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的非完全效力合同制度]略论我国的非完全效力合同制度 摘要:由效力未(待)定合同制度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制度共同组成的非完全效力合同制度在我国于上世纪末颁布的新《合同法》中首次得到了确立。该项...+阅读
一、 效力待定合同概述
(一)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所请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环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的追认才能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此类合同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订立的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能生效。
2、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须经本人追认,才能对本 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3、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同 意,合同无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追认 才能生效。 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人表示同意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与他人订立有关合同。
此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的承认与否决定着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在权利人尚未追赶认以前,效力待定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并没有实际生效。 所以当事人双方都不应作出实际履行,尤其是相对人如果知道对方不具有代订合同的能力和处分权,则不应当作出实际履行,否则构成恶意,将导致其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财产。
(二) 效力待定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
1、效力待定合同与生效合同不同。生效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 并且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而效力待定合同虽已订立,但因其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并没有实际生效,在权利人追认之前,合同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只有经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因而与生效合同是不同的。
2、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有着显著区别。
无效合同因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自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 当然,它可以通过补正达到有效,但这种补正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违法内容的消除。而效力待定合同本身虽有瑕疵并非不可治愈,并不涉及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一方面,效力待定合同可以经过权利人的追认而生效。另一方面,因权利人的追认而使合同有效。
并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反,既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4、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由于效力待定合同权利人的承 认而生效,因而与可撤销合同具有明显和区别。可撤销合同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但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应被认为有效。
只是因撤销权人的撤销而使合同变为无效,不象效力待定合同那样因权利人的承认而使合同有效。
二、 效力待定合同之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 同。 我国《国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合同法》贯彻了这一精神,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赶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订立的合同,不必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所谓与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行为,是指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状况和智力发育情况能够为该未成年人完全理解的行为,如购买零食、文具等。
所谓与精神健康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是指精神病人在其健康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实施某些其能够理解行为的性质、辨认行为的后果的行为。所谓同意,即事先允许,由于同意的行为是一种辅助的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实施同意行为,必须向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其相对人明确作出意思表示。 这种意思表示可以采取口头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的形式或其他形式。
应当指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一些“纯获利益”的行为,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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