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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负有管理责任的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08月28日 编辑 fanwen51.com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分析论文]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对举证责任的含义、举证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举证责任的倒置进行了探讨和论述。 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通过审判,保护人民、打击...+阅读

民事案件中负有管理责任的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我个人认为要点在这里:

1。甲公司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标的是围绕为丁方进行的运输项目而确定的,由此产生的车辆管理费(含保险费用等)均属为保证该合同顺利实施而发生,并未包含与第三方的利益与责任。

2。乙方并非是隶属于甲方的下属单位,而是一种项目合约关系。乙方在履行甲乙合约时所发生的问题,甲方作为合约实施中的管理方负有责任。但乙方在实施与合约无关的劳动发生的问题,甲方并没有管理的权限,责任就无从谈起。本质原因就是甲方不是行政意义上的对于乙方的管理者,而仅仅是项目合约范围内的管理方。这与工厂内的工人下班后去从事另一份工作出了事故,并不能要原厂承担责任在法理上是一致的。注意,这个工人与原厂还存在行政管理关系的,比本案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还进一步!

3。丙方所发生事故车辆的管理费用为甲方交纳,并不能简单作为甲方是丙方的管理方依据。众所周知,车辆管理费用为年度缴纳,在年度中发生车辆买卖并不能将年度的车辆管理费用也进行过户。需要清楚的是缴费者不是法定的管理者,车辆法定的管理人是车辆的所有人。 要认定甲方是丙方的管理人,首先需要依据证明甲方对于乙丙方之间的车辆买卖是认可的,并继续为该车的管理作出担保。比如,丙方事故车辆的管理费用是在车辆买卖发生后,由甲方支付并具有担保关系。

股东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有限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 例如,由两个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股东要转让出资,如果乙股东不同意,根据《公司法》第35条之规定,乙股东应当购买甲股东转让的出资。但是,乙股东购买了甲股东的出资后,该有限责任公司就应当变更为独资企业,否则有悖于《公司法》第20条第一款之规定;如果乙股东同意甲股东将其出资转让,但在同等条件下,乙股东又有优先购买权,否则有悖于《公司法》第35条第三款之规定,无形中剥夺了乙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此,笔者认为:对于这种特殊情况或者由此产生的出资转让纠纷,应当在《公司法》实施细则中或司法解释中加以规范,也可以在适当的时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总结《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施行以来的各种情况,对其中不适应新情况、新形势的部分加以修改,使之更加严密,更加完善。 二、 股东的义务 所谓股东义务,从狭义上讲,是对股东的出资义务而言,即股东对公司章程所记载的各股东出资额负有于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前一次全部缴足的义务,不得分期缴款。从广义上讲,是指股东应当履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上规定的股东各项义务。因此,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我国《公司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股东甲出资50万元,股东乙出资70万元,股东丙以专利权作价80万元出资。通过计算,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六点七,超过了百分之二十的定数,故股东丙出资部分无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不会批准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 通过以上例子,告诫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股东,其出资比例是有一定限制的,超出的部分,必须以现金或其他财产出资,否则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当属无效。 三、 关于股东法律责任问题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构成公司债务的总担保,这与无限公司以股东个人的全部财产而不仅是公司的资产构成公司债务的总担保是不同的。这也是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最根本的区别。这就是说,在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时,是用公司的资产来进行清偿的,公司资不抵债宣告破产,公司债权人不得要股东以个人财产来清偿公司的债务。这里,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而不是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这就是说,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仅限于缴纳其所认购的出资,而自己的个人财产是独立于公司的。虽然公司清偿债务时可以用股东的出资来清偿,但这时股东的出资属于公司所有而非股东所有,在法律上公司是独立于股东的主体。因此,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对于公司的而不是对于公司债务的。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指认缴出资,而对于公司债务,公司是以属于自己的全部资产为总担保的。我国公司法第20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08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0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资金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以上三条规定可以看出,公司的股东在有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行为时,应视其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上行为的股东,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合伙企业有哪些会计特征

1.合伙企业合伙方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同;

2.合伙企业与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相比,资产、负债、收人和费用的会计核算基本相同,所不同的主要是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核算。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个人投人资本或撤出资本除规定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外末加其他约束,对企业利润分配也未作规定和限制,因而所有者权益不像公司那样进行分类。应增加以下科目核算,合伙人资本(或投资),合伙人往来,损益汇总.

3.我国合伙企业为非纳税主体,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无需进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从合伙企业获得的利息、工资、奖金等都属于利润分配的内容,都不应计入有关费用账户,而应通过“损益汇总”账户核算。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分配利息、工资、奖金、利润等,应借记“损益汇总”科目,贷记“合伙人往来”科目。合伙企业的亏损也由合伙人共同承担,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合伙人往来”科目,贷记“损益汇总”科目。

5.合伙人取用合伙企业的产品或商品自用,不能算作企业的销售,而应算作企业存货的减少。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所有,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用产品只是减少了企业的财产,增加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之间的往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根据收入准则,不能作为收人处理,根据配比原则,也不能结转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合伙人从企业取用的产品或商品应缴纳增值税。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用产品或商品的会计处理,应借记“合伙人往来”科目,贷记“库存商品或产成品”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按售价核算)”科目。

企业没有正常经营其主办单位该不该承担责任

企业,经核准登记成立,具法人资格,它是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则上,应当由企业法人自行承担责任,出资人(主办单位)仅在其出资限额内承担法律责任。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重大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对企业注销负在过错责任的,可以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同样的,主办单位相关人员对选人用人有过错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党纪、政纪的追责。

企业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一、《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第七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2、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二、《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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