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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了哪些规定

01月07日 编辑 fanwen51.com

新颁布的《公司法》,意味着公司实务的操作理念和法律依据的更新,从整部法律的条文来看,这部新的公司法在强化其作为私法应有的自治性的同时,也体现了司法权的适度干预,公司法的可诉性有所增强,有学者为此评论“新《公司法》是一部强化投资信心的护权型公司法”[1]。 本文以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派生诉讼为对象,分析公司法修改中公司自治和司法干预之间相互制衡的特点,并试探讨这一特点对我国有关公司案件民事诉讼的影响。

一、从法理上分析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理论结构。 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法条中所引用到的第一百五十条内容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从字面分析该法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应尽的诚信、忠实及善管义务,而第一百五十二条则规定了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对违反上述义务的上述公司高管人员所行使的诉讼权利。其中第二款规定“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标志着我国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其前第一款则是对股东派生制度中前置程序的规定。 所谓派生诉讼亦有学者称为“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拒绝或者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治理机构成员或者公司外第三人对公司所负的义务或者责任,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但为了公司利益提起诉讼的权利。 ”“派生”一词的含义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第一是相对于公司的原始诉讼,股东虽然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必须是因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才在特定情况下代公司行使的,故有“派生”之意。第二,派生诉讼具有代位性(即原告股东代公司之位对侵害公司权利之人提起诉讼)与代表性(即原告股东代表其他未起诉股东提起诉讼),但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以及《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有本质区别[3],故“派生”一词有其特定内涵。

二、制定派生诉讼的立法背景和现实需求。

三、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运作方式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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