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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时期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

07月24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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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时期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

党的十大以来,全国上下和社会各界正齐心协力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的警民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作为承担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能部门,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也是公安机关在创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服

务这一伟大目标所必须为之创造的条件和工作的落脚点,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具有时代性和紧迫性。

一、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新时期和谐警民关系

警民关系,按照双方主体在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也是最基本的层次,是指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与群众之间形成的一种基于法律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在办证过程中,人民警察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办证当事人,有义务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为当事人办理证件,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当事人则有拒绝办理的权利。而办证当事人则有认真遵守法律、如实提供法定办证所需的各种资料,有权对人民警察的办证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第二层次,是指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法律,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重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和履行法定义务,确保人民警察顺利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政治和治安稳定。这一层次的警民关系,从另一个角度讲,广大群众仅自己履行法定义务,至于从社会发展角度讲,则不主动参与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中来,也不为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创造便利条件。第三层次,也是最高层次的警民关系,即是本文所指的和谐警民关系,是指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护,社会秩序井然。广大群众发挥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到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治安稳定的行列中来,踊跃参与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为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创造各种便利条件;人民警察则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群众,警民之间形成一种水乳交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依靠的良性互动。这种和谐的警民关系,最大限度调动了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个层次的警民关系,可以相互共存。第一层次的警民关系,突出的是人民警察处于管理者地位,人民群众是管理的对象;第二层次的警民关系,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得到提高,但参与管理意识不强,人民警察的服务意识有所增强,警民之间没有互动;第三层次的警民关系,即和谐的警民关系,是警民一体,不仅群众的社会主体意识增强,而且人民警察也不再以管人者自居,服务的意识占主导地位。

二、怎样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

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首先要从公安机关自身抓起,狠抓公安队伍建设,强化为民服务意识,通过我们扎实有效的工作,逐步改善社会环境和人际关系,从而真正建立起适应公安工作需要的、符合时代特征的“警爱民、民拥警、警为民、民助警”的新型警民关系。

(一)从严治警,打造群众满意的队伍。人民警察要想赢得群众的信任,首先得从自身做起,“打铁还得自身硬”,这就要求广大公安民警在实际工作中,在执法过程中,要带头遵守法律法规,要群众做到的,自己要首先做到;要求群众不能做的,自己要带头不做;要严格、公正执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执法对象和自己有某种关系而枉法,更不能因为自己是人民警察就赋予自己某种特权。同时,要切实提高广大民警的“四个能力”和“两个水平”,借助大练兵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切实解决当前队伍中存在的诸如“追不上,打不赢,说不过”等问题,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践行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打造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战斗力强的群众满意的队伍。

(二)强化为民服务意识,提高公安工作绩效。一是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法严格治安管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这是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最大服务。二是要坚持“服务在先”的理念,不断改进和加强治安行政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文明执法,秉公办事,采取多方面、高质量的便民利民措施,特别要注意选择突破口,从涉及群众利益的窗口单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入手,从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入手,真抓实干,竭诚为民服务,使群众真正信服,从而拉近与群众的距离。三是要摆正位置。要把人民警察定位在“公仆”和“勤务员”的角色上,一切为了群众,密切联系群众,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在群众身上进行“感情投资”,做他们的知心人、贴心人,让群众既感受到人民警察的威严,又感受到警察的可爱可亲。四是要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在当前复杂的治安形势下,公安民警应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客观、全面地掌握治安状况,吸纳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做出切合实际的判断和决策,避免脱离群众、脱离实际而形成的主观臆断,使公安工作与群众路线真正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一是要牢固树立“公安工作对法律负责”的观念,明确对法律负责与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切实增强依法办事和严格、公正执法的责任心。二是要加强法制教育和执法培训,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断提高公安民警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三是要完善执法内外监督制约机制,认真执行《行政监督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等规定,加大内部和社会各界监督的力度,防止滥用权力。四是要针对影响严格、公正执法的突出问题,如地方保护主义、人情干扰、权大于法、金钱诱惑等,从思想教育、制度建设、内外监督等多方面采取措施,坚决纠正执法随意性,抵制各种压力和诱惑,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五是要明确执法范围,下大力气减少、杜绝行政干扰和非警务活动,以完善的监督机制、制度化的法律规章和条例代替行政命令,指导和约束警务行为,尽可能减少不规范的人为因素,以营造有利于公安工作的执法环境,缔造和谐的警民关系。

(四)疏通警民沟通渠道,缩短警民距离。一是要认真做好信访工作,把公安信访机制推向社会,面向群众,及时了解群众的冷暖疾苦,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对信访案件要做到“人人见局长,件件有着落”。二是要改善警务运作模式,做到警力下沉,沉到社区,警务前移,移到窗口,与群众实行“零距离”接触。三是加强“110”、“119”、“122”等服务机制的建设,真正做到“有警必接,有难必救”。四是警务公开,建立和完善民警向群众定期述职制度,让群众了解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从而取得彼此信任,增进尊重与合作,避免误会和磨擦。五是要进一步完善公安听证、复议和诉讼等各种制度化的沟通机制,利用听证、复议和诉讼等形式,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倾听群众和当事人的意见,化解纠纷,解决矛盾。

(五)严格执法,确保一方平安。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让广大群众感到在人民警察的保护下有安全感。据统计,连续四年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刑事犯罪、治安秩序混乱、交通事故是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三大重要问题。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公安机关就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六)因势利导,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在创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也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一个重要环节。站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前沿,公安机关如果对某件群体性事件没有处理好,往往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俗话说得好:“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一件群体事件没有处理好,可能将以前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所作的努力化为乌有,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造成其他公安工作的困难。当前,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格局逐渐被打破,一些人民内部矛盾逐渐凸显,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成为各级政府新的工作重点,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要坚持区分引发群体性事件矛盾性质,区别对待,本着最大限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因势利导,及时处理。对事件中的违法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权限依法处理,该追究法律责任的决不姑息,及时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维护社会的政治和治安稳定。

三、构建新时期和谐警民关系意义深远

(一)和谐警民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胡锦涛总书记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讲话时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构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我们要构建的和谐警民关系,就是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使他们充分享受到公安机关创造出的良好治安环境,能安居乐业;群众的社会管理热情得到调动,社会上形成了警民联手维护社会治安、维护良好社会治安为人民的良好局面。

(二)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解决警力不足的重要举措。有专家指出: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警力不足将成为一种常态。在社会的管理中,作为与人民群众接触最多、维护群众利益最直接的公安派出所,警力不足的现象更为严重。在改革进程中,各种利益关系、价值观念冲突导致各类矛盾易发,社会治安局势将越来越复杂。而与形势相适应的社会管理机制、矛盾处理机制尚未建立或相对滞后。以现有严重不足的警力、相对薄弱的社会防控机制、不完善的矛盾处理机制来应付日趋复杂的治安局势,人民警察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承受的压力之大可想而知。在现有机制下,大规模增强警力是不可能的。警力有限,民力无穷,最好的出路就是构建起和谐的警民关系,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政治热情,充分利用社会各种资源,让群众参与到这场防控战役中来,减轻民警的负担,共同维护社会治安。

(三)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解决当前复杂社会治安局势的有效办法。当前,社会治安局势仍然存在突出问题:刑事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侵财犯罪和经济犯罪增长迅猛,危害程度日趋严重;网络犯罪日益增多,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日益加大;黑社会性质犯罪危害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毒品违法犯罪严重,引发一系列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占相当大的比重,流动人口犯罪日益突出;犯罪的动态化、暴力化、组织化趋势明显,打击难度增大等等。建立安定有序的社会治安环境是公安机关的历史使命。当前,我们可以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依靠广大群众的力量,在社会中构筑起一道严密、科学、有效的防控体系。同时,依靠广大群众不断提高的法律意识和参与社会管理热情,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提供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查处违法犯罪所需的各种线索、证据支持,给予违法犯罪分子以严厉的打击。

(四)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是创新新时期公安工作方法的必备条件。警力严重不足、经费困难、社会防控体系不完善是当前制约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瓶颈问题。新时期,要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就要实行警力、物力、财力向一线单位倾斜,要坚定充实派出所、巡警、刑侦及交警部门。同时,要重点建立社区警务,以社区为单位,由公安机关牵头,组织专业协警、志愿者和治保积极分子组成的,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的群防群治力量,在加强街面防范、维护治安秩序和增强群众安全感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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