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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案例如何分析

04月15日 编辑 fanwen51.com

[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篇一:海上保险案例 海上保险案例 案例分析练习 1、某年6月14日,某渔业公司以其所有的A-13号渔船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船舶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当年6...+阅读

无效合同案例如何分析

现在我们要讨论这样一个题目,是不是违背了所有的强制性规范都要导致合同无效?从我们国家实际情况来看,政府治理很多经济事务,现在我们政府的行政权力非常强盛,治理的事务非常多,而且非常详细,所以有关经济治理方面的强制性规范非常多。但是,法院在审理有关合同纠纷的时候,是不是说凡是只要是违背了这些规则都要导致合同无效?我们觉得这确实是个需要讨论的题目。 假如把任何违背强制性规范的合同都当作无效合同处理,那么,无效合同的范围也仍旧长短常宽泛的。所以,我们建议这个题目要进一步探讨,对强制性规范也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分类,可以考虑把这个强制性规范进一步的区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的强制性规范;另一类就是禁止性的规范(我们称为效力性的规范)。

对于一般的强制性规范来说,违背了这些规则,行政机关有权进行行政处罚。好比行政法规里面划定,在建筑工程承包里禁止承包人贷资建房、禁止营业执照的转借等等。但是违背这些强制性划定不一定都有必要宣告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毫无疑问违背这些划定,政府有权处罚当事人,这是没有题目的。 由于它已经违背了政府治理的规则,已经侵害了行政治理的秩序,所以政府当然有必要进行处罚,但是这并不一定要使得交易本身要被宣告无效。我们有必要考虑,强制性规范里面有大量的规则,但不一定都是和合同的效定联系在一起的。法律设立这些强制性规则的目的并不是主要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主要是为了维护当事人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当事人双方都不愿意继承来使这个合同有效,并继承履行这个合同的话,也没有必要一定要宣告合同无效。

好比说法律划定的售房必需要经由销售许可才能售房,这个规则主要是为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利益,防止欺诈,但是假如交易当事人事后愿意解除合同,而且也可以补办登记的话,那么也没有必要一定要宣告合同无效。所以我们对一般的强制性规范,是不是一定要宣告无效这个还要详细分析,枢纽要看这个规则设立的目的是不是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要考虑违背了这个规则是不是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假如不一定宣告合同无效。但是另外一种就是我们说的效力性的规范,违背了效力性的规范,那么要直接导致合同无效。哪一些是效力性规范呢?效力性规范首先时强行性规范,其次,依据法律、法规的划定,这些规范和合同效力是联系在一起的,不符合这些规则的将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那么这些规范就是我们所说的效力规范。

同时还有一些规范尽管在法律法规里面没有明确划定说违背了它就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这些规则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那么我们也可以把它归入到效力性规范里面去。所以我们的看法就是说对于强制性规则也有必要对它进行进一步的分类,仅以效力规范作为判定无效的依据,目的主要是为了进一步缩小无效合同的范围,尽可能的鼓励交易。 好比说贷资兴建,我们说贷资兴建,违背这个规则的话,当然可以对承包人进行行政处罚,这是没有任何题目的,但是不一定就是说这样就使建设工程合同就宣告无效。它是一个强制性规范,但不一定宣告无效。这个合同可以继承有效,贷资兴建可以转化为借贷或者借款关系。 营业执照的转借也不一定就要宣告无效,转借营业执照以后可能转化为一个代办代理关系。

所以我们一定要仔细、进一步的研究强制性规范的性质,来进一步的确定是不是有必要宣告合同无效。 其次,按照合同法52条的划定必需是违背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划定。 法律的划定,在民法上可以分为任意性和强制性的划定。所谓任意性的划定就是指法律的划定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商定来加以改变。对于任意性性的划定来说,当事人不仅可以通过商定改变这些划定,而且当事人的商定还要优先于法律的划定来合用。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商定即使改变法律的划定也是正当的,所以不能以为违背划定就导致合同无效。 我们的合同法主要都是任意性的划定,例如合同法划定交付标的物是所有权移转的一个尺度,对于这个规则,当事人可以通过特别商定来改变。例如,不实际交付,标的物还仍旧放在出卖人那个地方,但是也可以发生所有权改变。

假如当事人有这个特别商定,法律也尊重这个划定。 对于任意性规范,法律完全答应当事人加以改变。那么法律划定方面还有另外一种类型,就是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这是当事人不能改变的,违背强制性规范就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这些强制性规范大都主要是体现在有关的行政法规里面,特别是体现在有关的政府涉及到对各种经济流动的治理以及审批等要求方面,这些规则大量的都是些强制性的规范。 违背这些划定都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判定合同无效的尺度首先必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能用来判定合同无效。法官在宣告一个合同无效的时候,只能在判决书里援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划定,而不能直接援引规章包括地方性法规作为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说人民法院在宣告合同无效的时候,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案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院怎么判

法院判决单位与劳动者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履行该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或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可以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满足上述条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也可以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铁饭碗。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然可以和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解除双方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想找合同无效或撒销合同的案例

无效合同案例:2008年9月1日,原告林某与被告孙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孙某将其在同年获得的一套5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卖给林某。协议约定:房屋价格为15万元;由买方在签订协议之日支付13万元,余款在过户时一次性付清;卖方在2008年9月30日前协助买方办理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同年10月底卖方交付房屋给买方。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协议签订后,买方依约于协议订立的当日向卖方支付了购房款13万元。但直到2009年3月底卖方孙某仍然不交付房屋,也不同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林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认定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并判令被告履行协议。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协议无效并判决驳回了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关键是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要认定协议的有效,除了协议签订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之外,还要看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本案中作为买卖标的的房屋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并且卖方取得该房屋还不到一年的时间。根据2007年建设部等国家七部委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只拥有有限产权,其所占用的土地是划拨土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当事人在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这就是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在5年之内对该住房并没有完全的产权,是和国家共有的房屋,即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在购得房屋5年内只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之一,作为共有人之一的人在没有取得另一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处分共有的房屋,这显然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

另外,也完全可以认为,如果获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当事人可以任意买卖这种房屋的话,国家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措施将会落空,这也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本案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法院的认定和判决是正确的。

跟人力资源公司签订无效的劳动合同但未去劳动部法院申请裁决无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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