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工作机制,构建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做好新形势下的组织工作提供了拓展内涵、扩大影响、开拓创新的机遇,同时也对组织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我们鼎城区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人的...+阅读
我们这个世界不和谐的事很多,大到世界,小到村落,从“9·11”恐怖袭击、伊拉克战争,到村民上访、邻里失和,到处都有不和谐的音符。当然,世界我们管不过来,也由不得我们说三道四。我只想说说我们生活的小环境,说说我们的眼睛能看得着的、我们的讲话能播散到的地方。
下面我着重谈一些构建和谐社会与做好信访工作的思考,与委员们商讨。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可见,和谐社会是我们目前的一个崇高追求。于是,我们在报纸上讲和谐、在电视上讲和谐、在大会讲和谐、在群众中讲和谐,和谐成了我们的工作重心、成了我们工作的目标。但是,社会生活中最影响和谐的就是群众上访。应该肯定,我们各级对于群众上访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也有一些现象值得研究。那就是我们把准备上访的人看起来,把上访在途的人截回来,把进京上访的人请回来,把不再上访的人供起来。但我们费心心机,信访仍然有增无减,而且规模越来越大。正是按下葫芦浮起瓢。我们的努力没有得到预想的回报,我们的生活依然存在着诸多不和谐现象,社会依然存在着诸多不安定因素,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一、法律及解决纠纷的机制问题
1、诉讼渠道不畅。我们国家目前比较完善的诉讼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对欠缺的是行政诉讼。一些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或某些行政决定还没有完全纳入诉讼渠道。如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当其行使公权力作出侵害村民权益的决定,或其不作为造成村民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其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常常被认为不适格等等。因此类事件发生纠纷,当事人的最佳选择便是信访。
2、村民权益受到侵害没有专门的处理机关。作为处理信访案件的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信访局,对信访案件并无直接裁决的权力;其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或强制执行力。
3、上级机关接受信访多为转送或督促下级处理,不是受理后自己处理。这样就可能形成当事人不断地不服处理,由下而上,循环往复,缠访缠诉。
4、法律软弱,人民法院公信力不足。人民法院是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但“法律白条”的大量出现,使判决书成为国家机器毫无信誉的承诺,法律的尊严受到伤害,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大为下降。许多当事人认为找法院不如找领导,告状不如信访。
二、处理方法失当
1、上级政府的处理方法。一些上级政府大多不直接处理由下级政府处理的信访案件,每遇当事人上访,总是电话通知下级政府前来领人,并要求来者必须达到一定的级别。而且越是面对信访人数众多、声势浩大者,越是不论是非,不管有无处理结果,一味地给下级政府施加压力。
2、下级政府的无奈选择。下级政府受压过重,无所适从,不得不给当事人作出妥协,施于恩惠,委曲求全。据说,我们的一些地方政府对上访专业户有特殊政策:专车接回、报销往返车票、报销住宿费、报销伙食费、支付上访期间的工资、为本人及其亲属安排工作、补偿其它损失等。
面对一些地方政府的妥协,许多上访户似乎并不领情。他们摸到政府的脉搏,专攻其软肋。一些有经验的上访户,专门在全国“两会”期间或上级“两会”期间上访,给地方政府施压,提出特殊要求。更有甚者,要求归程乘坐飞机或旅游沿途风景区,不然以拒不回家相要胁。在此期间,一些地方政府的钱袋,几近玩于信访人的股掌之中。
三、社会效果
政府行为对公民不但有教育和警示作用,同时也有示范和引导作用。
1、一些政府的妥协,使明明白白的事不能明明白白地处理,模糊了是与非的界线。这不但混淆了是非,也掩盖了现实存在的问题。
2、集体上访的,大家更加相信人多力量大,相信团结就是力量,团结就是正义,团结就真理在手,团结就胜券在握。大家学会用临时聚集的合力对抗政府的软弱。久而久之,那些小规模的上访者就会变成大规模的上访者。
3、个体上访的,在上访中吃了亏的老实人,会学习、效仿聪明人的做法,下次变得顽劣起来。聪明人会变得更聪明,再寻机让政府钻圈套,掏腰包。目前,一些缠访者已经不再把解决问题当作信访的目的,他们把解决问题当作借口,赚政府的钱才是真正的目的。故此,他们逢“会”必访,才有了“上访专业户”的美誉。为了和谐,我们创造了和谐社会的副产品,培养了不和谐的宠儿。
四、建立和谐社会的正确选择
正如胡总书记所讲,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核心。
为了社会和谐,我们在做信访工作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修典立章,完善机制。依法治国,首先要有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和时代潮流、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法律体系必须科学、严谨、协调、完备。作为最基层的人大和政府,我们虽不能修典,但可就我们身边连续发生的事立章。我们应该对经常碰到的信访问题制定符合本地民情的具体规章或办法,与国务院在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访条例》相配合,用切实有效的方法,
解决人民群众的纠纷,使人民群众在祥和、安定的环境中生产和生活。
2、公权法定,公权法治。在法治社会中,任何公权力的行使和运用,都应有法律上的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公权力行为,都不得视为有法律效力之行为。公权无法外的权力,法无明文授权不得行之。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其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和不作为,也应逐步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法律应支持和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同时,村民因该公权力受到侵害也应得到司法救济。
3、摒弃人治,实行法治。肃清司法腐败,强化法律权威,这是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保障。目前我们要深入贯彻学习《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信访条例》,对群众的信访案件,依法办理。不推诿敷衍,不故息迁就;不因人少而轻漫,不因人众而纵容。对信访人的正当花费,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有过错方合理负担。
4、沟通网络,直接处理。建议沟通上下级信访信息网络,上级信访工作机构通过网络检查督促转交下级的信访案件。对下级机关拖延不办者,依《信访条例》的规定追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信访人缠访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人民群众在生产和生活中,因私权或与公权力之间产生摩擦是正常的、必然的,信访是目前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和途径,信访人选择信访是正当的选择。上级机关对信访人不宜强令下级带走。强令带人的做法本身,也是一种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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