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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是指当事人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个人承担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当然,它也可以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
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本金+利息),这也被称为债务。
夫妻共同还是个人债务的答辩书
一、以法法律规定王某某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系王某某个人债务,应由王某某个人承担,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为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依据。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举债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双方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夫妻双方共同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除外。
(3)举债的目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或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精神,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系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有两个基本的判断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时所产生的债务。
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
(一)》中第十七条规定: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该条说明对夫妻债务的认定,应当基于夫妻关系缔结的目的性,对日常生活需要行为和非日常生活需要行为作出区分,对日常生活需要行为所形成的债务,适用家事代理的有关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于非日常生活需要行为不属于家事代理,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根据债的相对性理论,应以行为相对人为债务人,债务人的配偶不承担责任
二、以下7点说明了5个事实,事实1:王某某所借债务并非为了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事实2:王某某与张某某并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也就是说张某某对王某某的借债完全不知情;事实3:王某某借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从事合法经营活动而是用于赌博挥霍;事实4:张某某并未分享该债务的利益。
事实5:王某某举债的行为系非日常生活需要行为不属于家事代理,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根据债的相对性理论,应以行为相对人即王某某为债务人,债务人的配偶张某某不承担责任。
1、目前某某法院和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受理的诉王某某民间借贷案件涉案标的不加利息只算本金从2011年7月至12月共计1157万,其中2011年8月至2011年12月借款金额为962万(该时间段系某某检查院查明的王某某沉迷赌博,骗取借款用于赌博挥霍的时间),2011年7月借款195万,上述说明,王某某向某某的借款是在张某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所为,且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赌博挥霍。
2、其次王某某从2001年开始就时常借钱参予赌博,并多次写下保证书;双方因此多次闹离婚,但被告张某某在王某某再三保证并写下保证书、亲人劝说和看到小孩太小离婚影响小孩的情况下没有离婚,而只是分居。
3、再次,2012年12月8日王某某与张某某的《离婚协议》中第二条明确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某即没有经商,也没有从事其他工作 ,家庭开支从没有承担分毫,全部由张某某在外经营生意所得承担,从2000至2011年期间王某某每月都收房屋租金三万元左右供王某某开销,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以任何一方名义对外产生夫妻共同债务。
同时确认张某某在离婚后给王某某200万元帮助王某某偿还离婚前的赌债。
4、除张某某平时给王某某拿的钱不算,王某某每月收租金就3万多元,一年总租金收入尽40万元,但家庭生活的开支确全是张某某支付,退一万步讲,就算王某某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依据东莞市201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才27495元,租金收入已超出了东莞市201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0倍;而且王某某使用的信用卡也是张某某的副卡,由张某某直接还款。
王某某在短短6个月借款1157万元也决不可能是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5、某某检查院和法院也已查明王某某在2011年8月至2011年12月沉迷赌博,为筹集赌资,便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利用事先制作好的假房产证骗取巨额款项,然后将骗取的借款用于赌博挥霍一空的事实起诉王某某涉嫌诈骗一案已开庭审理并已判决)
6、本案中,众原告与王某某之间表面上看是一种民间借贷纠纷,但从《借条》上反映和王某某的陈述均可以看出众原告与王某某之间是一种非法的经济利益共同体。
其年利率高达360 %。
该利息远远高于法律规定,实属非法牟取暴利,是一种极其不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
7、张某某做为一个企业的老板,住着别墅,开着豪车,有过千万元的固定资产,足以买车、买房供家庭开支、生意周转。
退一万步来讲,就算真的生意不好需资金周转,张某某完全可以用自己千万的固定资产去银行抵押贷款,张某某做为一个现代企业的老板,有着一定的法律意识,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放弃自己有的上千万资产不用,而去借年利率高达360 %的高利贷来支付生意周转。
据此,原告某某诉称王某某借钱是用于生意周转问题显然与事实不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 众原告有责任对王某某的借款用途和该款项的走向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原告主张该债务用于家庭生活系夫妻共同债务显然与事实不符.
三、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
1、在夫妻双方均参与的债权债务纠纷中,债权人与夫妻双方均参与并见证了举债行为的始终,各方当事人有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了解具体借贷行为的真相,因此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合理的。
但是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而配偶方不知情的情况下,配偶方往往没有参与到具体的举债活动中,其得知举债行为多在事后,从这个角度来看,举债人配偶根本无法就举债过程中发生的事项举证,因此由举债人配偶就与举债过程密切相关的事项承担举证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
2、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行为中,应当分情况明确举证责任承担:第一,如果债务人配偶参与了举债行为,则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4条的规定,由举债人配偶就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关于个人债务的约定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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