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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纠纷协议

06月24日 编辑 fanwen51.com

[宅基地侵权起诉状]宅基地侵权起诉状一 原告:宋荣,女,汉族,1959年8月22日出生,住XX县城关镇爱国村新元村民组; 原告:陈川,男,汉族,1980年5月19日出生,住XX县城关镇爱国村新元村民组; 被告:宋贺生,男,汉族,成...+阅读

宅基地纠纷是公民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农村宅基地纠纷协议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农村宅基地纠纷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因此,农民对宅基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宅基地纠纷只是公民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

宅基地纠纷种类

宅基地纠纷的种类多种多样。

按照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不同,可分为双方当事人都为公民的宅基地纠纷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集体的宅基地纠纷;按照宅基地纠纷的内容不同,可分为使用权界限不明确的纠纷、侵占公共宅基地或他人宅基地的纠纷、妨碍他人使用权的纠纷、毁损他人土地、房屋的纠纷等。

如何解决宅基地纠纷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提到了三种:

第一,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第二,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第三,司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

人民调解就是在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和社会公德,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宅基地纠纷最有效的解决办法

宅基地纠纷往往发生在子女成家分户或农村邻居之间,从有利生产、团结互助的角度来说,协商可以再维持原先的亲属关系和邻里关系的基础上解决问题,避免由于人民政府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之前带来的权利归属不明,影响生产生活。

因此,村民之间关于宅基地纠纷,最有效、最直接的解决办法就是村民之间协商解决,必要时请村委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作为居中第三人进行调解。

双方协商成功,最后签订协议。

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申请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任意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宅基地权属争议的受理机关是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负责这类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而作出处理决定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因此,村民因为宅基地归属问题可以直接向宅基地所在地的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调查处理,也可以向宅基地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农村宅基地纠纷材料

报案材料

XX市公安局网监: 我叫XX(XX公司),性别X,民族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 ,住址X,工作单位X,联系电话XX。

(这中间的材料要根据实际情况补齐,下面有例子,把这个例子换成自己的就行了!) 15年前在该镇下辖的敏西村承包下60亩最差的土地,用来建设经济果树和种植经济林杨树。

杨树大约种植了一万多棵,其中杨树由于当地百姓的破坏外加成活不足,大约剩余8000余棵。

果树在2001的冬季由于遭受大面积的冻害,致使大部分冻死。

经过与当时所在村的行政村书记协商,因果树已经不能正常产果,被冻死的果树于当年秋季拔出,剩下杨树和一部分没有受到冻伤的果树。

当时该村时任书记出具了免除特产税的书面手续并且同意拔除冻死的果树。

拔除树的土地(大约38亩)于次年春季开始种植普通的农作物。

一直延续到2007年的年末合同到期。

2001年末,原承包方万明喜搬离该镇,在大庆居住,其中在2005年至2006年,当地政府实行农村政府改制,原来的敏西村并入会头村,两村合并为一个村,原来的敏西村成为历史。

2007年11月末,由于合同即将到期且原合同规定原承包方有优先续承包权,原承包方(万明喜)要求续包合同,因国家规定林业地的承包期限可以是50年至70年,加上杨树没有成材。

因此回到原籍找到现在的村政府负责人王林进行协商承包事宜,现任村书记王林于2005年经过民选当任。

因此所有的事情都是直接与他办理,经过数次交涉,现任村书记王林组织村委会研究同意原承包方(万明喜)继续进行承包,并且按照农村的发包程序进行红榜粘贴,并且采用公示公告形式对外进行公告, 2008年3月13日,经过多次的交涉,原承包方万明喜,万丽华(万丽华即万明喜的女儿)同会头村政府在该村王林书记的家中正式的签署了承包地的合同。

书记王林出具望奎县委给他的任命书并拿出其事先已加盖好村委会公章的空白稿纸和加盖好村委会公章的空白收据,并给会头村王朝左屯(原敏西村)的夏忠芝打电话说他在家给万明喜签合同了,承包的价格为每亩40元。

期限为30年。

总计为70亩。

其中包含荒地10亩。

荒地的价格为20元

每亩,合计总金额为七万八千元 。

当时付给王林现金七万一千五百元,并给王林出具个人欠条六千五百元,同时有王林媳妇及其家人和当地另外一村的书记(卫星镇水二村书记张喜军)在场,签订合同时间时王林说时间可以往前写因为原合同到零七年末已到期故将签订合同时间写为2008年2月12日。

合同文本只有万明喜那份是加盖村委会公章的,王林说村上留存的那份他会找秘书再盖。

4月末,正值春季播种的初期,万明喜在准备处理土地,准备栽种杨树幼苗的时候,得知该村的一负责人(夏忠芝)将土地已经发包给另外一村民(李子峰)。

并且将原本属于一块地的土地分开进行承包。

将拔除果树和未拔除果树的地方进行分割发包。

万明喜在得此消息后,迅速与会头村的王林书记取得联系。

王林说夏忠芝包给别人他不知情,并说夏是卫星镇任命王朝左屯(原敏西村)一临时负责人,王林仍是两个村的行政书记,他与万明喜签的合同是有效的,并说让万到法院去起诉李子峰和夏忠芝,5月初万明喜到望奎县卫星镇法庭起诉,要求法院裁定王林与万明喜签定的合同有效,夏忠芝与李子峰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要求李退还已被其种植的土地,在5月至9月期间万多次找到法院要求给与审理,直至9月3日法院终于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万明喜才得知王林将签合同的7.15万元根本未入敏西村账务,事实上一直被其个人侵用,且他要求将合同时间提前至2月12日是因为他3月份对敏西村已无管理权无发包土地权,相关证据及相关证人的证言均在该案审理的卷宗上记录且都存于法庭。

事实上王林是利用政府给他的权利诈骗了万明喜,于是万明喜要求王林退还7.15万元及利息及赔偿因其诈骗给万明喜造成的损失,但王林称是村上的事与其个人无关,据不给付。

特此报案。

以上本人(本公司)提供材料完全属实,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报案人:XX(签名,捺印,公司或单位报案需加盖公章)

时间:XX年X月X日

附:汇款凭证复印件、本人及汇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对方帐户名:XX 帐号:X银行,X号码 卖家电话号码为:XX

注意:

1、报案材料需使用A4纸,可以打印,也可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

2、以上为报案材料范本,每案情况各不相同,请报案人自行组织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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