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离婚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一 上诉人:张某,男,1968年9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住所地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 被上诉人:刘某,女,1977年1月11月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阅读
民事上诉状怎么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土地侵权的民事上诉状范例,以供参考。
土地侵权民事上诉状范本一
上 诉 人: ,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广东省揭阳市人,现住海口市和平路62-2号。
身份证
号码:440526197309180
被 上 诉人: 海口市琼山区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民小组(被上诉人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该村民小组组长
住 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
被 上 诉 人: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大路村民小组(被上诉人二)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该村民小组组长
住 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
被 上诉 人: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沙上村民小组(被上诉人三)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该村民小组组长
住 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
被 上诉 人: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公务村民小组(被上诉人四)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该村民小组组长
住 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
被 上 诉 人:,男,195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
身份证号码:46002195110090618(被上诉人五)
被 上 诉 人:,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
身份证号码:460021196307050614(被上诉人六)
被 上 诉 人:,男,195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195903160612(被上诉人七)
被 上 诉 人:,男,195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公务村,身份证号码:46002119550714061X(被上诉人八)
被 上 诉 人::,男,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琼山分局干部,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建国路一号,身份证号码:460004195705070(被上诉人九)
被 上 诉 人:,男,195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195106070614(被上诉人十)
被 上 诉 人::,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197411120613(被上诉人十一)
被 上 诉 人:,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197102190618(被上诉人十二)
被 上 诉 人::,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196809250616(被上诉人十三)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3年5月7日作出的(2010)琼山民一初字第269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2013年5月7日作出的【(2010)琼山民一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
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
一、
二、
三、四停止阻拦上诉人使用海口市国用(2006)第00747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的侵权行为;
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
五、
六、
七、八在五日内拆除其各自修建在上诉人土地上的围墙及建筑物,判令被上诉人
五、
六、七清除其在上诉人土地上所种植的农作物,并将侵占的上诉人土地归还上诉人;
4.请求判令被上诉人
九、十在五日内迁走其葬在上诉人土地上的10座祖先坟墓;将侵占的上诉人土地归还上诉人;
5.判令被上诉人十
一、十
二、及十三在五日内将其葬在上诉人土地上的1座祖先坟墓迁走,将侵占的上诉人土地归还上诉人;
6.请求判令十三位被上诉人共同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最终导致错误判决,理由详述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二层水泥建筑框架及墙基均为农民所盖,具体所有权人及建设时间均不明的事实是错误的(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7行)。
上诉人早在二00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次起诉时,该案件【(2008)琼山民一初字第279号】的原主审法官已经将《民事起诉书》送达给了上述四位被上诉人
(五、
六、
七、八)。
因此,可以确认上述四位被上诉人就是在上诉人土地上修建违法建筑物及墙基的当事人。
至于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的《民事起诉书》不能直接送达,而需要公告方式送达之原因,是上述四位被上诉人故意回避所致。
二、一审法院认定经现场勘查,现诉争之土地上主要有乱石堆、土堆、杂草、树木及一些坟墓(数量无法统计,有的有墓碑,有的无墓碑,坟主不明)的事实是错误的(判决书第10页第14行)。
经上诉人核实,诉争土地上只剩下这11座坟墓没有迁移了,其他的均办理了迁移,且是上诉人为其支付了迁移费。
至于这11座坟墓,被上诉人没有将其迁移的原因是为了获取更多的不当迁移费,同时也是受人指使恣意阻挠上诉人依法开发诉争土地。
三、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郭继兴提供的照片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拆除的围墙、建筑物和需迁移的祖坟、坟墓是在其竞买取得本案诉讼之土地使用权之后所建的事实是错误的(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4行)。
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已经详细地了解了涉诉土地的使用权变更过程,查阅了全部的最初转让及上诉人竞买等相关法律文书。
在这些文书中,其中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已经清楚地阐明了当时土地竞买时的现状---既没有围墙及建筑物,也没有提及到有祖坟、坟墓。
四、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郭继兴即使取得了诉争之土地使用权,在征地补偿款未足额支付给村民小组及农民之前,村民小组及农民阻拦原告使用被征土地的行为不属于侵权是错误的(判决书第12页倒数第3行),该认定是由于错误适用法律所至。
本案真实的案发原因是由于被上诉人维权方式不当,其由权益受损人变成为侵权行为人造成的。
1. 本案所涉及的被上诉人未得到的土地补偿款是由于原海口市琼山国土局未依据《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之约定向被申请人支付土地补偿款造成的。
2. 依据《合同法》相对性原则,被上诉人应当向政府相关土地主管部门主张自己的受损合法权益,且要使用正当的维权方式。
3. 鉴于被上诉人维权方式不当,错将无辜的上诉人当成了债务人,这种不当行为直接导致了被上诉人由权益受损人变成了侵权行为人。
首先,被上诉人选错了维权主体。
被上诉人没有将政府相关土地主管部门作为维权主体,而是选择与《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无任何关联的被上诉人作为维权对象。
其次,被上诉人也没有使用正确的维权途径,而是使用粗野的暴力手段维护自己的受损利益。
当上诉人依法行使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合理开发时,被上诉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阻止。
4. 上诉人依法在诉争土地上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合法权益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
上诉人是依据一审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琼山执字第169-2号】原始取得诉争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后以此为依据向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申请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海口市 国用(2006)第007474号】,办证程序合法,至今合法拥有涉诉土地使用权已经近七年。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8)海中法行初字第53号】行政裁定书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08)琼行终字第178号】行政裁定书均给予了认定。
5. 一审法院适用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完善农用地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部门规章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司法建议书》,执意剥夺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所享有的权利,这是十分错误的,是属于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
6. 上诉人在2006年竞买涉诉土地时,没有任何过错,不但竞买程序合法,且依法及时地支付了土地出让金。
退一步而言,即使是在竞买过程存在瑕疵的话,那也只能追究当时委托拍卖单位的责任。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未构成侵权为由,判令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因为被上诉人在明知自己的维权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后,执意不肯改变自己的违法侵权行为,恣意绑架上诉人,以牺牲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手段,谋取自己的受损利益,违背了《民法通则》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之规定,是一种明目张胆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贵院提出上诉,恳请贵院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请求!
此致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XX年七月一日
土地侵权民事上诉状范本二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林、、,男,1951年、月、、日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A
9、、(A);港澳居民来内地证件号:H0、、
6、、0;联系电话:13
5、、、;香港住址:香港、、花园、、段、、街、、号。
代理人:李立银,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17-18楼;邮 编:510623;手机:13642329291;电 话:020-89166666;传真: 020-89166688。
被上诉人:王、、,男,汉族,1956年、、月、、日生,住址:广东省、、市、、区、、街道、、路、、号;身份证号:440、、;电话:13
9、、、、。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市、、区人民法院[(2008)、、法民壹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1、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第
一、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非法扣留上诉人房产证原件的事实、对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无任何认定:
1、被上诉人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件无法律依据:
上诉人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国用2006第200
6、、号),在法律意义上讲,上诉人对于该权证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得侵犯的。
然而,被上诉人却强行将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暂扣(参见被上诉人写给上诉人的证明),并且该行为竟然在一审时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上诉人绝对不可接受的!上诉人虽然是香港人,但对中国大陆的法律还是有所了解:在被上诉人没有通过合同履行等价义务、不支付价款前,该房产证的权属属于上诉人。
2、被上诉人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件无合同依据: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07年、、月、、日订立了《土地、厂房买卖协议》,该协议中对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有明确的约定。
然而,被上诉人在违约不购买的情况下(200
8、法民壹初字第、、号、其主张买卖协议无效),竟然向法院提出起诉,后该案在开庭前三天被上诉人又改变诉求,要求购买(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该案判决后,上诉人极其不服该判决结果,但考虑到各种因素,上诉人对于该案(200
8、法民壹初字第、、号)不予上诉。
200
8、法民壹初字第、、号判决要求上诉人在一个月内协助被上诉人履行房产过户手续,为此,在被上诉人必须按照协议严格履行自己的支付价款义务时,上诉人才可以协助办理,上诉人拥有先履行抗辩权。
但是,被上诉人至今没有按照判决书(200
8、法民壹初字第、、号)及原协议约定的在合同订立后五十日内支付170万元的义务。
同时,原协议并没有约定被上诉人有权在没有支付合同对价义务的情况下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件。
试问:如果被上诉人今后不履行或者其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购买上诉人的房产,其仍然有权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吗?
3、上诉人的行为已经表明了其暂扣上诉人房产证的违约、违法事实:
被上诉人在写给上诉人的证明中详细的写明了其扣留房产证的理由(要求上诉人退还其定金及利息),而今其理由已经不复存在,为何原审法院仍然允许其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审法院明显是违背法律及事实,偏袒被上诉人!上诉人虽然是香港人,但是合法权益在中国大陆仍然受法律保护!
4、原审判决对于允许被上诉人扣留房产证的理由阐述的不够合理:
原审判决对于被上诉人暂扣上诉人房产证的违法行为没有进行细致的认定,只是在判决书的第十二页第四行:由于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需土地使用权证原件,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是履行合同义务之
一、、、。
这一表述是极其错误的:上诉人履行合同义务与上诉人对于房产证的权利是两个概念,凭什么在被上诉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先行支付价款)的前提下允许其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
合同履行义务是双方的事情,如果被上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就一直允许其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吗?而其一直扣留下去吗?上诉人配合房地产转让与被上诉人返还房产证原件是两码事,在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必须返还房产证原件。
当然,如果被上诉人严格按照200
8、法民壹初字第、、号判决及双方的买卖协议履行义务,则上诉人自会协助被上诉人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第
二、原审法院对于案件的定性错误(案由表述不当):
2008年6月、日,原审法院对于案件的定性为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然而在其判决书中,对于案件定性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这是混淆了概念。
被上诉人在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行拿走了上诉人的房产证,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
其实对于上诉人的房产证事宜,根本与双方的土地厂房买卖协议无关。
即:如果被上诉人愿意履行合同义务,则上诉人自愿配合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在没有过户前,上诉人对于房产证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得侵犯的。
恳请贵院依法纠正原审错误判决,谢谢!
此致
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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