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辞职信范本]简短辞职信范文一:尊敬的领导您好:我进**已经有几个月了,由于我个人的原因。经过深思熟虑地考虑,我决定辞去我目前在公司所担任的职位。我非常重视在**公司内这段经历,也很荣幸成...+阅读
企业章程范本,大家了解过公司章程吗?每一个公司都有自己的章程,如果有修改章程也要经过公司领导层全部同意才可以!以下这篇是:企业章程范本,欢迎大家阅读!企业章程范本【1】公 司 章 程
一、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第二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第四条 公司住所:市(县镇)路(街)号。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万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名称第八条 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第九条 公司在册股东共 人,全部是法人股东股东名录:
(一)法人股东:1.法人名称:住 所:法定代表人:认缴出资额: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出资方式: (货币或实物或其它)认缴时间: 年 月 日2.第十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5.按规定转让出资;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7.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十三条 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第十四条 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 年 月 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六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第十七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第十八条 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九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第二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会成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2.授权董事会对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13.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有下述情况时应召开临时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董事会于会前15日前以 书面 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第二十五条 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2/3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3/4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七条 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1.增、减注册资本;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3.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 未能满足第二十六条时,会议延期 10 日召开,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东发出通知,延期后仍未达到条件时则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满足第二十六条的表决比例时,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作记录,经出席股东代表签字后,由公司存档。
(二)董事会第三十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 名。董事会成员名单如下: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 、 、第三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第三十三条 董事的每届任期年限为 3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为保持公司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每次换届人数不应高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召集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应在会前十日书面通知各董事。若经1/3以上董事提议,应召开特别董事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解聘公司经理,根据公司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11.股东会赋予的其它职权。其中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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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项应经2/3的董事表决同意,其余由过半数董事表决同意。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作记录,由出席董事签字存档。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的职权:1.召集、主持股东会和董事会;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3.签署出资证书;
(三)监事会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董事会、董事、公司高级职员进行监督。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 3 人,每届任期 3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 2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1 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监事召集人由监事会同意推选产生。本届监事会成员: 3 ,其中: 为监事会召集人。第四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决议应2/3以上的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四)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董事会授权给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职员由公司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四十三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员;8.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四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法官、检察官、警官等。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下列义务:1.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2.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3.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4.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财产以其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5.董事、监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6.董事、监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7.董事、监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9.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 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不得违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不得超越董事会的授权,若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 公司经理及其它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 30 天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在接到申请起 10 日内作出决议允许请求辞职的高级职员在 10 日后辞职,在批准辞职前公司高级职员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若违反此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应全力维护公司的利益。现任法定代表人是:十
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四十九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第五十条 公司出现下述情况时,应予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股东会认为不再继续存在的;2.合并或分立而解散;3.股东人数或注册资本达不到《公司法》要求时;4.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5.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利益,被执法部门撤销;6.股东会特别决议决定解散;第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前条
1、
2、
3、6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债权人代表可参加组成清算组)第五十二条 公司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债权人应在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在公司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对因推延清偿而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所负债务时,必须立即停止清算,并按有关程序报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五十七条 依照第五十条
4、5项终止公司,应由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处理。第五十八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五十九条 公司财产优先拔付清算费用,剩余按下列顺序清偿:1.职工工资、奖金、劳动保险费用;2.税款;3.公司债务。第六十条 公司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第六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公司终止。十
二、公司财务、会计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第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第六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十
三、附 则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订立日期为 年 月 日。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年 月 日企业章程范本【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第七条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 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 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 经营范围。第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十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 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 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五) 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 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 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 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 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第二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第二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 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 所欠税款;
(三) 其他债务。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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