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常耳闻“饿死不做贼,屈死不告状”之说,听其音大有对告状打官司唯恐避之而不及之感。诚然,“饿死不做贼”说的是做人的一般准则,而“屈死不告状”则是针对旧社会“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而言的,运用到当今法制社会显然不当。笔者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最佳途径就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缘何“屈死不告状”呢?究其心理
,不外乎以下几种:
一、“因祸得福”心理。在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下,一些人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他们金钱至上,唯利是图,目无国法。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钱。在他们看来,自身利益受侵害已成事实,即使去报案,无非使罪犯判几年刑,而自己却得不到什么好处或实惠,只要对方愿意拿钱“消灾”,不如趁机捞它一把。于是,在金钱的诱惑下,案犯和被害人各求所需,各得其所。如犯罪嫌疑人李某将本村村民朱某价值2500元的耕牛盗走后卖给他人宰杀,朱某得知后没有报案,而是找到李某,摆出一副不依不饶的架势,问李某是“私了”还是“公了”,授人以柄的李某害怕坐牢,连忙拿出6000元“赔偿费”交给朱,双方当即立下“君子协议”,想将一桩盗窃案一笔勾销,后因李某再次盗窃被拘方才交待出前起犯罪。
二、“得饶人处且饶人”心理。不少案件一旦案发,一些在当地算得上“有头有脸”的“中间人”便出面调和。他们不论案件性质如何,唯求亲戚邻里一团和气,出发点终归是好的,其结果却往往违背其初衷。如舒某与陈某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舒某将陈某头部打成骨折。陈坚持要向公安机关控告,追究舒的刑事责任。村干部闻讯后,赶紧前来轮番对陈“攻关”。由于不敢得罪村干部,陈碍于面子不得不在这些“和事佬”的“撮合下”将案子草草了结,放舒一马。然而,陈对舒的“仇恨”却加深了。
三、“打落牙齿吞肚里”心理。一些当事人由于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为保名誉,往往消极回避,一旦发生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便委屈求全,能“捂”则“捂”,更不用说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了。如:20岁的村姑黄某被37岁的劣迹累累的邻居魏某强奸后,为保“名誉”,不仅没有报案,反而嫁给了魏某,结果导致婚后遭受虐待等一连串的不幸。
四、“官不了我了”心理。由于一些司法机关人员素质低下,执法不公,执法不严,使被害人丧失对政法部门的信心,产生了“自行了断”的不良心理。如:某厂工人周某因与邻居杨某有矛盾,故意骑自行车将杨某之女撞成轻伤,公安机关小事化了,以意外事故处理了之。杨某有冤无处伸,有苦无处诉,只好“自己解决”,也骑车猛撞周某之女,造成周某之女腿部重伤,结果锒铛入狱。
五、“赢了官司不赢钱”心理。由于一些政法部门工作效率低,再加上办案经费不足等原因,当事人打官司不仅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而且要交的费用名目繁多,就是官司打赢了,也往往得不偿失。所以,当事人认为,与其劳神费钱打官司,还不如降格以求,结果其实是殊途同归。于是,很多人宁可选择私下和解,对打官司则敬而远之。如:35岁的刘某受雇于孙某从事建筑业,一次从六楼摔下致残,丧失了劳动能力。此案的赔偿涉及多方当事人,刘某知难而退,仅找到雇主将医疗费赔偿了之,其它赔偿费用一概放弃,结果导致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日后生活十分困难。
六、“惹不起躲得起”心理。由于法律对部分治安、刑事案件处罚偏轻,对犯罪分子缺乏应有的震慑力,被害人一旦报案,必遭报复。为避免因小失大,只得含冤受屈不了了之。如:某村干部秦某责任田的水稻一天夜晚被人一把火烧焦。秦报案后,案子很快查清,放火者是与秦某素有矛盾的宋某,派出所对其罚款后就不予追究。紧接着,秦某的柴垛又被人放火烧焦。秦又要报案,其妻却高低不让,并劝道:“咱惹不起躲得起,就别再惹祸了吧,下回不定会怎么着呢”。硬是咽下了这口恶气。
七、“莫拿鸡蛋碰石头”心理。一些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见对方拳头硬,有后台,对打官司自然而然地产生了一种畏惧、自卑心理,担心输了官司被人耻笑,因而宁肯含冤受屈也不告状。
如此等等,都是老百姓“屈死不告状”的重要心理因素。为此,作为司法机关,在大力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同时,还必须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水平,努力树立“公仆”意识、服务意识;要深入持久地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对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处罚打击,震慑犯罪,以儆效尤;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法律制度,使犯罪分子无空可钻,恶有恶报。如此,百姓方能走出“屈死不告状”的心理误区,勇敢、自信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和避免不良社会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