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提升效能建设重在制度保障]效能建设建设是软任务,是“一阵风”。如何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制度建设是保障。本期围绕这一话题进行探讨。期靠问责 远靠机制2005年,政府把职能部门“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列为...+阅读
工会应着重在哪些方面积极参与劳动法律建设
一、工会,法律明确规定,它是劳动法律监督的主体。
二、依法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的神圣职责。例如《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设立、劳动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和程序、监督进行了明确,同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江苏的《条例》有诸多创新亮点,比如: ——首次提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
——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工会可以发“两书”。《条例》规定,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情况时,工会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必要时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未按照工会意见改正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向同级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两书”的确立,增强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刚性。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履职行为受保护。针对过去工作中,一些监督组织成员为了保住饭碗,怕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条例》设定了专门的保护性条款。 ——阻挠工会实施法律监督将承担法律责任。《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或者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拒绝向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资料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进行侮辱、诽谤、殴打或者故意伤害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护条例
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试行)线。第十一章 潜水作业第七十三条 潜水作业必须进行现场勘查,制定潜水方案。潜水区域应有明显标志和指示灯。禁止无关船舶进入潜水区。第七十四条 潜水设施和潜水装具必须安全可靠,保证供气系统畅通,并为深水作业配备减压舱。第七十五条 潜水员必须经过体格检查,受过潜水专业训练,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从事潜水作业。企业应教育潜水员在潜水作业中,严格执行潜水和出水的规范要,并为潜水作业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信号引绳员。第七十六条 水下安装、焊接、爆破等潜水作业,必须建立统一指挥,随时保持地面与水下的信号联系,并应制定确保安全的操作方法和防护措施。第十二章 女工特殊保护第七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做好女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女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制度。
第七十八条 不应分配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有损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禁止安排女工在妊娠、哺乳期间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第七十九条 女工较多的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的要,设置女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等卫生保健设施。第十三章 个人防护用品第八十条 个人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必需的预防性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配备符合本工种安全卫生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对防毒面具、安全带、高压绝缘用具等特殊防护用品,应定期鉴定其防护性能。第八十一条 凡生产、销售防护用品的单位,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性能良好。第十四章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第八十二条 在编制和执行年度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和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应按原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1956年9月公布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执行。第八十三条 经济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年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一部分资金作为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如仍不敷需要,企业可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等自有资金中补充。 事业单位改善劳动条件资金,应从经费包干结余和预算外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年事业费中调剂解决。 改善劳动条件资金,由财务部门单立科目,安全技术部门监督使用。第八十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设备、材料,要列入各级维修技术措施物资分配计划,优先安排解决。第十五章 新建工程和新产品第八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革新、挖潜、改造的工程项目,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
这些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第八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组织新建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审查、验收安全卫生设施,安全技术、环境保护部门和工会应参加审查和验收。经济管理部门、企业事业主管部门组织新建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负责审查、验收安全卫生设施,并要有当地劳动、卫生、环保等部门和工会参加审查和验收,没有这些部门签字盖章,不准施工和投产。第八十七条 设计、制造新产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必须同时设计、制造防尘防毒设备和安全设施,并编写安全防护使用说明书,经企业事业主管部门鉴定合格,方准用于生产或投产。 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必须同时引进或由国内制造相应配套的防尘防毒设备和安全设施。
第十六章 安全教育第八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每年应结合安全生产形势,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并建立定期安全活动日制度。教育职工遵章守纪,自重自爱,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和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自觉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第八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要对新进厂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岗位教育。调换新工种、操作新设备的职工,必须重新进行岗位安全操作教育。教育后,应进行考试,合格者方准进入操作岗位。 电气、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焊接、厂内运输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工作人员,必须通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后,方准独立操作。第九十条 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卡片,每次教育内容和考试成绩要登记存档。
第九十一条 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的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安全技术人员。对各级管理干部和工人进行业务、技术培训时,应设劳动保护课程。第十七章 安全检查第九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除应进行日常的岗位巡回检查外,每年还应根据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季节性的特点,组织群众性的普遍检查和定期的专业检查。第九十三条 进行安全检查,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要,由领导干部按各自主管的范围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按拟定的安全检查表,逐条逐项进行检查。第九十四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逐项登记,及时制定改进措施。能解决的应立即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定出计划并责成专人限期解决。本单位无力解决的,在上报企业事业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的同时,应采取可靠的临时性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章 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第九十五条 发生伤亡事故和急...
38对工会履行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劳动法》、《工会法》和现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对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作了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完善了这些规定,有的作出了突破性规定,为工会履行职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是赋予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协调解决劳动争议重大问题的职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也有利于工会从源头上就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主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是明确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责。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同时,对实践中工会参与或主导的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责。
三是坚持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性原则。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这一规定体现了国际通行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性原则,明确了工会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地位和职责。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办案,有利于在仲裁过程中反映职工的利益要,发表工会的意见,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促使劳动争议公正合理的解决。
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性原则。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这一规定体现了国际通行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性原则,明确了工会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地位和职责。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办案,有利于在仲裁过程中反映职工的利益要,发表工会的意见,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促使劳动争议公正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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