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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杰出人才移民后从事相关工作之前是做金融的移民美国后有行

01月07日 编辑 fanwen51.com

美国杰出人才移民,又称第一类优先职业移民(FirstPreferenceEmploymentBasedImmigration,简称EB-1),是美国移民局公布的五种移民美国类型之一,包括EB-1A“杰出人士”移民、EB-1B“杰出教授或研究员”移民、EB-1C“跨国公司经理”移民三个类别。杰出人才移民( Eb-1A: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属于美国移民法规定的 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Eb1类别。美国每年全球移民签证配额的28.6%,即大约4万个移民签证,再加上未用完的特殊移民和 投资移民的配额,都用于“第一类优先”移民。按照美国移民法,职业移民划分为五类。第一优先类是具有杰出才能的人士,第二优先类是专业人才和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士,第三优先类是专业人士、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第四优先类是特殊移民,第五优先类是创造就业机会的投资移民。“杰出人才”移民(Eb- 1A: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属于美国移民法规定的 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Eb1类别(Eb1细分为Eb1-A 杰出人才、Eb1-B杰出教授/研究员和 Eb1-C跨国公司经理三小类)。那么杰出人才包括哪些人群呢?杰出人才包括科学、艺术、教育、体育和商业五大类,涵盖各行各业。根据移民法规定,满足杰出人才标准的外籍人士,不需要申请 劳工证,就可以直接申请移民并获得 绿卡,这也是其最大优势所在:申请程序中免去了申请劳工证这一步,从而大大缩短了整个移民申请的时间。另外,该类职业移民不用花时间去等待签证配额,可以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获得美国合法永久居留身份。因此对很多研究人员,医生及其它工程技术人员来说,EB-1杰出人才移民可以说是获得美国绿卡的“高速快车”。EB-1(A)“杰出人才”或EB-1(A)主要指的是那些在商业、科学、艺术、教育、或体育五大领域中具有特殊才能,取得很高成就,并享有国家级或国际性声誉,而且其成果和贡献在该领域得到广泛认可的杰出专业人才。这些人应是被认为是该领域中少数的顶尖人物之一,并申请人在获得杰出人才 绿卡后,将在美国继续从事其领域内的工作,而其工作会对美国社会的相关发展,提供实质贡献。EB-1(a)不需要申请 劳工证,不需要永久性工作的承诺。杰出商业类人才杰出科技类人才杰出艺术类人才杰出教育类人才杰出体育类人才

(1)杰出科技人才:科学家、院士、发明家、各级科研机构和公司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程序师、计算机专家、医师、医学家、各学科正副教授、博士后、博士;

(2)杰出艺术家:画家、书法家、舞蹈家、音乐家、 音乐指挥家、歌唱家、影星、名模、电视主持、影视导演、 动画设计师等;各级特级教师、教育理论家等;

(3)杰出工商人才:杰出企业家、贸易商人、管理专家、金融专家、广告策划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经济师等;

(4)杰出运动人才:著名运动员、教练员等;

(5)杰出教育人才:著名教育家、教育学学者等。一般来说,美国移民法规定符合以下10条要求中的3条即可申请杰出人士,申请人符合的条数越多,对申请就越有利。

(1)因其杰出成就获得过低于国际公认大奖的其他全国性或国际性奖励;

(2)作为必须具有杰出成就方能加入的专业协会或组织之成员;

(3)其专业成就为专门著作、行业出版物或重要媒体所记载或报导;

(4)在其行业有担任评判员或评委委员的任职经历;

(5)在有关领域取得过开创性成就;

(6)发表过专业著作,或者在行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上撰写过专业文章;

(7)其作品参加过艺术展出;

(8)身为某一著名机构的负责人或重要人物;

(9)身处高薪阶层;

(10)如果是表演艺术家,其表演的票房价值或者其唱片、磁带、光碟或影带等的销售有极好的商业收入。EB-1(B)“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或EB-1(b)是指那些在某一特定的科学或学术领域中,取得国家级或国际性声誉的教授或研究人员。此外,申请人还必须在某学术领域中,至少执教或从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工作可以算作申请EB-1(b)中的工作经验。EB-1(b)的要求要低于EB-1(a)一些。虽然EB-1(b)不需要申请 劳工证,但是,申请人必须有永久性工作的承诺,需要由美国雇主出面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博士后研究不算永久性工作的承诺。

(1)对个人的要求:有至少三年的相关教学或者研究经验。并且至少满足以下六条中的两条:a.知名奖项;b.专业学会会员;c.专业刊物报道;d.担任专业评委;e.原创性学术贡献;f.专业论文或书籍发表。

(2)对雇主的要求:雇主可以是大学、研究所,或者私营雇主。私营雇主要求至少已经雇佣三名全职研究人员,并且该雇主在其行业有所成就。EB-1(C)“跨国公司的主管或经理”或EB-1(c)则指那些被跨国公司调任到美国的高级 行政人员或高级经理。该外国人须获得美国公司永久聘任,而在此之前的三年期间内,已为在该美国公司的海外相关企业(母公司,子公司或 关联公司)工作至少一年以上。同样,EB-1(c)不需要申请 劳工证,但是需要有永久性工作的承诺,并需由美国雇主出面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其职务需要符合如下条件:

(1)主管公司的机构或其重要组成部分;

(2)有权制定公司的经营政策或经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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