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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案件限时办结

03月28日 编辑 fanwen51.com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答辩状]答辩人:高XX,男,35岁,江西人,电话:XXXXXXXX 现居住地:大岭山公安分局巡警队XXXXX。 因与东莞市XX家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状所言事情经过与事实不符。 ①...+阅读

劳动监察案件限时办结

当然不包括!强制执行是法院的职责;

劳动监察大队只要按规定在限时内申请强制执行的即可。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本支队咨询、举报投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等事项,支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二、案件限时立案:对在各专项检查、巡视检查、年度审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及符合条件的投诉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立案查处;对不符合立案条件或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投诉人。

对于投诉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三、案件调查检查:对受理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

四、案件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案件立案调查完成后,立案调查完成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的决定。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劳动保障监察文书应当直接交付当事人签收,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在7日内将文书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五、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支队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六、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法定的三个月期限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应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七、结案归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案件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并将案卷分类归档。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

(一)对举报投诉人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予举报投诉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九、举报投诉人因自身责任,不在被告知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其投诉的事项应视为按期办结。

十、 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超时办结的,有权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市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办结什么意思

办结是指当事人到政府部门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当根据政务服务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务。

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要求:

(一)对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向上级机关报备,并向社会公告。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二)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做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三)各级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项,要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应当以依法及时、方便群众为标准,让办事人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不得推诿、拖延、扯皮。

(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实行AB角制,能够相互补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劳动监察责令改正期限应为多少天

强制执行是法院的职责;

劳动监察大队只要按规定在限时内申请强制执行的即可。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本支队咨询、举报投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等事项,支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二、案件限时立案:对在各专项检查、巡视检查、年度审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及符合条件的投诉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立案查处;对不符合立案条件或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投诉人。

对于投诉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三、案件调查检查:对受理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

四、案件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案件立案调查完成后,立案调查完成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的决定。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劳动保障监察文书应当直接交付当事人签收,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在7日内将文书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五、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支队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六、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法定的三个月期限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应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七、结案归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案件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并将案卷分类归档。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

(一)对举报投诉人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予举报投诉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九、举报投诉人因自身责任,不在被告知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其投诉的事项应视为按期办结。

十、 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超时办结的,有权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市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怎样政确理解治安处罚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内容

《治安处罚条例》于2006年3月1日废止,目前执行的治安处罚相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第九十九条内容: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释义如下:

本条为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期限的规定。本条共两款。

第一款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一般期限和延长期限的规定。这里所说"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是指公安机关自受理治安案件之日起,至办结治安案件的期限。根据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即原则上只要有案件就应当受理并进行登记,这里也包括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治安案件。受理日期与登记日期一般情况下应当是一致的。具体办结治安案件的时问是指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间。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对案情重大、复杂的治安案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再延长三十日,即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这里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在通常情况下,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这是办理一般的治安案件的期限。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第一,根据治安案件的特点,治安案件大量属于即时发现的案件,案情比较简单,调查起来相对容易,因此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宜太长。第二,实践中,公安机关对大部分治安案件能够在一个月内办结。其中相当一部分治安案件能当场处罚完毕,还有很多治安案件可在二十四小时内办结。第三,高效率地处理治安案件,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避免治安案件久拖不决,保持一个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二是在特殊情况下,对案情重大、复杂的治安案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这是办理某些特定的治安案件的期限。这是考虑到,有些治安案件,由于案情重大、复杂,如团伙作案的案件、流窜作案的案件、群体性案件,以及有些涉外治安案件等,在一个月内办结确有一定困难。对这些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本条特别规定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应当注意的是,本款规定的办案期限,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的办案期限,如果在办案过程中,违法行为人逃跑了,公安机关找不到人,则不能仍按此时间计算期限。又如在办案过程中对有些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也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本款的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就需要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应当体现及时、灵活和有针对性等特点,在依法进行治安管理的同时,与时俱进,改变执法方式、提高治安管理效率,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第二款是关于鉴定期间不计人办理治安案件期限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的时候,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对于某些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制作成鉴定意见书。鉴定一般需要一定的时间,根据鉴定内容的不同,短的需要几天,长的需要几个月,如果将鉴定时间计算在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内,有的案件办理期限可能不够。根据本款规定,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治安案件都需要鉴定。只有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的问题时,才可以鉴定。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就不需要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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