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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市场经济特质与民商法之品格

03月01日 编辑 fanwen51.com

[探讨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随着社会信息时代在不断的发展以及改变,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民商法内涵以及原则,并且使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广大的研究者也逐渐的加强对于民商法变化以及发展相关研究的重视程...+阅读

一、引言

市场经济,是目前我国所使用的一种主流经济体制,这个体制也叫做自由市场经济或自由企业经济。与上个世纪由国家来主导的计划经济比较, 这种经济体系完全由当下的市场经济完全是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体制来引导的一种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完全是一种新的方式途径。市场经济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农业已经退出在社会经济中的关键性的地位和作用, 而转变为工业变成市场经济中最有影响力的霸主地位,因此在市场营销的影响下,市场具有的普遍性,使得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演变。市场经济的特质包括自主性, 竞争性, 平等性, 开放性,有序性。如果能够制定出合理的民商法, 可以是社会稳定发展和提高经济水平的原因在于市场经济关系反映了社会财产和人身之家的关系。本文将对市场经济特质决定的民商法的品格进行了阐述。

二、市场经济特质

市场经济包括一下几点: 一是,经济特质的政策性是建立在经济特质调整方式的政策性之上, 而非经济特质本身的政策, 主要在于法和政策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二是,和传统的民商法相比较,经济法之所以能够很好的克服市场主义极端的独特优势, 是由于经济法的政策性,因为法律是一种日常的、不变的行为规范,而政策的优势在于其具有因事设策和因时而动的作用,进而比较灵活。在经济特质的影响作用下, 法与政策形成了一个完美的交叉点, 经济特质要想能够发挥法与政策的双重优势, 必须能够看到现实的利益关系,不但不会因为法律的滞后性而难以有效约束,而且也不会因为政策的过度灵活性而使得相关主体丢失对预期的把握度。三是,法律建立的前提就是社会, 这个作为我们对法律的认识必须是把此作为法律的上层建筑。法律应该体现出由社会普遍的、由所需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因此, 我们必须清醒地体会到“任何法律从根本上都是要满足其所在社会的需要,而不是必定要迈向某个确定的方向”。我们能够排出不需要一直遵守法律与政策的传统要求, 以及受法学的纯粹性迷信观念的影响和作用。要发挥出经济特质机制的入口的公平、实际、对等的创新作用。

三、民商法的品格

( 一) 民商法的多极化

不同的社会,不同的物之种类及其区域分布都会存在很大的差别。在商品经济的范畴之内, 物体之间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作用之间的差别, 生产力发展在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存在着水平之间的差异, 导致人类之间的需求存在很大的差别,社会生产的体量差异,生产的分工形式差异,最终使得社会在各个阶层的利益的划分也就不同。综合原因导致, 其市场范围不可保持和谐统一,管理模式存在区别,市场经济的构成要素复杂化,导致经济性质也存在质的区别,所以, 我们可以得出, 市场经济是一个丰富多彩的经济综合体。这种经济特质也就必然决定了民商法具有多极化的品格。

( 二) 民商法的互换性

商品是用来相互换取所得的劳动物品,而进行商品和劳动力交易的场地就叫做市场。市场经济是各种不同民商团体相互之间的商品或劳动力的相互交换的一种必然互换的经济,其互换的要素包括流动资产和不流动资产,实际物品和其他等,还包括与知识有关的产品和某些人的人身利益。市场经济之所以被称为契约经济是因为,商品的交换都是通过契约的模式进行的。目前,伴随着我国社会科学技术及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完善,使得互换的要素和领域不断随着时间进一步的增加扩大, 数量与日俱增, 进程也不断的在加快。

( 三) 民商法的自我性

在目前打的市场经济条环境下,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发展处于一种不平衡的状态, 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等不同资源的分布的形式和位置是比较混乱偏离均匀性,然而在市场经济平等性的特质的影响和作用下及市场主体地位公平和意识形式宽松的前提下,市场经济才能够不断地健康顺利的发展和自我完善。每个主体之所以可以自己进行选择,并保持自我性,是因为参加交换的主体都是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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