集中到基层法院。另一方面,各地机构改革,一批年龄较大的法官退休、离岗,法官人数反而逐年减少,加之受编制及干部管理机制制约,一些通过司考的人员不能任命为法官,导致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许多法官每年处理案件超百件,平时忙于处理案件,没有时间“充电”。
3、由于基层法院物质基础建设落后,网络建设滞后,因缺乏硬件及网络支持,网络培训无法有效地开展。
4、目前的“法官在职继续教育”仍存在着急功近利的弊病,而且法官培训的相当一部分力量仍然停留在提高法官的学历教育上。
5、缺乏深层次的研讨,只是停留在浅层次的培训。教员大多为兼职,备课时间短,不可能讲出较高质量的辅导,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很难讲出规范具体的指导意见,针对性不强。
6、法官教育培训的内容,尤其是课程设计缺乏明确的目标选择,缺乏职业化的思路。基本上仍以法律知识灌输为主,以单项培训、临时培训为主,缺乏明确的职业法官人才培养目标的总体设计。
7、一线审判人员得不到较高层次的培训。目前按规定,三级以法官由省和国家法官学院培训,三级以下法官由中院培训。但三组以下的法官,面广量大,处于审判第一线,仅靠中院培训,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8、教育培训工作缺乏开放性。长期以来,法院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在法院内部进行操作,没有把法官放在社会的大环境中对其他知识进行丰富性培训。同时,把法官同社会隔离开的趋势明显,这无法有效拓展法官的知识结构,丰富法官的知识面,导致大部分法官知识面太窄,太专业化,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对法官知识结构和知识量的需要。
9、考核奖惩少,考核机制不到位。培训中学好学坏一个样,对晋职晋级毫无影响,因此培训仍然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软任务”。
10、重审判轻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中,各地法院更重视审判12全文查看工作而轻理论知识的学习,这是一个较普遍的现象。
四、基层法院法官在职培训的改革与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出台了《关于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基本内容:法官职业化;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树立法官的职业形象;加强法
官的职业保障。其中第33条规定,完善法官继续教育制度,逐步实现以知识型培训为主向能力型培训为主的转变;从普及性培训为主向专业化培训为主的转变;从临时性培训为主向规范化培训为主的转变。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2006-1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修订了《法官培训条例》,提出了法官教育培训工作要实现从学历教育向岗位培训的转变,从基础法律教育的转变,从知识型法律教育向能力型、素质型法律教育向高层次法律教育转变的要求。
1、对在职干警要制定中、长、短期培训的远景规划,使培训制度化。因为培训工作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所以首先要制定3-5年长期培训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实施,在年初制定本年度的培训计划,结合上级安排,随时制定短期培训计划,这样才能分期分批、分不同层次,有的放矢,有条不紊地培养出复合型人才。
2、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培训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摆上法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形成院长亲自抓,分管院长具体抓,具办人员全程抓的局面。设立专门的教育培训考评机构,形成以政工人事部门牵头、培训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的教育培训考核组织。
3、建立和完善法官培训考核奖惩机制。建立健全系统的培训考核规章制度,对培训管理、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考核程序等各个环节进行规定,以规范教育培训的全过程。要把法官培训作为一项硬任务,列入岗位目标进行考核。对无故不参加培训的不予任职,对培训不合格的不予续职。凡多次参培考试不及格,取消晋级资格。对于考核不能通过的学员,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将其调离审判工作岗位。
4、统筹教育培训经费。法院在经费预算中,应单独列支法官教育培训经费,且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高院可通过上缴的诉讼费,根据各级法院在职法官人数,依据培训需要,确定一定人均数额,在全省统筹法官培训经费,用于法官培训开支。
5、建立多样化的法官职业化培训内容及方式。面向审判实践,注重理论联系实际,采用丰富多彩的教育培训方式,坚持实行以专题讲授为主,结合案例教学和研究讨论三位一体的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应为:法律知识和审判技能培训,法官个人素质培训(勤奋、博学意识、接受监督意识、慎独慎微、勇于践行),法官司法调解能力培训,加强司法理论调研和注重司法理论创新。培训方式改为:提问互动、个案分析、理论研讨、考察交流、网络教学、实践锻炼等。
6、延长培训时间。目前,培训时间太短,很多内容囫囵吞枣,参培法官“消化”不了。每期应在半个月以上,让大家有比较充足的时间对培训内容进行理解消化,达到融会贯通。
7、提高法官职业培训层级。全国各级法院不必层层设置专门法官培训机构。中级以下法院主要抓干警在职自学和专题讲座、专题研讨等,不再担任法官集中培训任务。法官职业培训主要应由高院和最高院承担。高院应有专门培训教室、设备,有硕士研究生以上专职教师。培训应按需要接受教育培训,即根据法官自身的需要有选择地接受教育培训,并非要接受“全部”教育培训。
8、培训时要注重开阔法官知识结构视野。对于法官的教育培训,应紧扣立法和法学理论发展的脉搏,加强新法实施和现代法学理论的培训,不断吸取新的立法内容和法学理论成果,塑造一批专家型法律人才。同时,将经济领域、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领域中的新知识纳入培训的内容,帮助法官保持开放的视野,全面提高素质。
9、培训时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法官作为法治国家法律程序的维护者,尤其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强其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公平、正直、善良的品质和独特的人格魅力是必需的。具备了职业道德知识,掌握了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才能在日常审判活动和社会交往中去实践、去运用、去行动,才能公正审理案件,调解纠纷,裁判是非,确保司法公正,树立法官高尚的职业形象。
12全文查看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职业法官队伍,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工作报告中指出:“人民法院的法官教育培训,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民主法制基础性工作之一,是提高法官素质,确保审判质量,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大力加强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因此,
加强法官教育培训,努力提高法官队伍素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和重大课题。
一、法官在职培训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
法的实施,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活动,取决于能够良好、认真地履行使命的法律职业群体。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以及稳定性来自于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所以,法律职业者的职责素养对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官培训对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有着最为直接的作用。一个没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的法官很难对法律的适用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论证;一个不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的法官很难高效率地处理案件;一个没有养成良好的定向思维的法官很难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裁决。从基层法院在职法官的现状看,大部分为转业军人、军转干部及从其他单位调入法院的公务员,这些法官未经过现代法学院的正规系统的学习,所以法官教育培训实际上掌握着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命脉,要想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与效率,就必须加大对法官的职业理论修养、职业道德以及专门职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二、法官在职培训目前的现状
一是法官的任职、晋级、续职资格培训。这类人员范围狭窄,时间短,没有编写系统性教材,培训中没有结合基层实际,不重视传授方法论和相关专业知识,以拿证为最终目的,达到人人过关。
二是把法官纳入公务员范畴,参加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务员教育培训。这种培训与专业知识无关,纯粹是一种敷衍应付,收不到任何效果。
三是学历教育培训。部分在职法官以函授、自学考试等方式,通过“专升本”来提升学历层次,这是目前法院系统的在职法官培训的主要方式。但是,现行教育模式相对滞后,表现为功利性太强,注重考试及格拿文凭,没有突出能力培训;古板的学院式课堂教育占主要比例,“高分低能”成为一种教育通病。
四是上级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相对而言,这种培训规模较小,次数有限。
五是本单位自己组织的培训。比如邀请上级法院业务骨干来院讲课,鼓励干警参加司考,开展岗位练兵,参加周
一、周五学习日等。
三、法官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
1、培训经费紧张,资料不足。由于基础法院经费紧张,学习经费不能保证,不能按时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学习培训。同时学习资料缺乏,也是影响培训效果的不利因素之一。
2、《法官培训条例》规定的法官培训时间不能落实。尤其是基层法院。原因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方面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大量案件集中到基层法院。另一方面,各地机构改革,一批年龄较大的法官退休、离岗,法官人数反而逐年减少,加之受编制及干部管理机制制约,一些通过司考的人员不能任命为法官,导致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许多法官每年处理案件超百件,平时忙于处理案件,没有时间“充电”。
3、由于基层法院物质基础建设落后,网络建设滞后,因缺乏硬件及网络支持,网络培训无法有效地开展。
4、目前的“法官在职继续教育”仍存在着急功近利的弊病,而且法官培训的相当一部分力量仍然停留在提高法官的学历教育上。
5、缺乏深层次的研讨,只是停留在浅层次的培训。教员大多为兼职,备课时间短,不可能讲出较高质量的辅导,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很难讲出规范具体的指导意见,针对性不强。
6、法官教育培训的内容,尤其是课程设计缺乏明确的目标选择,缺乏职业化的思路。基本上仍以法律知识灌输为主,以单项培训、临时培训为主,缺乏明确的职业法官人才培养目标的总体设计。
7、一线审判人员得不到较高层次的培训。目前按规定,三级以法官由省和国家法官学院培训,三级以下法官由中院培训。但三组以下的法官,面广量大,处于审判第一线,仅靠中院培训,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8、教育培训工作缺乏开放性。长期以来,法院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在法院内部进行操作,没有把法官放在社会的大环境中对其他知识进行丰富性培训。同时,把法官同社会隔离开的趋势明显,这无法有效拓展法官的知识结构,丰富法官的知识面,导致大部分法官知识面太窄,太专业化,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对法官知识结构和知识量的需要。
9、考核奖惩少,考核机制不到位。培训中学好学坏一个样,对晋职晋级毫无影响,因此培训仍然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软任务”。
10、重审判轻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中,各地法院更重视审判[]工作而轻理论知识的学习,这是一个较普遍的现象。
四、基层法院法官在职培训的改革与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出台了《关于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基本内容:法官职业化;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树立法官的职业形象;加强法
官的职业保障。其中第33条规定,完善法官继续教育制度,逐步实现以知识型培训为主向能力型培训为主的转变;从普及性培训为主向专业化培训为主的转变;从临时性培训为主向规范化培训为主的转变。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2006-1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修订了《法官培训条例》,提出了法官教育培训工作要实现从学历教育向岗位培训的转变,从基础法律教育的转变,从知识型法律教育向能力型、素质型法律教育向高层次法律教育转变的要求。
1、对在职干警要制定中、长、短期培训的远景规划,使培训制度化。因为培训工作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所以首先要制定3-5年长期培训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实施,在年初制定本年度的培训计划,结合上级安排,随时制定短期培训计划,这样才能分期分批、分不同层次,有的放矢,有条不紊地培养出复合型人才。
2、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培训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摆上法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形成院长亲自抓,分管院长具体抓,具办人员全程抓的局面。设立专门的教育培训考评机构,形成以政工人事部门牵头、培训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的教育培训考核组织。
3、建立和完善法官培训考核奖惩机制。建立健全系统的培训考核规章制度,对培训管理、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考核程序等各个环节进行规定,以规范教育培训的全过程。要把法官培训作为一项硬任务,列入岗位目标进行考核。对无故不参加培训的不予任职,对培训不合格的不予续职。凡多次参培考试不及格,取消晋级资格。对于考核不能通过的学员,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将其调离审判工作岗位。
4、统筹教育培训经费。法院在经费预算中,应单独列支法官教育培训经费,且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高院可通过上缴的诉讼费,根据各级法院在职法官人数,依据培训需要,确定一定人均数额,在全省统筹法官培训经费,用于法官培训开支。
5、建立多样化的法官职业化培训内容及方式。面向审判实践,注重理论联系实际,采用丰富多彩的教育培训方式,坚持实行以专题讲授为主,结合案例教学和研究讨论三位一体的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应为:法律知识和审判技能培训,法官个人素质培训(勤奋、博学意识、接受监督意识、慎独慎微、勇于践行),法官司法调解能力培训,加强司法理论调研和注重司法理论创新。培训方式改为:提问互动、个案分析、理论研讨、考察交流、网络教学、实践锻炼等。
6、延长培训时间。目前,培训时间太短,很多内容囫囵吞枣,参培法官“消化”不了。每期应在半个月以上,让大家有比较充足的时间对培训内容进行理解消化,达到融会贯通。
7、提高法官职业培训层级。全国各级法院不必层层设置专门法官培训机构。中级以下法院主要抓干警在职自学和专题讲座、专题研讨等,不再担任法官集中培训任务。法官职业培训主要应由高院和最高院承担。高院应有专门培训教室、设备,有硕士研究生以上专职教师。培训应按需要接受教育培训,即根据法官自身的需要有选择地接受教育培训,并非要接受“全部”教育培训。
8、培训时要注重开阔法官知识结构视野。对于法官的教育培训,应紧扣立法和法学理论发展的脉搏,加强新法实施和现代法学理论的培训,不断吸取新的立法内容和法学理论成果,塑造一批专家型法律人才。同时,将经济领域、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领域中的新知识纳入培训的内容,帮助法官保持开放的视野,全面提高素质。
9、培训时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法官作为法治国家法律程序的维护者,尤其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强其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公平、正直、善良的品质和独特的人格魅力是必需的。具备了职业道德知识,掌握了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才能在日常审判活动和社会交往中去实践、去运用、去行动,才能公正审理案件,调解纠纷,裁判是非,确保司法公正,树立法官高尚的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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