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民事答辩状范本]答辩状常出现于诉讼中,在有关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中也是会出现答辩状的,答辩状一般是由被告一方针对原告的起诉状内容作出的。那么大家知道医疗纠纷民事答辩状有哪些内容吗?小...+阅读
【摘要】笔者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和有关规定,试从案件管辖、受理立案、举证责任及分担原则、医疗纠纷鉴定、过错
认定、赔偿原则、赔偿责任、调解程序设置及效力认定等方面,就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 医疗纠纷;法律适用;司法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o5)02—0046—03
在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 为人列为被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 立案时,医疗纠纷诉讼的案由包括:医疗事故损
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害赔偿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侵权纠纷和医
的解释》及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相关规 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医疗侵权纠纷。
定,但在具体适用上,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
二、举证责任及分担原则
一
、案件的管辖和受理立案 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交证明医患之间存在医
原则上,医疗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人 疗服务关系以及损害结果事实的证据。被告医疗机构
民法院管辖。 则对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下列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举证期限内,应当
(1)对卫生行政部门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履行或反悔, 提交由各当事人保存的所有涉及诊疗活动的病历资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2)无论鉴定结果是 料。病历资料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当事人申
否构成医疗事故,患方持医疗事故鉴定书向人民法院 请证据保全且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
提起医疗事故侵权诉讼的;(3)裁判文书生效后,又发 后24小时内做出证据保全裁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
生不能预见的患者的损害后果,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以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所有病
的。患方起诉仅要求认定医疗机构的行为是否构成医 历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保存的主观病历资料),医患双
疗事故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患方可向被告所 方当事人均有权复制。出现涉案病历被涂改或修改
在地或侵权行为地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对于 等,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
患方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起医疗纠纷处理申请,又向 情况进行审查,确有必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司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鉴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行为当事人应当承
医疗纠纷诉讼的被告,一般为患方就诊的医疗机 担不利的诉讼后果:(1)因所保存的病历资料遗失或
构,涉及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置的医疗部门,该企事业 所保存的病历资料拒绝提供,导致事实主张无法证明
单位为被告;凡执业者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符合卫生 的;(2)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
行政部门要求,进行医疗服务的诊所及依照乡村合作 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造成病历缺失或者毁损,
医疗的政策设置的卫生室、所,也可以成为被告。在多 导致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不明或过错无法认定的。
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医疗损害,应以造成损害或
三、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
有过错的医疗机构为被告.但不能确定或不能分清由 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提交申请之日起7日内按规
哪个医疗机构所致时,可以将实施诊疗的所有医疗机 定标准预交鉴定费用,过期未预交的视为撤回申请。
构为共同被告。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确定的鉴
但医疗机构因患方及其亲属故意或过失致使财 定费份额由当事人预交,不按确定份额交纳的,人民
产受到损害或医务人员人身受到侵害的,应以侵权行 法院可以在判决时予以确认。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而申
【作者简介ie-.~荣(1967一),男,汉族,江苏省大丰市人,副主任法医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司法鉴定处处长,苏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专家组成员,河海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tel:+86—512-68213220—5303。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l2卷(第2期)
请重新鉴定,当事人须提出证据证明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
, 人民法院方予准许:(1)原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
备相关鉴定资格;(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结
论明显依据不足;(4)经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的其他情形。申请重新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鉴
定结论之日起7日内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
不予认定的,可直接采纳首次鉴定结论;异议成立,确
需重新鉴定的, 12全文查看 由人民法院决定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补充鉴定可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补充鉴定的申请,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法庭应当对补充鉴定
重新质证。重新鉴定的结论为新证据。当事人申请重
新鉴定,如在一审中未获准许而二审中获得准许,所
产生的鉴定结论也为新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
定,超过规定期限的,
人民法院可不予接受。但笔者认
为,对于已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终结论明确为不构
成医疗事故,而人民法院又已立案为“人身损害赔偿”
的涉及医疗纠纷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对医疗行为是否
存在过错,并要求按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可以依据《人
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规定》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
行鉴定,必要时可调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评议意见
作为案件审理时参考。也有人建议.可将具有审判职
称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以“审判人员”
的身份参加合议庭审理此类案件,以弥补单纯审判人
员在医学鉴定技术等方面知识的不足。无论采取何种
方式.都必须有明确而清晰的规定,以便于检查监督、
切实可行。
四、过错的认定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说明:(1)病情及
诊断:(2)医生预定实施的治疗行为的目的、方法、侵
袭范围、治愈率、副作用等;(3)是否存在其他可以替
代的疗法(如果存在,还要说明替代疗法的治疗方法、
侵袭范围、治愈率、伴随危险等);(4)患者拒绝医生提
供的治疗方案后的不良后果或不良转归。认定医疗机
构是否履行告知义务以及履行告知义务是否妥当,应
当综合考虑具体患者的病情、精神状态、心理承受能
力等客观因素。医疗过失的审查,主要依据医疗机构
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并考虑有无下列因素:
(1)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与其同等专业、级别的医务人
员在同种情形下的注意义务;(2)医务人员是否具有
与其相同或邻近区域的医务人员应当具有的常识、经
验和技能;(3)医疗行为是否存在时间和事项上的紧
急因素。具有下列情形,医疗机构可主张免责事由:
· 129 ·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采取紧急医学
措施造成不良后果,医疗机构没有过失的;(2)在医疗
活动中,因患者病情异常变化或因患者特殊体质而发
生医疗意外,或者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所限.无法预
料或不能防范的;(3)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4)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5)因不可抗
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机构侵害患方诊疗选择权,是指医方未依法
履行下列先行告知义务:(1)变更手术方案系病情需
要,但实施手术前未告知患方病情及相关事项;(2)体
质特殊或病情危急.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到实施常规检
查和治疗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未先行告
知的;(3)实施实验性、试验性临床检查和治疗.未先
行告知的;(4)除必要项目外,未先行告知可能会造成
患者重大经济负担的检查、治疗的收费;(5)未先行告
知其他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诊疗活动。但从一般
社会认知出发,确属出于善意.医疗机构对特殊患者
未告知具体病情及治疗事项.而代告知其近亲属的,
可视为医疗机构履行了告知义务。
五、赔偿原则
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使患者或患者近亲属未
能行使诊疗选择权.以致增加患者的痛苦或者造成损
害后果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没有造成患者损害后果,患
者单纯以医疗机构侵犯其知情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
诉,请求判令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
疗纠纷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的赔偿标准。医疗
机构的医疗行为,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确实造成患
者人身损害。且医疗机构确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医疗损害需要后续治疗,且
后续治疗的相关费用能够经司法鉴定机构确认的,人
民法院应当将患者后续治疗费用与其他损害赔偿费
用一并做出判决。但已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程
度.患方又提出后续治疗费用的,不再对后续费用问
题进行鉴定。
六、赔偿责任
因医疗机构提供的治疗器械造成患者损害的,患
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向医疗机构主张侵权赔偿责任;也可以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医疗机构的违约
责任。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未
达到护理等级的标准,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医疗机构因发布虚假广告,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财物
(下转第127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2期)
国际卫生公约中,国际合作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
于国内公共卫生能力的改进。①新规则中.要求国家建
立全国范围的国内监控体系。该体系必须满足统一和
高效的“最低核心要求”,不但能够在短时间内把来自
边远地区的一些资料反馈给中央性的行政机关.而
且,能够分析此类资料(特别是有关异常疾病病例的
资料)并尽快地做出决定。这就要求成员国在国内进
行必要的能力建设以应对“具有国际影响的公共卫生
紧急事件”。实践证明,一个国家准确识别一种疾病.
并把有关信息传递给世界卫生组织的能力.对于《国
际卫生规则》的顺利运作至关重要。
3.建立履行义务的保障机制。新规则建立了国家
在履行国际义务时的保障机制。②其一.建立联络中
心。新规则要求成员国建立(指定)一个与世界卫生组
织保持联系的联络中心。该联络中心将为成员国向世
界卫生组织送交有关资料提供方便.反之亦然。这就
为国家及时、高效地履行义务提供了一种保障.同时.
也便于世界卫生组织对成员国进行监督。其二.按建
议采取防范措施。以往,由于害怕在通报后他国对本
· 127 ·
国采取过激的行为,③因此,国家往往不予通报。新规
则明确规定,在一国通报了某种传染病的爆发后.所
有成员国都应当遵循世界卫生组织所作的建议来采
取防范措施,而不能采用先前的那种模糊性的最大限
制性措施。这就为通报的国家履行相关义务解除了后
顾之忧。其三,实行双向义务。新规则还改变了先前
《国际卫生规则》中义务的单向性现象,因为.它还要
求世界卫生组织对成员国承担一定的义务.即要求世
界卫生组织承担迅速援助成员国评估与控制传染病
爆发的义务。
总之,新规则从先前只注重遏制传染病的国际扩
散,发展成为全球性的预防与控制机制:从先前的只
注重协调国家的公共卫生标准和措施.发展成为强调
各国在传染病防治上的能力建设:从先前国家单方面
对世界卫生组织承担义务.发展成为世界卫生组织也
向国家承担相关义务。这表明国际传染病防控法律体
制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其核心是国家的义务被全
面强化。这应当引起我国的高度重视.并在适当的时
候根据有关国际法修订国内相关法律规范。
(收稿:2004—05—26:修回:2004—10-10) 12全文查看【摘要】笔者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和有关规定,试从案件管辖、受理立案、举证责任及分担原则、医疗纠纷鉴定、过错
认定、赔偿原则、赔偿责任、调解程序设置及效力认定等方面,就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 医疗纠纷;法律适用;司法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o5)02—0046—03
在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 为人列为被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 立案时,医疗纠纷诉讼的案由包括:医疗事故损
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害赔偿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侵权纠纷和医
的解释》及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相关规 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医疗侵权纠纷。
定,但在具体适用上,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
二、举证责任及分担原则
一
、案件的管辖和受理立案 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交证明医患之间存在医
原则上,医疗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人 疗服务关系以及损害结果事实的证据。被告医疗机构
民法院管辖。 则对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下列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举证期限内,应当
(1)对卫生行政部门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履行或反悔, 提交由各当事人保存的所有涉及诊疗活动的病历资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2)无论鉴定结果是 料。病历资料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当事人申
否构成医疗事故,患方持医疗事故鉴定书向人民法院 请证据保全且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
提起医疗事故侵权诉讼的;(3)裁判文书生效后,又发 后24小时内做出证据保全裁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
生不能预见的患者的损害后果,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以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所有病
的。患方起诉仅要求认定医疗机构的行为是否构成医 历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保存的主观病历资料),医患双
疗事故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患方可向被告所 方当事人均有权复制。出现涉案病历被涂改或修改
在地或侵权行为地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对于 等,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
患方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起医疗纠纷处理申请,又向 情况进行审查,确有必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司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鉴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行为当事人应当承
医疗纠纷诉讼的被告,一般为患方就诊的医疗机 担不利的诉讼后果:(1)因所保存的病历资料遗失或
构,涉及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置的医疗部门,该企事业 所保存的病历资料拒绝提供,导致事实主张无法证明
单位为被告;凡执业者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符合卫生 的;(2)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
行政部门要求,进行医疗服务的诊所及依照乡村合作 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造成病历缺失或者毁损,
医疗的政策设置的卫生室、所,也可以成为被告。在多 导致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不明或过错无法认定的。
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医疗损害,应以造成损害或
三、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
有过错的医疗机构为被告.但不能确定或不能分清由 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提交申请之日起7日内按规
哪个医疗机构所致时,可以将实施诊疗的所有医疗机 定标准预交鉴定费用,过期未预交的视为撤回申请。
构为共同被告。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确定的鉴
但医疗机构因患方及其亲属故意或过失致使财 定费份额由当事人预交,不按确定份额交纳的,人民
产受到损害或医务人员人身受到侵害的,应以侵权行 法院可以在判决时予以确认。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而申
【作者简介i-.~荣(1967一),男,汉族,江苏省大丰市人,副主任法医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司法鉴定处处长,苏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专家组成员,河海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l:+86—512-68213220—5303。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l2卷(第2期)
请重新鉴定,当事人须提出证据证明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
, 人民法院方予准许:(1)原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
备相关鉴定资格;(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结
论明显依据不足;(4)经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的其他情形。申请重新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鉴
定结论之日起7日内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
不予认定的,可直接采纳首次鉴定结论;异议成立,确
需重新鉴定的,[] 由人民法院决定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补充鉴定可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补充鉴定的申请,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法庭应当对补充鉴定
重新质证。重新鉴定的结论为新证据。当事人申请重
新鉴定,如在一审中未获准许而二审中获得准许,所
产生的鉴定结论也为新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
定,超过规定期限的,
人民法院可不予接受。但笔者认
为,对于已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终结论明确为不构
成医疗事故,而人民法院又已立案为“人身损害赔偿”
的涉及医疗纠纷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对医疗行为是否
存在过错,并要求按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可以依据《人
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规定》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
行鉴定,必要时可调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评议意见
作为案件审理时参考。也有人建议.可将具有审判职
称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以“审判人员”
的身份参加合议庭审理此类案件,以弥补单纯审判人
员在医学鉴定技术等方面知识的不足。无论采取何种
方式.都必须有明确而清晰的规定,以便于检查监督、
切实可行。
四、过错的认定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说明:(1)病情及
诊断:(2)医生预定实施的治疗行为的目的、方法、侵
袭范围、治愈率、副作用等;(3)是否存在其他可以替
代的疗法(如果存在,还要说明替代疗法的治疗方法、
侵袭范围、治愈率、伴随危险等);(4)患者拒绝医生提
供的治疗方案后的不良后果或不良转归。认定医疗机
构是否履行告知义务以及履行告知义务是否妥当,应
当综合考虑具体患者的病情、精神状态、心理承受能
力等客观因素。医疗过失的审查,主要依据医疗机构
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并考虑有无下列因素:
(1)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与其同等专业、级别的医务人
员在同种情形下的注意义务;(2)医务人员是否具有
与其相同或邻近区域的医务人员应当具有的常识、经
验和技能;(3)医疗行为是否存在时间和事项上的紧
急因素。具有下列情形,医疗机构可主张免责事由:
· 129 ·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采取紧急医学
措施造成不良后果,医疗机构没有过失的;(2)在医疗
活动中,因患者病情异常变化或因患者特殊体质而发
生医疗意外,或者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所限.无法预
料或不能防范的;(3)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4)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5)因不可抗
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机构侵害患方诊疗选择权,是指医方未依法
履行下列先行告知义务:(1)变更手术方案系病情需
要,但实施手术前未告知患方病情及相关事项;(2)体
质特殊或病情危急.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到实施常规检
查和治疗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未先行告
知的;(3)实施实验性、试验性临床检查和治疗.未先
行告知的;(4)除必要项目外,未先行告知可能会造成
患者重大经济负担的检查、治疗的收费;(5)未先行告
知其他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诊疗活动。但从一般
社会认知出发,确属出于善意.医疗机构对特殊患者
未告知具体病情及治疗事项.而代告知其近亲属的,
可视为医疗机构履行了告知义务。
五、赔偿原则
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使患者或患者近亲属未
能行使诊疗选择权.以致增加患者的痛苦或者造成损
害后果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没有造成患者损害后果,患
者单纯以医疗机构侵犯其知情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
诉,请求判令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
疗纠纷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的赔偿标准。医疗
机构的医疗行为,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确实造成患
者人身损害。且医疗机构确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医疗损害需要后续治疗,且
后续治疗的相关费用能够经司法鉴定机构确认的,人
民法院应当将患者后续治疗费用与其他损害赔偿费
用一并做出判决。但已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程
度.患方又提出后续治疗费用的,不再对后续费用问
题进行鉴定。
六、赔偿责任
因医疗机构提供的治疗器械造成患者损害的,患
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向医疗机构主张侵权赔偿责任;也可以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医疗机构的违约
责任。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未
达到护理等级的标准,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医疗机构因发布虚假广告,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财物
(下转第127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2期)
国际卫生公约中,国际合作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
于国内公共卫生能力的改进。①新规则中.要求国家建
立全国范围的国内监控体系。该体系必须满足统一和
高效的“最低核心要求”,不但能够在短时间内把来自
边远地区的一些资料反馈给中央性的行政机关.而
且,能够分析此类资料(特别是有关异常疾病病例的
资料)并尽快地做出决定。这就要求成员国在国内进
行必要的能力建设以应对“具有国际影响的公共卫生
紧急事件”。实践证明,一个国家准确识别一种疾病.
并把有关信息传递给世界卫生组织的能力.对于《国
际卫生规则》的顺利运作至关重要。
3.建立履行义务的保障机制。新规则建立了国家
在履行国际义务时的保障机制。②其一.建立联络中
心。新规则要求成员国建立(指定)一个与世界卫生组
织保持联系的联络中心。该联络中心将为成员国向世
界卫生组织送交有关资料提供方便.反之亦然。这就
为国家及时、高效地履行义务提供了一种保障.同时.
也便于世界卫生组织对成员国进行监督。其二.按建
议采取防范措施。以往,由于害怕在通报后他国对本
· 127 ·
国采取过激的行为,③因此,国家往往不予通报。新规
则明确规定,在一国通报了某种传染病的爆发后.所
有成员国都应当遵循世界卫生组织所作的建议来采
取防范措施,而不能采用先前的那种模糊性的最大限
制性措施。这就为通报的国家履行相关义务解除了后
顾之忧。其三,实行双向义务。新规则还改变了先前
《国际卫生规则》中义务的单向性现象,因为.它还要
求世界卫生组织对成员国承担一定的义务.即要求世
界卫生组织承担迅速援助成员国评估与控制传染病
爆发的义务。
总之,新规则从先前只注重遏制传染病的国际扩
散,发展成为全球性的预防与控制机制:从先前的只
注重协调国家的公共卫生标准和措施.发展成为强调
各国在传染病防治上的能力建设:从先前国家单方面
对世界卫生组织承担义务.发展成为世界卫生组织也
向国家承担相关义务。这表明国际传染病防控法律体
制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其核心是国家的义务被全
面强化。这应当引起我国的高度重视.并在适当的时
候根据有关国际法修订国内相关法律规范。
(收稿:2004—05—26:修回:2004—10-10)【摘要】笔者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和有关规定,试从案件管辖、受理立案、举证责任及分担原则、医疗纠纷鉴定、过错
认定、赔偿原则、赔偿责任、调解程序设置及效力认定等方面,就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 医疗纠纷;法律适用;司法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o5)02—0046—03
在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 为人列为被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 立案时,医疗纠纷诉讼的案由包括:医疗事故损
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害赔偿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侵权纠纷和医
的解释》及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相关规 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医疗侵权纠纷。
定,但在具体适用上,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
二、举证责任及分担原则
一
、案件的管辖和受理立案 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交证明医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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