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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题之下,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刑事被害人的呼声日趋强烈,如何切实有效保护刑事被害人权益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话题。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在国家未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情况下,积极开展案后救助工作,在促进社会公正、化解矛盾、实现社会和谐和树立检察机关形象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亟
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完善。
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案后救助资金无来源。检察机关实施案后救助的资金未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无固定来源,只有挤占有限的办公办案经费,或向有关责任单位协调,资金来源不足成为案后救助工作开展的最大障碍和阻力。
二是补偿对象不确定。案后救助补偿对象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案后救助补偿对象既有刑事案件当事人又有民事案件申诉人,还有当事人或受害人的亲属。
三是启动程序无规定。案后救助的程序如何启动没有规定,一般采取不告不立、不诉不立形式,只有在案件久诉不止,难以平息的情况下,经检察长同意才会启动案后救助的程序。
四是救助标准无依据。主要是通过协商和谈判的方式确定救助标准和数额,可能出现通情达理的少得钱,胡搅蛮缠的多得钱的现象。
二、案后救助机制的完善
(1)案后救助金的来源和管理
案后救助目前只是检察机关开展的对案后救助人的救济活动,既没有专门的资金也缺乏专门筹集资金的渠道。因此案后救助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案后救助资金应当专户存放在财政部门,来源可由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预算;
2、罚没收入;
3、犯罪人因犯罪所得的财产及孳息;
4、上交国库的无主财产;
5、社会捐助款。
(2)案后救助的对象与范围
案后救助的对象首先应当是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捕或不起诉,导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终结,从而使被害人及其家属无法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加害人或其他途径的赔偿或补偿。目前阶段案后救助的范围可以将救助对象限定为:因被抢劫、绑架、杀人、强奸、故意伤害等重大侵犯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造成刑事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的;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致伤、致残而需要花费巨额医疗费用,而本人无力支付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又很难得到执行,被害人家庭失去正常收入来源且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线的;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生活特别困难的;被害人死亡,因赡养、抚养、扶养无着而严重影响其家庭正常生活的。关于救助对象把握两个标准,一是犯罪结果的严重性;二是被害一方(包括重伤的被害人和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因犯罪陷入生活困难境地。
(3)案后救助申请人的资格及程序
案后救助补偿金的申请人,必须为刑事犯罪的被害人,被害人已经死亡的,为被害人的近亲属,而且申请人须因刑事犯罪而生活陷入困境。除此之外,申请人还需具备一定的要件:
1、无法从罪犯或其他途径得到充分的补偿;
2、被害人对遭受被害没有责任或责任很小;
3、根据特定情形,综合考虑被害人或其遗属与犯罪人的关系及其它事由依一般社会观念,认为救助不失妥当的场合。
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亲属向检察机关提出救助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检察机关不捕、不诉的法律文书;(2)申请救助的原因、理由和基本情况;(3)、相关身份证明;(4)家庭经济状况证明;(5)检察机关认为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4)案后救助补偿金的标准
可以参照《国家赔偿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统一标准: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补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补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补偿金,残疾补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补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
(二)、
(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5)案后救助原则和方式
救助的原则应有三个:
(一)救助及时原则。被救助人遭受暴力犯罪侵害,身体、精神受到严重伤害,应及时给予救助以减轻其痛苦和损失。
(二)救助的有限性;救助仅仅是为了帮助被害人走出被害后的困境,而不是为了完全恢复被害人被害前的权利状况;救助的救济性和有限性不反对被害人通过其他方式和途径获得更充分的赔偿和补偿,可以通过限定不同情形最高救助额度来体现救助的有限性。案后救助方式应以货币形式一次
性给付;
(6)国家的代位求偿权
国家因对被害人的救济而获得在救济额度内向犯罪人追偿的权利。国家的代位求偿权与被害人对犯罪人的求偿权不冲突,如果被害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和补偿,那么国家有权要求被害人一方依法退还相关的补偿金。如果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之后,发现被害人一方依法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补偿金的申请权,则国家依法向被害人一方追讨已付补偿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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