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干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国家相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的用人观念,不断完善选拔、培养、管理相协调,素质、能力、业绩相统一,特长、需求、发展相促进的干部管理工作思路。建立一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机制;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
第三条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全院中层干部由院党委统一管理,院组织部具体负责。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四条 中层干部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工作程序。注意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潜心钻研本职工作,了解学院其他岗位的工作内容,特别是关联性较强岗位的工作职责,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合作。
第五条 中层干部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决策必须经集体决定,要注意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各方面意见,充分调动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六条 中层干部要做贯彻执行学院的决议、决定的表率。加强团结合作,正职之间、正职与副职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正职对本部门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负全责,副职对分管的工作负主要责任。双肩挑中层干部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管理工作上,确保管理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建立中层干部外出报告制度。中层干部请假遵循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中层干部因公、因私外出,除严格执行人事处规定的请销假制度外,中层正职及主持工作的副职离校2天以上,其他中层副职离校3天以上,须向分管院领导或党委组织部报告。返校后应及时向党委组织部销假。中层正职因故离岗时间超过1周的,应委派副职主持工作,代为履行职责。
第八条建立中层干部汇报制度。
中层干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院领导汇报思想、工作和一些重要事项。中层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每月至少向分管院领导汇报一次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工作汇报主要包括:部门运行情况、工作设想、工作进展状况、重要问题决策情况及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等。
第三章 培养教育
第九条 干部培养教育工作实行分层次、分类型、多渠道、有计划、有重点的培养教育机制。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和各级干部的不同培训要求,建立多种干部培训渠道,保证干部培养质量。
第十条 干部培养教育的主要方式包括:理论培训,挂职锻炼,考察国内外高校和其他培训方式。
第十一条 对干部培养教育工作的要求:
(一)结合中层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制订相应的教育培训计划,积极推荐干部参加各级各类培训活动。
(二)中层干部应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自觉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每年至少应读一本理论书籍或完成一篇调研报告。
(三)中层干部应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培训活动,脱产培训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逐步推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二条 设立干部培养教育专项经费,提高-干部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党委组织部负责相应的培养教育管理工作和考核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中层干部谈话制度。
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中层干部谈话,了解掌握中层干部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帮助解决中层干部在思想、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1、对中层干部的任职、辞职、降职、免职、因年龄原因离任、交流、奖惩等情况,院领导要与有关中层干部进行谈话。
2、分管院领导与组织部要经常深入基层,倾听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在认真落实的基础上,要及时和本人进行谈话。
第四章 任职年龄界限、聘任期与职数
第十四条 中层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男57周岁,女52周岁),原则上不再重新聘任。
第十五条 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聘任期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干部进行个别调整。
第十六条 中层干部可以在同一岗位连聘连任,在同一岗位的任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届(9年)。分院院长、系部主任等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适当延期。对担任人、财、物等重点岗位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一般不超过2届(6年)。
第十七条 新任中层干部任职期限从任命之日起计。一年后,按一报告两评议要求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八条 中层干部职数由学院党委根据工作性质和发展需要确定,动态调整。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建立中层干部岗位职责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学院根据每个中层干部岗位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管理。同时,根据学院的总体工作目标及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制定中层干部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和任期岗位目标责任。
第二十条 对中层干部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分为任期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学院《中
层干部考核办法》组织实施。每年年终及任职期满要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交流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中层干部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及任职期满考核。
1、平时考核是对中层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组织部及有关部门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研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中层干部的有关情况。
2、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由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纪检、人事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中层干部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通过建立中层干部考核指标体系,把德、能、勤、绩、廉分解量化为若干具体要素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中层干部的考核采取群众测评和领导评定相结合,个人考核与部门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个人述职、民-主评议、组织评鉴、反馈意见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一般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定。
第六章 基本待遇
第二十五条 已聘任的中层干部(含试用期干部),享受所聘级别的政治待遇,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议,阅读相关文件等。
第二十六条 已聘任的中层干部,任职期间按岗位发放岗位津贴。
第二十七条 担任中层干部满6年及以上,不再担任中层的行政身份人员转聘为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原工资待遇不变,也可按照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工资就高不就低,50周岁以下的按新岗位确定岗位津贴,50周岁以上的享受3年补贴,额度为中层岗位最低级,结合年度考核后发放;不再担任中层的教师身份人员给予半年学术假,不转聘为非领导职务的,按新岗位确定工资、福利及岗位津贴。其他特殊情况另议。
第二十八条 担任中层干部不满6年,免职后一般不再聘为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按新岗位确定工资、福利及岗位津贴。
第二十九条 中层干部男满57周岁、女满52周岁不再担任中层干部转为非领导职务的,不占部门编制,由学院分配专项工作,组织部负责考核。达到干部退休年龄界限的,办理免职手续,退休后享受同级人员的退休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 干部的其他待遇按照国家相应政策调整。
第七章 交流 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中层干部交流要统筹规划,周密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交流主要在党政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党政部门与院系之间进行。
第三十二条中层干部实行回避制度。中层干部中有夫妻关
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在院内任职的,有关工作中应主动回避。
第三十三条回避内容包括:
1、任职回避。凡有回避范围所列关系者,不得在同一部门里任职;不得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2、工作回避。在讨论或决定干部的任免、调配、奖惩等问题时,凡涉及本人或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暗示、干预或施加影响。
第八章 辞职 降职 免职
第三十四条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
(一)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呈;
(二)党委根据其工作表现,认定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责令其辞职。
(三)中层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自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组织部,并报院党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否则,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降职。因工作能力较弱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
第三十六条 免职(解聘)。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免职(解聘)。
1、经院党委批准辞职或提前退休者;
2、擅自离岗位达半个月以上者或出国半年以上者;
3、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者;
4、在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任职期满考核中,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达实际到会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未能完成工作职责或工作目标,且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5、作风不良,经教育不改,造成恶劣影响者;
6、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给学院和部门造成较大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
7、有其他情况,不宜担任领导职务者。对违反党纪国法者,应予以撤职,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纪律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中层干部应该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中层干部应有全局观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免职或降职手续。中层干部工作变动时,其人事、党组织关系应及时转至新任职部门,并及时处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 建立中层干部审计制度。凡涉及财、物等部门的正职离任前应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任期满的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学院组织部提出审计对象名单,审计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建立中层干部监督制度,对中层干部实施有效监督。
1、建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系通报制度。定期沟通情况,分析研究问题,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对中层干部的监督职能。
2、组织部、纪检办协同配合,通过定期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接待来信来访、设立意见箱等方式,听取群众对中层干部的意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四十一条积极推行院务、系(部、处、室、中心)务公开制度。部门决策前中层干部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向本部门全体人员报告工作完成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担任处级非领导职务(或非编制内职务)的干部参照学院有关文件执行。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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