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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经营管理办法

03月30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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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经营管理办法是小编整理的中国烟草总公司烟草行业物资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和烟草行业多元化经营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

中国烟草总公司烟草行业物资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物资的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烟草行业物资供销机构是烟草行业的后勤部门,也是国家物资部门的组成部分。

国家在物资流通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主管部门为主。

第三条 烟草行业物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中国烟草总公司设立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公司和其他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物资供销机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物资供应机构受上级物资供销机构指导,负责本企业的物资供应。

第四条 物资经营机构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

具有法人地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按照国家现行物资管理体制规定,烟草行业经营国家确定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和烟用重要物资(目录附后)。

第六条 各级物资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国家关于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规定,搞活流通,为发展生产,增加国家财政积累服务。

第二章 机构和任务

第七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受中国烟草总公司和国家物资部双重领导,以中国烟草总公司为主。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公司)物资供销机构受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和省级烟草公司双重领导,以省级烟草公司为主。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物资供应机构受省级烟草公司物资供销机构和主管部门领导,以主管部门为主。

第九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根据国家对烟草行业生产建设的规划制定烟草行业近期和长期物资发展规划。

第十条 根据国家计划部门下达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超产计划,编制年度物资需求总量预测和供应计划,组织物资配套供应。

第十一条 负责生产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建筑材料的供应。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加强物资管理,合理储备重要物资。

第十三条 加强物资供应定额管理,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减少消耗,降低成本。

第十四条 组织推动物资的节约代用、综合利用和回收利用。

第十五条 组织参加行业物资交流和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建立行业物资统计报表制度,负责物资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参加国家物资部门组织的信息发布、物资协作等活动,并负责报告行业物资管理的基本情况。

第十八条 负责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协调经营管理、互通信息、交流经验,为烟草行业生产建设服务。

第十九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和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要根据工业基础、自然资源、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发展不同类型的经济联合体。

第二十条 卷烟材料基地建设要纳入中国烟草总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汇总审查、报批。

逐步实现生产基地化、质量标准化、品种系列化、供应配套化。

第二十一条 卷烟材料基地产品要纳入国家标准化管理。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负责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的统一管理和分配,经综合平衡后下达到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将中国烟草物资公司下达的分配计划分解后下达到所属单位。

第二十三条 中央和地方计划内外汇进口(包括易货贸易进口)的物资,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综合平衡后下达到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商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后,物资订货落实到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四条 《烟草专卖法》所列卷烟纸、滤咀棒、烟用丝束等专卖品,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统一管理。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按年度生产计划向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提报申请计划;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审查汇总所辖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申请计划后提报中国烟草物资公司;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和供货生产企业主管部门衔接年度生产计划;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组织产需双方订货,直接供应到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五条 烟草行业的重要市场调节物资的供应依年度卷烟生产计划实行配套组织订货。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逐步建立全国性卷烟材料贸易中心市场,制定《卷烟材料贸易中心市场管理暂行条例》;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省级烟草公司物资供销机构分别审定参加其贸易中心市场成员的资格和经营范围;中国烟草物资公司负责全国卷烟材料贸易中心市场的布局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分配的物资实行全国统一调度。

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分配的物资,可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调度。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因生产计划的变更需要调剂的物资上报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省内不能调剂的再上报中国烟草物资公司。

省际间的物资调剂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下级物资供销机构在接到上级物资供销机构下达的分配计划后,对分配物资的品种变更和指标增减、调剂及流向须提前三个月逐级上报审理,上级物资部门应在一个月内作出明确答复。

第二十八条 上级物资供销机构对下级物资供销机构定期检查、协调年度计划执行。

下级物资供销机构应及时将有关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的资料上报上一级物资供销机构。

第二十九条 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和合同订购物资及烟草重要物资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

凡无正式手续和违反有关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三十条 计划外物资管理。

各级物资供销机构要根据年度生产计划做好年度物资计划和供应平衡工作。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及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组织看样订货会、交易会、协作会,逐步实行配套供应,发挥主渠道作用。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需要购置的零星物资,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和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积极引导,建立较为稳定的供应渠道。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物资经营机构实行经理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经营机构对经营物资资格的确认和经营范围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

凡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的经营机构不得擅自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营物资实行经济合同制。

第三十四条 定期开展经济活动分析,下级物资经营机构负责向上一级物资经营机构每季末上报分析资料。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物资经营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经济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

发挥财务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六条 物资经营应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略有盈余”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勤俭办企业。

积极开展“双增双节”活动,压缩非生产性开支。

企业留利按政策规定应主要用于发展生产。

第三十七条 加强物资销售价格和收费的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物资部〔1992〕价重字265号文件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

第三十八条 加强经济核算,开展定期财务分析,并逐级上报分析资料。

第三十九条 订购物资一经签约即为有效合同,供需双方要严格执行。

供方要按照对外合同到货日期按时向需方供货,逾期应按合同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需方应及时承付货款,不得无故拒付或拖欠,延期付款者按规定缴纳滞纳金,超过三个月者视为违约,除缴违约金外,对经营机构另行处置。

第六章 物资统计、信息

第四十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行业物资统计报表,建立物资统计报表制度。

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国家统计部门批准,可建立自己的统计报表制度。

第四十一条 物资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要严肃认真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统计方法和制度,准确、及时地上报统计报表。

第四十二条 建立行业物资信息管理体系,推广计算机技术等现代化统计手段的应用,做好物资信息的收集、传递、反馈和处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级物资供销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物资经营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九八七年下发的《烟草行业物资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烟草行业多元化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调整产业结构,实施多元化经管战略,规范多元化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多元化经营是指烟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所从事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的九种专卖品以外的一切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多元化经营企业是指烟草行业独资或控股的企业;多元化经营项目是指烟草行业参股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烟草行业多元化经营企业和多元化经营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 发展多元化经营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整体发展规划,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强化烟草主业发展为基础,优化资源的配置,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壮烟草行业实力。

第六条 烟草行业发展多元化经营的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市场和效益的原则,以适应市场需求为前提,着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坚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重点发展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扶持的产业和领域;

(四)坚持规模经济的原则,选择高起点、高效益、高科技的产业和领域,形成规模经济和规模效益。

防止分散投资、各自为政、重复建设;

(五)坚持优先为主业服务的原则;

(六)坚持利用行业现有资源的原则,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配置,充分利用行业的流通网络、宾馆饭店和旅游机构、闲置的厂房、场地、人员,发展多元化经营;

(七)坚持投资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切实加强投产后企业生产经营的检查、监督、考核,促其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烟草行业多元化经营管 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订烟草行业多元化经营发展规划和经营政策,宏观管理烟草行业多元化经营工作;

(二)负责制订烟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多元化经营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烟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多元化经营协作工作;

(三)负责烟草行业多元化经营重大项目的审批、核准及报批的承办工作,参与烟草行业多元化经营企业股份上市工作;

(四)掌握烟草行业多元化投资项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维护所有者权益;

(五)掌握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分析发展趋势,提供信息咨询;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烟草行业多元化经营状况、生产经营和财务资料的统计、汇总、分析及咨询工作。

第八条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局),应加强多元化经营管理工作;明确一位领导分管,指定部门负责,其中投资额大、项目较多的省级局应设专门机构。

第九条 省级以下烟草专卖局(公司)、各类工商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多元化经营投资情况,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明确管理人员。

第三章 多元化经营投资决策和申报审批

第十条 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制度。

多元化经营投资应经过科学的可行性论证,按管理权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多元化经营投资的申报、审批采取分级管理的原则。

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和行业限制发展的项目以及投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必须报国家局审批;其他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由省级局审批。

投资申报、审批的具体规定,由国家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多元化经营企业

第十二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必须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第十三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除卷烟零售外,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应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烟草行业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是烟草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发展、规划必须纳入烟草行业的总体规划。

第五章 人事、劳资管理

第十七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依据,规范劳动关系,严格进行劳动力管理。

第十八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应优先择优录用主业富余人员,以服务主业的减员增效。

第十九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因生产经营所需各类人员,除主业分流人员和投资者委派人员外,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机制;公开招聘须经主要投资单位批准,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从行业外聘用的各类人员,不得与主业混编,不享受主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原则上都应与所在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为依据,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的长短,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按国家有关法规确定。

企业内部要建立激励机制,对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同时注意保持技术和业务骨干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二条 原主业的全民所有制正式职工从事多元化经营工作,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原则上与原单位脱钩,不得同时两头兼得;为了进一步鼓励主业人员从事多元化经营工作,各省级局可根据有利分流、有利稳定的原则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和投资者应对多元化经营企业的工资总额进行宏观调控。

多元化经营企业职工的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各企业可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

但实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 准。

第二十四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急需的高级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可以从优的待遇予以引进;对确有才能的,允许破格提拔使用,不受资历等条件的限制。

第二十五 条对生产经营有方、效益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其上级主管单位和投资者应给予奖励,贡献突出的应给予重奖;对管理不善或其他过失,造成企业亏损或资产流失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予以解聘,并可视情节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经营、管理素质及相应的专业知识,由投资单位优先在系统内选拔委派,财务主管人员原则上从系统内选拔派出。

第二十七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领导成员和多元化经营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在多元化经营企业内兼职;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兼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原则报批,但兼职不得兼薪。

第六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建立符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和多元化经营项目应定 期向投资单位和主管单位报告企业经营情况,区别不同情 况采取月报、季报、年报等形式。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管理费用明细表等。

第三十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保管保存完整的会计资料。

在遇到破产或关、停、并、转情况时,要妥善保管好会计帐簿、凭证、批件并归档封存;在遇到兼并、联营、合资情况时,要经过评估核清资产,明晰产权关系,交接清楚债权、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和多元化经营项目应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59号令)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坚持产权明晰、使用有偿的原则,对国有资产的运营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多元化经营企业购建、出售、转让、出借、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经营租赁、各项资金担保以及处理各项资产变动情况,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各项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烟草系统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多元化经营投资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范围:全国烟草行业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和企业。

(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和企业的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财务收支及生产经营活动、经济效益、内控制度、经济责任、经济活动、基本建设、占用国有资产营运、目标管理指标完成情况及其它应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法:由多元化经营主管部门会同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进行。

第三十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多元化经营投资单位应切实负起监督检查责任,对所投项目或所办企业,对照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内容进行定期检查;上级主管部门和投资审批单位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级局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管理规定,并报国家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烟草行业多种经营管理办法》(国烟法(1996)第2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烟草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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