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合法解除与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阅读
劳动合同约定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劳动合同后负禁止
不得超过两年,而且在两年内原用人单位需要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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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同业竞争如何解决
主办券商和律师在企业挂牌前,应对同业竞争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的结果,结合公司和关联方的具体情况,通过如下方式对公司同业竞争问题进行解决:
(1)对关联方经营的业务进行调整,使关联方从事的业务与挂牌公司的业务不存在竞争关系;
(2)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控制的企业的所有股权;
(3)挂牌公司通过受让关联方股权、收购关联方经营性资产和业务的方式,消除与关联方的同业竞争关系;
(4)挂牌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辞去其在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重要职务,并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5)对关联方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中与挂牌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进行变更与调整;
(6)在挂牌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对避免同业竞争问题作出规定;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挂牌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和活动;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与挂牌公司签订《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约定,不得从事与挂牌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否则,因从事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挂牌公司所有,同时按同业竞争业务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向挂牌公司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问题
首先我概括回答你的问题。竞业补偿金需在你离职后每月支付,不得过两年后再每月支付,所以贵公司的这条规定是无效的。如果贵公司没有履行支付竞业补偿金的义务,那么这个这个竞业限制条款就无效了,这时你可以不履行你的义务。具体的分析请见下面。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期限。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系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就业而支付的对价,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向员工支付的补偿,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是否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的前提条件。虽然有关单位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包含在每月发放的薪资和福利待遇中,但是员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是员工付出劳动所获得的报酬,而竞业限制补偿金系员工离职后方产生的补偿费用,二者性质完全不同,支付依据也不同,显然有关公司乱立名目,刻意规避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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