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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04月21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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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解析】:负担行为又可称之债权、债务行为,指以发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有为单独的行为,如捐助行为,也有契约行为,如买卖。它的特点是一旦负担行为成立有效,债务人付有给付的义务,而债权人有基于契约或是法律的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如出卖人有交付物于买受人,并使其取得物的所有权的义务。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指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行为,有单独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有为契约行为,如所有权的转移、抵押权的设定等。准物权行为指以债权或者无体财产权作为标的的处分行为,如债权的转让,债务的免除等。【概念】:在德国民法中,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是法律行为中的最基本的分类。

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亦接受了这一理论。王泽鉴先生称:“法律行为最重要的分类是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二者贯穿整部民法,可称为民法上的任督二脉,必须打通,始能登人民法殿堂。【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主要不同】:关于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主义,即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至迟于行为生效时标的物需确定,并且一个标的物只有受一个物权行为或准物权行为处分(一物一权原则)。而负担行为不受限制。有效的处分行为,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要件。无处分权而处分标的物的,为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负担行为不以行为人有处分权为必要,如出卖他人之物,则买卖契约仍为有效。物权行为,应采公示原则,物权的变动,须有足由外界可以辨认的形象,一维护交易安全,避免使第三人遭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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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找考点根据题目找到考点,考点是司考出题人出题的核心,没有考点就没有题目,出题往往是根据考点编造题目。只要找到考点,才可以知道出题人考查的是什么,考生才可以根据考点联系相关的法律原理的内容分析题目。但是达到的效果是看到题目秒杀出考点,比如上面的题目的考点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和附负担的法律行为”。怎么发现考点,就需要靠日常的积累。除了日常积累的考点,还是有些辅助性的指引帮助大家发现考点的,考点有些题干提示看出,有些是从选项中可以得出,比如本题目AB项考点,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和附负担的法律行为,有的题目考点是一个,即为一个大题就是一个考点,有个是一个选项对应一个考点,四个选项是四个考点,但是最普遍的是两个考点,比如本题就是AB项考查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之间的区分。

注意本题中的AB选项是互斥的选项,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必然不能选择其他。第二步:定原理考点找到,就是为了定位原理规则,每一个考点都对应了内容,这个内容就是原理规则,这样的原理规则,大部分来源于法条和法理知识。这也是我们平时复习讲义、听音频,背资料所要完成的任务。经过复习,考生把原理规则记忆和理解在脑海里,效果的追求是看到考点就应反应出相应的考点和背后的所对应的原理规则。比如本题看到AB项就看到考点,看到考点就反映出的背后原理规则: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中附加的条件调节法律行为的效力但是附义务属于当事人的义务,不调解法律行为的效力,这就把AB选项区分开来。注意本题中的AB选项是互斥的选项,选A则B必然不能选择。第三步:会转化所谓转化指的是试题案例和原理规则之间的转化,绝大部分的民法试题都是案例事实考查,纯粹的理论直接考查几乎没有。

转化能力,也是很多同学不注重培养的部分。因此会出现这个现象,很多学员感觉书本和法条背诵的很好,但是做题做不对,缺的就是一种能力——试题案例和原理规则之间的转化。学员做试题就是一方面强化知识,另一方面也就是培养这样的转化能力,换句话说,叫做要会做题。找考点——反应出原理规则后,结合试题案例,注意把原理规则和试题案例转化,以上述的案例为例子,我 “如员工离职,则资助失效”。脑海中应该准确而快速的分析出如员工辞职“转化成”附加的条件,“资助失效”“转化成”赠与法律行为解除,所以结合原理得出这是附条件的赠与法律行为,为什么判断是附条件就是而不是附负担,是根据条件调节法律行为效力这一原理判断的。所以原理规则是构建案例事实和选项的一个桥梁,我们要找到和选项相关的案例事实,这个案例事实可能是整个案例,可能是一句话,可能是两句话,但是必须找到且分析出背后的原理规则,才能准确的做出题目。

这三步不是机械的重复一-----二-----三,而是应该来回穿梭在试题的选项和原理规则之间,不断判断分析最终得出答案。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我国民法最为重要的对法律行为的分类之一。 负担行为是指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 它的首要义务是确定某项给付义务,即产生债务关系。一般说来,负担行为是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也叫债权行为。 一般说来,对于交易的过程,负担行为仅仅是手段而非目的,是暂时的,是物权或其他权利变动的准备阶段。通说认为,负担行为一般通过合同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单方法律行为表现。相对应的概念是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某项权利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主要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客体可以是权利,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也可以是物。 处分行为相对于负担行为而言,它并不是以产生请求权的方式,为作用于某项既存的权利作准备,而是直接完成这种作用行为。

“处分”即为权利的转让、权利的消灭,在权利上设定负担或变更权利的内容。如:转移物的所有权、让与债权,抛弃所有权或免除债务,设定质权,将土地债务变更为抵押权。“处分人”仅仅是指其权利被转让、被设定负担、被消灭债权或被变更内容的人,而不是取得权利、免除负担的人。

民法概念负担行为

其实这句话说的这么古文应该是来自台湾的相关法典。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是相对而言的。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负担行为的发生不以负担人有处分权为基础,因为负担行为不发生 权利的变更转移等。只要负担人认为有负担的必要即可。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大陆民法最为重要的对法律行为的分类之一。但我国民法体系中尚未采用。在德国以及台湾民法中都采用了这一体系划分。 所谓负担行为是指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它的首要义务是确定某项给付义务,即产生债务关系。一般说来,负担行为是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也叫债权行为。 一般说来,对于交易的过程,负担行为仅仅是手段而非目的,是暂时的,是物权或其他权利变动的准备阶段。通说认为,负担行为一般通过合同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单方法律行为表现,比如赠与、租赁。相对应的概念是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不以有处分权为必要,出自价值判断,“倘负担行为之生效须以处分权为要件,则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均不发生契约上之效力,与债务契约本质有违,不合交易之需要。”(《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5》王泽鉴

关于负担行为的定义可以考察梅迪库斯的定义.“负担行为产生一项或多项请求权,或者—在现金交易行为中—至少产生一项能够保留给付的法律原因.负担行为主要包括债务合同,也包括无因的负担行为.”所谓的现金交易行为可以理解为即时买卖,之所以特别强调,是因为在该行为中通常不需要从事负担行为,即负担行为在上述定义中的一项或多项请求权产生的同时已经履行完毕了.负担行为一般都是有因的,无因的负担行为指排除债权转让等在债法中规定的合同,但属于准物权行为的法律行为,例如承担票据上义务的行为.负担可谓是通过产生请求权的方式为作用于某项既存的权利做准备.处分行为则是直接完成这种作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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