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章程修正案]公司增资章程修正案范本【1】 公司增资章程修正案范本?玉源财务为您提供!以下仅供参考! 南京 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全体股东讨论通过,本公司章程修...+阅读
公司章程格式要求
文件排版格式规定
一、目的
统一公司文件排版格式,实行标准化管理。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成都成都市恒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各部门。
三、职责
(一)行政办公室负责提出标准化要求。
(二)品质部负责根据本标准监督、检查、控制。
(三)各部门、片区负责人负责按照本标准指导工作。
四、标准要求
(一)统一要求(无特殊要求的均采用下列标准)
1.本公司所有文件字体均采用“宋”体;
2.正文对齐方式(除标题、落款外)均用左对齐;
3.行距(除表格外)均采用1.5倍;
4.正文字号(除标题与表格外)均采用小四号;
5.页码插入页脚下方居中,小五号宋体字,格式用“第*页 共*页”。
(二)页边距
(二)页眉
采用公司统一页眉格式,如下图:
(三)正文
1.标题
上空一行写标题,用小二号宋体加粗(如有副标题,第一级标题用二号宋体加粗,第二级标题用小二号宋体加粗,第三级标题用三号宋体加粗用小三号宋体加粗)。标题可分为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2.正文
(1)标题下空一行写正文,用小四号宋体(表格内文字的字号可适当调整);
(2)如有称呼,顶格写,后加全角冒号;
(3)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4)结构层次序数
①第一层为“一”;
②第二层为“
(一)”;
③第三层为“1.”;
④第四层为“(1)”;
⑤第五层为“①”。
注:同层级排列关系的语句间用分号,至到最后一句用句号。
(4)正文中如有多级标题,一级用小四号宋体加粗,其他用小四号宋体。每级缩进一个字,所有标题独立成行,不加标点。
3.附件
文件资料如有附件,在正文下一行左空2字用小四号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如“附件1:ⅹⅹⅹⅹⅹ”);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为保证附件视觉整页完整性,前插入分页符。
4.落款
若有需要,凡不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应在正文右下方落款处署成文单位全称,在下一行相应处用小四号宋体字标识成文日期(中文:年月日),采用右对齐。
5.表格
(1)Excel电子表格。
要求:字形为宋体字;标题为16号加粗,表头为12号,内容为10号(容量较大的个别表格按实际需要设计);页码在下居中,格式为8号字体。
(2)Word表格
要求:字形为宋体字;标题为三号加粗,表头为五号加粗,内容为小五号(或根据表格大小与实际需要设计);页码在下居中,格式为“第*页/共*页”,字号为五号。 附件:排版样式
标题一
标题二
标题三
称呼: 正文
一、小标题
(一) 注:1.一级小标题字加粗 ⒈ 2.结构层次序数:
(1) 第一层为“
一、” ① 第二层为“
(一)”
二、小标题
(一) 第三层为“1.” ⒈ 第四层为“(1)”
(1) 第五层为“①” 注意:序数不能自动生成
页边距:上、下、左、右均为24mm
行距:1.5倍
附:《样式》
落款 年月日
公司章程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一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属许可经营项目的,需向有关部门报经审批。)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
出资时间和方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股东姓名(名称):
(二)股东缴纳的出资额:
(三)股东出资时间:
(四)股东出资方式:
1、货币:万元,占%(注: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非货币:万元,占%(注: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其他职权。(注:由股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定)
第九条股东是公司的董事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
第十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定)
第十一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建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工会应认真履行工会职责,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二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必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十七条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制作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我给我们公司做的,就是这样的,老板说,不错啊!呵呵 希望能帮助你!祝你海运!
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 评论(4) 210 0
蓝色的猫咪ll
采纳率:18% 擅长: 情感情绪 恋爱 生活常识 百度知道 学习帮助
其他回答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
或名称
证件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时间
出资
比例
(%)
备注
分期出资的,
注明各期
出资时间
合 计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 全体股东选举 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 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不得任职的规定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股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财务、会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公司有以上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修改公司章程,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因以上除第四条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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