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实施以来]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阅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解读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释义] 本条是对《规定》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体现立法的主要意图。本条确定的立法宗旨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二是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四是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
一、关于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汽车维修市场的崛起,1986年12月交通部联合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并经财政部、公安部、国家物价局、国家标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中汽公司会签同意,颁发了《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86)交公路字956号)。按照此文件规定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相继组建了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或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对汽车维修业实行了有效的行业管理,规范了市场准入原则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并不断推行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了汽车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促进了汽车维修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由于我国目前市场发育的不完善与市场秩序不规范问题依然存在。机动车维修行业的问题频频被曝光。特别是2002年,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经济半小时”、“焦点访谈”栏目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报导。反映了我国机动车维修市场存在着维修人员素质不高、维修作业不规范、维修技术资料匮乏、个别人员职业道德败坏,以及无证经营等等现象。这些,扰乱了机动车维修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维修市场秩序,势在必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和《道路运输条例》的出台,为加强机动车维修管理,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规定》紧紧把握《道路运输条例》确定的原则和精神,细化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内容,力求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
二、关于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公共行政的使命。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因此,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定》根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着眼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管理原则与经营原则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第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第三十七条)。为了切实保护广大经营者的正当权益,《规定》在转变管理理念、增强服务意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方面,增设或者具体细化了一些对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一是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二是应当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要求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三是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的质量监督与管理;四是受理质量投诉,积极调解纠纷;五是建立企业诚信档案,依法发布信息。上述规定的目的都是为了切实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机动车从设计制造到报废的全过程,时刻关系到安全、环保、节能等重大国策。在经济与社会迅速发展,资源利用与供应矛盾加剧的条件下,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尤为重要。《规定》在行政许可、市场监管、法律责任等制度设立方面,全面反映了上述原则。一是指明行业发展方向,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二是把握管理重点,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经营者提出了特殊条件下保障安全的特殊要求;三是注重“软件”建设,通过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全国考试和职业资格制度,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以人员素质提高来提高维修质量,规范经营行为;四是突出质量保证,完善了维修竣工检验、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期等各项制度;五是强化对违法行为的监管,禁止擅自改装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四、关于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我国汽车保有量以每年超过GDP增长率3个百分点左右的速率高速增长,使维修量增幅明显,也使维修服务成为社会焦点。截止2004年底,全国共有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34.9万户,是1978年的70倍。2002年,年维修量首次突破1亿辆次,2004年达到1.29亿辆次,年维修产值达300亿元。特别是轿车快速进入家庭,机动车维修与社会生产、人民生活的联系越来越密切,2004年,我国私人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1365万辆,其中轿车已超过500万辆。促进机动车维修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需求,是《规定》的立法目的,也是机动车维修管理的最终目标。《规定》在调整和规范市场经营与管理行为的同时,确立了行业发展方向,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前款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释义] 本条是对《规定》适用范围的规定。本条共两款,有两层含义。第一款规定了《规定》的适用范围,即所有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规定》。这里使用了“的”字结构,既包含行为范围(行为或活动),又包含主体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个人和单位)。本条第二款明确了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含义。众所周知,机动车维修与汽车产业、人民生活等社会经济活动紧密相连,并且是技术含量高的服务类行业,《规定》根据国情和行业实际,参照相关技术标准的内容对机动车维修经营作出了定义。特别指出,这里的“机动车”含义完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相同,即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等。“机动车维修”既包括对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的维修,又包括对私家车等社会车辆的维修。根据本条第二款的定义,机动车维修是机动车维护、修理和维修救援的泛称,具体包括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维修救援和维修竣工检验等。整车修理是指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机动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整车寿命的恢复性修理。总成修理是指为恢复汽车总成完好技术状况、工作能力和延长使用寿命而进行的作业。整车维护是指为维持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小修是指通过修理或更换个别零件,消除车辆在运行过程或维护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故障或隐患,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作业。专项修理是指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部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某项工作能力所进行的专业化维护和修理。维修救援是新型业态,尚无规范的解释,从一般意义上说,就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中途抛锚车辆所实 施的各种形式(可以包括技术咨询、车辆配件或消耗材料供应、现场维修、将车辆拖离抛锚地点送往维修企业)的救助作业。维修竣工检验是指对于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的车辆或者总成在维修竣工后,在维修企业或综合性能检测站内,采用不解体检测仪器设备对维修车辆进行的技术检验。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释义] 本条规定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经营基本准则。
一、依法经营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求一切经济活动必须用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的法予以调整和规范。这里所说的“依法经营”,既要求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还要求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严格按照法定的市场规则,开展经营活动。《规定》对于《道路运输条例》中有关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循的市场规则进行了全面细化,如要求企业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严格按照与机动车维修相关的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维修车辆;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施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等等,并且明确了不遵守法定义务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诚实信用诚实信用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世界各国普遍强调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基本要求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约定民事权利义务时,意思表示真实,如实陈述情况,不能以坑害对方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履行合同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条件、数量、质量等事项,全面认真地履行义务。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的,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及时告知对方,签订补充合同,承担相应损失。诚实信用对于机动车维修行业来说尤为重要,因为机动车维修是交通行业面向社会服务的窗口,诚信与否直接关系到服务质量与行业声誉。维修经营者冒用他人服务标识,夸大服务能力,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擅自增减作业项目,欺诈蒙骗用户等行为,均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因此,本规定明确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明示企业标识,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正确使用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按照标准和 规范维修车辆,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认真组织竣工质量检验,依法签发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实施质量保证期制度;不擅自改装机动车,不承修报废机动车,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上述规定的实施,有利于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诚信度。
三、公平竞争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活动的基本原则。经营者应当遵循同一规则行事,以公平竞争为动力,通过自己的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取得市场优势,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然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行业有所表现,比如,冒用他人品牌、在账外暗中给予回扣、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为此,本《规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还专门设定条款,为推进连锁经营,消除壁垒,以加速机动车服务网络建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形成,不仅仅要求经营者依法经营,同样需要管理部门依法管理,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四、优质服务机动车维修属于服务行业的范畴。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是行业发展的永恒主题。《规定》从维修经营与质量管理两个方面细化了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健全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证作业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措施。在完善服务功能方面,提出了引导性意见,鼓励推进救援维修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从广义上讲,《规定》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服务也提出了要求,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时受理纠纷,积极组 织调解,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并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释义] 本条规定了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的本意是统一准绳,没有偏私法律制度上的公平、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合法,而且合乎常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不能依经济地位、经济性质、地区条件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条件,不能给予歧视待遇。具体地说,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只要符合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条件,就应当给予经营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二、公开的本意是不加隐蔽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除涉及到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外,必须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与行政职权有关的事项。其本质是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机动车维修管理过程中,凡是有关经营许可的规定,都必须公开,否则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实施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时,坚持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一是实施的主体要公开,让公众周知;二是实施的条件应该明确、规范、公开,不允许搞“模糊战术”;三是实施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检查等,应当具体并公开;四是行政许可的实施期限要公开;五是行政许可的决定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规定》按照上述原则,明确了机动车维修的许可条件、主体与程序,详见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
三、便民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取向,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应当恪守的基本准则便民原则不仅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遵循,而且要贯穿于道路运输管理全过程。所谓便民,就是在机动车维修过程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取措施,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方便、快捷、廉价的服务。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一次性告知要求补充的材料”、“一站式审批”等制度都是便民原则的具体体现。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释义] 本条是关于打破封锁与垄断,指引行业发展方向的规定。关于第一款。这里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彼此相对而言的,分别表示社会中的群体与个体。“封锁”通常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的有偿服务,妨碍正常的市场竞争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封锁”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其他地区的经营者到本地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垄断”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以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 品或者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的有偿服务。本条所说的任何单位,既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也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一个很好的警示。任何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的活动,都是对形成统
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机动车维修市场的障碍,应当依法予以防范和打击。关于第二款。行业发展实践表明,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不仅有利于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而且有利于整合现有资源,提高服务质量,实行优质服务。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经营,是引导企业通过完善管理机制,增加必要投入,提高资产存量的质量和优化配置,增强企业整体素质,创立具有生命力和竞争力的知名品牌,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真正把企业“做强”,从而拉动全行业健康发展。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专业化经营,就是引导企业发挥自身专长,在某一车种、车型或某一项目上组织专业化作业,为用户提供高效、及时、方便的服务。专业化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设备效能,减少配件储备,加速技工培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维修质量。连锁经营一般是指经营同一类商品或提供同一类服务的若干经济组织,在一定的制度体系下以特定的形式组成联合体开展的协作经营活动。发展连锁经营,有利于发展大流通,带动大生产;有利于优化流通业态结构,整合和有效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完善社区功能,向用户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和方便快捷的服务;有利于提高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实现经营行为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净化市场环境;有利于扩大经营规模,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连锁经营由于其独具的经营特点,越来越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所看重,将成为机动车维修行业一种重要的经营方式。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连锁经营,成为现阶段行业发展的一项政策。《道路运输条例》没有对连锁经营作出规定,《规定》立法时,从明确行业发展方向出发,确立了新思路,对于连锁经营作出相应规定,没有违背上位法有关行政许可的基本规定,是立法上的创新。在行政许可方面,给予连锁经营者简化手续与缩短时限两个方面的优惠,必将有利于推进机动车维修经营结构调整,促进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的发展。安全、环保、节能是机动车维修的三大主题。如果说人们首先从速度上看出车辆安全的重要性,再由环境污染认识到环保的迫切性,那么,现在则应当同时承认节能的必要性。能源的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能源利用和节约也已经引起国家及各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有关部门发表《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加大了节能工作力度。交通部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做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交通行业的重大决策,要求各级交通部门充分认识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把节约资源、降低消耗放在突出位置,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地推进交通行业资源节约工作。众所周知,机动车的运行要消耗燃油,目前,机动车已成为石油的消耗大户。2000年,我国机动车消耗的石油为6560万吨,约占全国石油消耗总量的1/3。随着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机动车用能增长会明显加快,预计到2010年和2020年,全国机动车燃油需求将分别为1.38亿吨和2.56亿吨,为当年全国石油需求总量的43%和57%。加强机动车的维修,确保机动车技术状况良好是降低机动车燃料消耗的技术措施之一。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机动车维修行业必须注重车辆的维修质量,为建设资源节约型交通行业尽到应尽的义务。关于第三款。不解体检测与诊断技术是在人工经验判断的基础上,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发展而来的。它是在车辆或总成不解体的情况下,利用测试仪器或检测设备测验其性能参数或工作过程曲线(或波形)等来分析、判断车辆或总成的技术状况的方法。这是机动车维修行业技术进步的具体体现,是现代机动车维修生产的需要和要求。因为,随着机动车技术含量不断提高,机动车维修的概念、方式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目前机动车修理业务中,维护和专项修理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大拆大卸的时代已经过去,经验修理方法也已被越来越先进的修理方法所取代。随着先进技术装备在车辆上广泛使用,必须借助先进的诊断设备才能判断车辆故障所在,也必须通过先进的检测设备才能确定车辆是否修好。推广应用不解体检测与诊断技术,一是检测迅捷,结论准确;二是加快维修速度,减少维修费用,提高维修质量;三是适用于各类维修企业的不同维修作业;四是便于车辆运用原始数据的收集和积累,促进维修制度改革和维修技术进步,因而是机动车维修行业技术发展的方向。关于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可以提高管理和行业运行效率,可以完善市场动态监管手段,可以为相关各方提供及时的信息服务,也可以有效监管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目前,一些地方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实现了计算机联网,许多维修企业也实行了计算机管理,目前需要做的是进行信息资源的整合和信息交换的标准化。基于上述目的,《规定》提出推进信息化建设,正符合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动态监管和服务功能的需要。关于推进机动车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建设。维修行业管理的长远目标是引导建立能力充分、市场完善、组织协调、服务优质、安全高效、清洁环保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机动车维修保障能力,更好地满足维修需求。推进机动车救援、维修服务体系建设正是满足维修需求的重要保障。机动车维修救援是维修企业受理用户电话求助、技术咨询,在抛锚地现场排除车辆故障,解救用户对于汽车易损配件或油品燃眉之急,帮助用户将车辆拖离现场等一系列活动的新型业务。机动车维修救援是机动车辆迅猛增长、道路运输蓬勃发展,大量非职业驾驶员与低驾龄驾驶员开车上路条件下的一种社会需求,是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机动车维修救援正在展现强大的生命力。它不仅对完善机动车维修服务功能,扩大服务半径,而且对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水平,增强机动车维修保障能力,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因而成为行业发展的引导方向。《规定》从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角度出发,从方便于车辆,服务于社会的方面人手,推进机动车维修救援工作的开展,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发展对机动车维修服务的需求。机动车维修救援具有公益性。从增强服务意识的角度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专业化、网络化的机动车维修救援服务体系,是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目标。全国机动车救援网络建设和管理的初步设想是施行政府搭台、政策引导、市场运作、企业自律、行业监管的基本策略,实行统一救援服务电话,统一救援服务标准和管理规则,统一信息交换数据接口,统一救援企业、人员和车辆外部标识。机动车维修救援应当恪守“立足本行业,服务全社会”的服务宗旨,讲究诚信,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逐步建立健全市场运作、统一规范、协调运转、快速畅通、有求必救、自主经营的救援机制,做到收费标准统
一、服务规范统一,认真开展24小时全天候业务,为客户提供优质、周到、满意的服务。机动车维修救援组织还要在服务中加强学习,逐步地充实、完善、提高自己,适时总结经验,不断地提高救援水平和服务能力。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维修管理体制的规定。本条有三层含义:
一、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这里所说的“主管”是相对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而言,表明其全面负责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交通部“三定”方案规定了交通部主要职责。其中,第五项明确了“负责汽车维修市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交通部在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中担负着重要职责,负责起草制定全国的机动车维修方针政策、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划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协调机动车维修发展中的问题,领导落实国家关于机动车维修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这里明确了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即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起草本地区的机动车维修方针政策,组织编制机动车维修发展规划,督促关于机动车维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综合协调机动车维修 发展中的问题,指导、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办理机动车维修复议案件等。
三、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在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具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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