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若干问题初探]【摘要】笔者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和有关规定,试从案件管辖、受理立案、举证责任及分担原则、医疗纠纷鉴定、过错 认定、赔偿原则、赔偿责任、调解程序设置及效力认定等方面,就医...+阅读
怎样理解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三款,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3、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但是根据《解释》的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4、收缴的非法所得为承包人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取得的利益,出借建筑施工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施工人通过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取得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去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飞翔图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
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3号) 你院渝高法[2005]154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二种意见,即: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如何理解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1条所称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一、根据我国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条款涉及的内容很多,而且不同行业领域的合同文本格式以及内容条款也不尽一致。到底哪些内容属于实质性内容,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在学界解释方面虽提法上不尽一致,但形成了主流观点。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中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提法,是从《招标投标法》中借鉴而来,不将合同的全部内容变化作为“黑白合同”或者“阴阳合同”的界限。
之所以将和同性内容列为影响合同性质的范围,是因为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三个方面内容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影响甚大。当事人经过协商在上述三个方面以外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变更你的行为,都不会涉及利益的重大调整,不对合同的性质产生影响。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涉及固定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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