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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主体有哪些

07月18日 编辑 fanwen51.com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书面意思表示,是授予仲裁机构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并排除法...+阅读

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主体有哪些

仲裁庭的认定权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取得管辖权的依据。因此,在仲裁程序中,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那么直接牵扯到仲裁庭是否享有对争议的管辖权。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界普遍认为,仲裁庭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有权性以及其自身的管辖权问题作出决定,这被统称为管辖权或管辖权原则。管辖权原则对于仲裁来说还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对仲裁庭而言,它扩大了仲裁庭的权限,使得仲裁庭有机会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自身的管辖权问题“第一个发言”,并以此为基础继续仲裁程序直至作出裁决,虽然这种“发言”并不一定具有终局效力,但对于仲裁庭工作的进行却是非常必要的。其次,从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来看,它减少了法院介入仲裁程序的可能性、推迟了法院介入仲裁的时间,可以使仲裁更少、更晚受到法院的干预和影响。

这符合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弱化法院对仲裁的干预的发展趋势。对于法院来说,相比将所有管辖权异议均交由法院决定的做法,管辖权/管辖权原则也有利于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第三,就仲裁程序而言,它既加速了仲裁程序,同时又可以防止当事人恶意拖延和破坏仲裁程序,减少和防止当事人在两个战场 (法院和仲裁庭)作战,降低当事人的花费,提高仲裁效率。假如仲裁庭不享有对仲裁协议效力及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权,那么一旦当事人提出此种异议,仲裁庭无权对此作出决定,而只能交由法院处理。这样的话,无论法院最终决定如何,仲裁程序势必受到影响,仲裁程序的延误在所难免。同时,当事人不得不既要面对法院又要面对仲裁庭,增大了负担。此外,反对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很容易借此拖延和破坏仲裁程序。

相反,如果采用管辖权/管辖权原则,那么在当事人提出异议时,仲裁庭就可以对此作出认定,使得仲裁程序在无需法院介入的情形下或继续或终结,从而提高了仲裁的效率,同时也免去当事人既打诉讼又打仲裁之苦。这样,还能有效的减少和防止当事人恶意延长和破坏仲裁程序。...

仲裁协议书是什么

现实困惑

某商场从某服装厂进了一批畅销女上装,双方已经签订服装买卖合同。但就纠纷解决事项,双方在合同中未作出约定。现在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服装的质量等级提出了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双方欲订立仲裁协议,申请仲裁。那么,双方应该如何书写仲裁协议书呢?

律师答疑

仲裁协议书是指各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以书面方式请仲裁的协议。即是由当事人各方经过相互协商一致,达成的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依法评断,并作出裁决的一种书面的协议。仲裁协议书一般包括的内容为:(1)首部:标题写“仲裁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当事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2)正文:主要写明:请仲裁的意思表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的事项。(3)尾部: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注明订立仲裁协议日期。

双方在书写仲裁协议书时,可以参考如下格式:

仲裁协议书

当事人(甲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职务:董事长

电话:*******

当事人(乙方):***服装厂

地址:**市**县*路*号

法定代表人:钱某职务:董事长

电话:*******

甲乙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如下:

双方于**年**月签订服装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服装的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故双方一致同意选择**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所涉服装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决。

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赵某

乙方:***服装厂(盖章)

法定代表人:钱某

*年*月*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十九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法理荟萃

当事人应具有请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将某些事项愿意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事项还必须合法。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在订立仲裁协议时,要明确由哪个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仲裁。

如何签定有效的仲裁协议

规范、完整的仲裁协议应该具备以下三方面内容:

1、请仲裁的意思表示。就是说仲裁协议中应当出现“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类似的措辞。

2、仲裁事项。即是对全部的争议还是对部分争议行使管辖权。 在实践中,“仲裁事项”在仲裁协议中一般表述为: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或由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即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哪一个仲裁机构仲裁要明确。这三个实质条件要同时具备,才是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仲裁协议都是不完备的,其法律效力就有可能受到置疑,从而导致纠纷不能通过仲裁方式得到解决。在形式上,《仲裁法》中规定仲裁协议要用书面的形式达成,这就告诉我们,仲裁协议只能以书面方式达成,口头达成的无效。另外,书面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主要是仲裁条款,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有关条约或者合同时,在该条约或合同中订立的把将来可能发生的有关条约或合同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仲裁协议的第二种表现形式是补充仲裁协议书,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订立的将现有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但在实践中,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能够平心静气的坐下来谈判达成仲裁协议的可能性不是很大,所以建议合同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就订立仲裁条款,那时比较容易沟通。在此,建议双方当事人采用示范仲裁条款,青岛仲裁委员会的标准示范仲裁条款为:“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按照其规则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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