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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是怎样的

10月17日 编辑 fanwen51.com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构成与基本特征是什么](1)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构成 ①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具体采取的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制的形式,由各个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各该集体...+阅读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是怎样的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特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1) 在土地所有制方面,奉行和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行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并存,以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为主。国家所有制是指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而集体所有制则是指土地所有权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2) 在土地的经营形式方面,实行多种土地经营形式并存,以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形式为主。

(3) 在土地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方面,既以农户为经营主体,又以多种形式的集体为经营主体,其中以农户经营为主体。

(4) 在土地的管理体制方面,实行国家管理、社区经济组织管理、基层经营者管理的三级管理体制,以土地的国家宏观管理为主。

我国现行土地制度有哪些

一、根据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土地使用制度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

2、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3、土地的权利归属制度。

4、土地所有权禁止转让制度。

5、国家实行保护耕地的制度。

二、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着以下问题:

1、土地征用“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为满足社会公共目的的用地需,各国普遍设定了土地征用权。

为了防止土地征用权的滥用,一般规定政府只有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才能行使土地征用权,我国也不例外。《宪法》第十条第2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虽然法律规定了征用农村土地是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并未对可以行使土地征用权的“公共利益”的具体类型和范围予以明确规定,为土地征用权的滥用制造了空间。

实践中,各类建设项目,凡符合规划、涉及占用集体土地、农用土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一律都可以申请国家行使征用权取得。被征占的农村土地在实际使用中并不都是“公共利益”,甚至“公共利益”只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对“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是造成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征用范围无限度扩张甚至频繁出现“圈地运动”的法律根源。

3、土地征用制度程序设计不完善我国土地管理法只规定了土地征用必须经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对土地征用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没有任何审查认定程序,这一重要程序的欠缺成为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权经常被滥用的重要原因。

4、操作过程缺乏土地权利人的主动参与程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 镇) 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从“两公告一登记”的程序来看,被征地的农民只是被动的参与而不是主动地参与征地过程。征地方案、安置补偿方案的公告,只是相当于征地的通知,通知农民土地被征的事实,征与不征、补与不补、补多少,农民并没有发言权。

5、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不科学《物权法》确定的农用地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等,农民的其他损失不予补偿。

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物权法》对这个问题相对于《土地管理法》没有太大的突破。这种按照土地原用途的年产值倍数来进行补偿的方式,没有体现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更没有体现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属于低层次的不完全补偿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然是不科学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土地制度改革有哪些政策

三中全会给予农民三个大红包:一是土地承包经营可抵押、转让,变成农民财产性收入;二是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民住房可抵押、可变现,去购买城市住房;三是农民土地跟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仔细研读三中全会决定,确实如此。

一是赋予农民农用土地自由交易转让的权利。《决定》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即鼓励引导城市工商资本下乡购买或租用农民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提高农业现代化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因此,三中全会的表述意味着已经明确规定农村的农业用地已经可以自由交易和转让,而且鼓励城市资本、技术、人才下乡购买和租用农业用地。

二是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自由交易转让的权利。《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三是赋予农民集体经济产权自由交易转让的权利。《决定》提出:“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四是赋予农民农村宅基地自由交易转让的权利。《决定》指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五是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合理分享农村土地性质变更的增值收益。《决定》提出:“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我国历次土地改革纲领的内容是什么

土地改革运动新中国成立后继续进行土地改革,没收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这是继续完成民主革命遗留的任务。新中国成立时,全国拥有三亿多人口的新解放区还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不仅使广大贫雇农遭受残酷的封建剥削和压迫,也严重地束缚农村生产力的解放。 为废除封建剥削制度,解放农村生产力,为了使广大贫雇农从地主阶级统治、压迫下解放出来,必须进行土改。在人民解放战争期间,党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在东北、华北等老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那时我国已有一亿多人口的地区实行了土地改革。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并从当年冬开始在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广大新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废除地主阶级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到1952年冬,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全国三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到了大约4600万公顷土地和大量的生产资料。土地改革的伟大意义:彻底废除了两千多年来的封建剥削制度,消灭了地主阶级;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在政治、经济上翻了身,这就使中国最大多数人民获得了解放;解放了生产力,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土地改革运动的胜利,摧毁了帝国主义和蒋介石国民党集团的社会基础,巩固了工农联盟,进一步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并为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工商业者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缺乏劳动力而出租的土地,如每人平均土地数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百分之二百的,得征收其超过部分的土地;半地主式富农出租的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的,征收其出租的土地。 以上生产资料除依法收归国有者外,均由乡农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也分给地主同样的一分,使地主分子在劳动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土地改革法》还根据全国解放后的新情况,将过去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以便更好地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稳定民族资产阶级,以利于早日恢复和发展生产。

《土地改革法》的贯彻执行,保证了广大新区土地改革任务的胜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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