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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管理办法

02月19日 编辑 fanwen51.com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阅读

民营医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民营医院经营活动,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民营医院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医院系指以非公有资金为投入主体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利性医院。

第三条 民营医院应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以救死扶伤、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为宗旨,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主动接受卫生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县民营医院的管理、培训、审批;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具体的行政执法。民营医院应自觉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规范行业行为,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条 卫生监督部门及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加强对民营医院的管理,共同做好对民营医院的服务、技术指导及监管工作,为民营医院的经营、管理、发展提供条件和服务。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民营医院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新办的,原则上定为营利性医院;由原公立医院改制产生的,产权所有者可自主选择医院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第七条 民营医院必须依法进行各项执业登记。在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营利性民营医院分别向民政、工商、税务部门申请法人和税务登记。

第八条 未经批准,民营医院不得擅自转让产权或变更医院名称、法定代表人等。

第三章 基本功能和任务

第九条 民营医院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服务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负责一定区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急症、危重病人的抢救及转诊工作。能完成外科的清创、缝合、止血、包扎、骨折外固定、一般手术等处理,熟悉常见病、多发病的护理理论和护理常规技术操作;掌握常用的急救技术和急救药品的使用,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第十条 在发生重大疫情、自然灾害或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民营医院必须无条件服从地方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与抢险救灾和医疗救治。

第十一条 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完成传染病的防治任务。明确专人做好法定传染病的监测、预防、救治、网络直报及院内感染管理工作。认真做好新生儿计划免疫和妇幼保健

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民营医院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做好院内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储存、运送工作。

第十三条、民营医院应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及《消毒技术操作规程》及《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院内消毒技术规范,建立相关消毒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和制度,确保医疗用品及器械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严格控制医院感染。自觉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核准的助产和计生技术服务范围开展相关工作,执行《常用计划生育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认真落实统一采供血液的规定,严禁自采自供血液。

第十六条、民营医院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应主动进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工作。

第十七条 民营医院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并应按有关规定为参保病人提供服务,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保的有关政策,规范出具相关票据,履行告知义务,严格执行定点机构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坚持科学诊断、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第十八条 民营医院申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

条件按照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资格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渝社险发〔2012〕37号)执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组织人事管理

第十九条 民营医院应建立党、团、工会组织和履行职代会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全面推行院务公开、收费公示和服务承诺,及时处理对医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第二十条 根据《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科学的医院管理体系,结合实际制定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做好计划的执行、检查、考核和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民营医院必须与所有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由县相关部门鉴证,发生争议时当事双方均可向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民营医院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对院内职工按时、足额缴纳有关部门规定的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障费用,

第二十四条 卫生技术人员不低于全院职工总数的75%,护理人员配备不低于卫技人员总数的35%。严格卫技人员准入制度,医、技、护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后方可上岗,严禁使用非卫

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外聘医护人员必须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注册后方可聘用。

第二十五条 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制定合理的考核分配办法,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职工收入分配水平与医院经济效益同步增长。

第五章 医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不得开展艾滋病的诊治。严格执行手术分级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超范围开展手术。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未取得医师资格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聘请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员来行医,须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取得行医许可证,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医疗管理组织,人员配备合理,建立相应的工作规章制度,明确一名副院长分管医疗业务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全院医疗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 建立健全医疗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医疗质量标准。

(二) 建立健全医疗质量保证体系,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全院质量管理,制定质量管理方案,定期对医疗、护理、医技、药品、病案质

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提出改进意见;

(三)建立健全病历质量检查考核制度,坚持各级医疗;

(四)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高度重视医疗安全,制定医;

(五)加强门诊和急诊管理,执行首诊负责制;

(六)坚持危重抢救病人床旁交接班制度,严密观察病;

(七)医技科室树立和坚持为临床第一线服务的思想,;

(八)认真执行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推行整体护;第二十八条积极组织各级各类人员

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提出改进意见。

(三) 建立健全病历质量检查考核制度,坚持各级医疗查房及各种病例讨论制度。病历书写清晰、规范、准确、及时,各级医师查房、抢救、会诊、讨论等意见记录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四)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高度重视医疗安全,制定医疗事故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差错。对已发生的差错、事故要及时妥善处理并上报。

(五) 加强门诊和急诊管理,执行首诊负责制。建立急诊登记制度,规范使用门诊、住院病历。建立住院病历归档制度,并按国际疾病分类进行管理。

(六) 坚持危重抢救病人床旁交接班制度,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坚守岗位。

(七) 医技科室树立和坚持为临床第一线服务的思想,加强管理,保证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八) 认真执行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推行整体护理,不断提高护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 积极组织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培训和岗前教育,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证书》制度,制定在职人员培训计划,特别要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培养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的工作作风

第二十九条 切实加强对医院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执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和新增分

支机构。严格遵守清理院中院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或变相转包科室。

第三十条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方法》的规定办理医疗广告手续,不擅自发布医疗广告,不发布超出核定诊疗范围及虚假的医疗广告。

第三十一条 每半年和年底接受县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质量工作考核。

第六章 药品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药品、器械管理制度,加强毒、麻、精神药品的管理,杜绝假劣药品和不合格医疗器械在临床上的使用。

第三十三条 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及一次性医疗用品进货渠道,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进行资质审查。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药品入库验收以及使用、储存的管理,药品进、销、存帐册齐全、数据准确,不使用过期、变质及国家淘汰药品,杜绝药品调配差错。做好医疗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使之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与使用符合有关准入规定,自觉接受医疗器具的定期检定。

第七章 财务、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会计法》,设立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开展会计核算,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财务报告报送及时。

第三十六条 民营医院应严格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加强对收费窗口的管理,保证票据真实准确,参照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照章纳税,不得违反国家省市有关物价政策。

第三十七条 民营医院应设立专(兼)职统计人员,对信息及时收集、储存、分析、反馈与利用。按各职能科室规定时间及时准确完成上报各种卫生统计报表。

第三十八条 遵守国家财经、工商、税收、物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参与医疗市场竞争。药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合理收费,按规定实行病人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制。

第八章后勤管理

第三十九条 民营医院新建、扩建医疗用房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等相关单位现场审核合格,并符合卫生学要求和有关规定后,方可进行修建和投入使用。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医院卫生制度及定期检查评比制度,完善环卫设施、保持医疗区、办公区、生活区清洁卫生,搞好院内绿化、美化,门诊、病房禁止吸烟,并设有明显标志。

第四十一条、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排污许可制度,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依据《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医疗废水进行消毒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加强后勤安全管理,健全管理方案,有专人负责并

定期检查。

(一) 有对高压系统、手术室、放射室、配电室等高危设备特殊安全管理措施。

(二)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三) 照明系统发生意外情况时,有安全可靠的替代光源。

(四)保证水、电、暖、被服正常供应,各种设施维修及时,有验收、入库、发放、报废制度和登记。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民营医院违反上述管理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责令改正、警告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县卫生局。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民营医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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