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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律师与法律共生共存。法官与律师的职责、地位、权力不同,在形式还可能对立。但是,他们具有相同的社会功能,即实现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工作中理应相互沟通、协调和配合。同时,律师与法官地位、立场及工作性质的不同,还决定了他们在从业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产生摩擦与矛盾。而消除误解与分歧的最佳途径就是进行工作交流与对话,在对话中增进了解、消除偏见、形成共识,并以经常性和正当的学术业务交流取代各种非正当关系。
一、当前法官与律师进行正当工作沟通面临的主要问题 虽然有关方面积极推动建立律师与法官良性互动关系,然而,就目前司法界现状而言,法官和律师难以实现规范有序的业务沟通,缺乏正当必要的学术交流。一些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及违法乱纪行为在社会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严重损害了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目前,律师与法官在交流沟通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律师与法官进行正当工作交流缺少制度保障。为了预防法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及相互勾结,维护司法公正,最高法院、司法部于2004年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意图在律师与法官之间设置了一条“隔离带”。无疑,这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防止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的作用,起到一定成效。但是,这条“隔离带”同时也束缚了律师与法官进行正当的工作沟通,使得正当学术业务交流受到影响,尤其是双方在诉讼环节中产生的误解、分析难以进行及时沟通、消除,不利于律师与法官业务素质的提高。律师与法官如何进行经常性和正当的工作交流,以及如何规范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工作交流行为。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缺少制度依据,不利于律师与法官关系的健康发展。
(二)科学交流平台的缺失致使律师与法官进行学术业务交流困难。在律师与法官开展学术、业务上的交流非常必要,这样做能够统一律师和法官在法律问题、案件处理等方面的认识,减少法律认识分析,提高各自的业务素质。律师利用什么方式与法官进行交流。一些地方法院采用座谈、走访、聘请律师为人民陪审员、执法执纪监督员等方式。这些做法虽然起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交流活动在参与人员层次、交流深度等方面存在局限性,再加上方式陈旧落后,缺乏针对性、实效性,致使许多活动流于形式、实际效果并是太好。由于科学交流平台的缺乏,很多律师将与法官的交流场所转入了“地下”,如饭桌、娱乐场所,并滋生了不正当关系和腐败行为。
(三)律师与法官之间的非正当关系为正当工作交流带来负面影响。当前,部分律师与法官存在不正当关系,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干扰了司法公正。这些不正当关系在损害司法形象、破坏司法权威同时,也让律师与法官本来就脆弱的关系雪上加霜,给律师与法官进行工作交流带来了阴影,一些正当的工作沟通难以施展手脚、有所作为。
(四)律师与法官之间存在的职业隔阂短时期难以消除。由于职业地位、立场的不同,律师和法官之间在很多情况下存在分歧与偏见。在律师届普遍存在这种认识:法官职业优越感高,不尊重律师,在法庭上随意打断律师的陈述意见,对律师的意见不够重视。而在法院系统,一部分法官对律师的职业性质、人格品行存在种种看法:律师“挑词架讼”、“重利忘义”,是司法界的“掮客”,部分人还“品质败坏”;一部分律师业务水平底,“胡搅蛮缠”、“挑弄是非”,等等。这些隔阂、偏见,导致律师与法官之间缺少谅解、包容和信任,更多是相互轻视、提防。这在律师与法官之间设置了交流障碍。
二、构建法官与律师正当沟通机制的建议 第一,完善律师与法官进行正当工作交流的各项规章制度。简单地禁止律师与法官交往,不能够有效地杜绝双方不当接触,也无法让二者关系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因此,尽快出台办法、建立制度,为律师与法官进行经常性和正当的工作交流提供依据和准则。要大力提倡和鼓励律师与法官进行正当工作交流,倡导他们在交往中要遵守职业准则,杜绝和预防各种不正当的关系;要搭建法官与法律进行学术业务交流的官方平台,为律师与法官工作沟通提供各种便利;要强化惩处措施,对律师与法官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及腐败行为加大查处、处罚力度。 第二,法官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法官居于强势地位,律师居于相对弱势。实践中,律师往往得不到司法人员尊重,发表的建议不被重视;一些律师因执业行为受到打击报复,甚至被错误追究责任,等等。因此,要引导法官正确认识律师在司法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培养法官对律师职业的认同感。同时法院应切实保障律师正当执业,在加强制度层面保护的同时,推行一系列配套的具体措施,让律师执业权利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 第三,治理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影响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因素很多,推进律师与法官正当工作沟通机制建立,要从多方面入手:一是增强律师与法官抵御社会不良风气的能力。目前,商品经济的“金钱万能”、“等价交换”等理念腐蚀了部分律师与法官,并将这些“理念”引入了职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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