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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有什么规定

10月11日 编辑 fanwen51.com

[水利工程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是如何规定的](1) 单元(工序)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复核,由监理工程 师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2)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阅读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有什么规定

竣工验收的程序

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6、以上是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除此之外,建设单位还应就工程项目取得规划部门、公安消防部门以及环保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建设工程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是什么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有哪些

申报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4、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5、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7、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8、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组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意见原始文件

9、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0、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1、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2、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3、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4、质保资料及工程技术管理资料

15、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17、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汇编

术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经济责任,但不能作为轻视质量而回避

责任的一种出路,这是应该特别注意的。

5.0.7

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的缺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

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的,严禁验收。

6

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6.0.1

检验批各分项工程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所有检验批和分项工

程均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前,施工单位

先填好“检验批各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

(有关监理记录和结论不算)

,并

由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分别在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检

验记录中相关栏目签字,然后由监理工程组织,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

6.0.2

本条规定了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者及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和

人员。

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因此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

(建

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及有

关人员进行验收。因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主要技术资料和质量问题是归技

术部门和质量部门掌握,所以规定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参加验收

是符合实际的。

由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技术性能要严格,技术性强,关系到整个工程

的安全,因此规定这些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参加相关

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6.0.3

本条规定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首先要依据质量标准、设计图纸等

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符合要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工程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资料,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6.0.4

本条规定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组织,由于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是责任主体,因此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

人及施工单位的技术、

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均应参加验收

(勘

察单位虽然亦是责任主体,但已参加了地基验收,帮故单位工程验收时,可以

不参加)

在一个单位工程中,对满足生产要或具备使用条件,施工单位已预验,

监理工程师已初验通过的子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可组织进行验收。由几个施工

单位负责施工的单位工程,以其中的施工单位所负责的子单位工程已按设计完

成,并经自行检验,也可按规定的程序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在整个

单位工程进行全部验收时,已验收的子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

的附件。

6.0.5

本条规定了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和验收程序。

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总承包

单位应按照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亦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因此,分包单位对承建的项目进行检验时,总包单位应

参加,检验合格后,分包单位应将工程的有关资料移交总包单位,待建设单位

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分包单位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6.0.6

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的组织协调部门。协调部门

可以是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

,也可是各方认可的咨

询单位。

6.0.7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

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

关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否则,

不允许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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