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官拉票行为的表现、成因及治理措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实践证明,经过民主推荐任用的干部绝大...+阅读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及表象
商业贿赂是一种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一些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采购和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财物和开单提成,造成“看病贵”问题;教
辅资料、教学设备、校服采购过程中收受回扣、加重学生负担问题;保险领域不正当竞争,向被保险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行贿问题等等。
二、商业贿赂出现及长期存在的原因
(一)对商业贿赂的认识模糊。商业贿赂行为开始表现为交易的各方给对方提供账外暗中的各种好处时,一些人还认为这是“市场经济的润滑剂”,是正常的。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在进行经济项目运作时,也公开或半公开的动用资金购买礼品,到后来则直接使用现金,对上级有关部门或实权人物进行所谓的“攻关”;一些领导和职能部门,对这种贿赂开道发展经济的做法或默许或支持。
这些,都是商业贿赂行为普遍存在和得以发展的直接原因。
(二)权力的商业化。我国目前政府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手中具有的审批权、执法权等,与商业行为中的经济利益有着直接的联系,一个工程项目的运作,如果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照,特别是有实权者的照顾,经济利益会特别丰厚。因此,我们看到在项目审批、工程发包等经济行为中,政府的市场准入行为和执法监管行为,存在着大量商业化运用的事实,直接导致了权钱交易、权权交易,这是商业贿赂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预防和治理措施滞后。在立法方面,主要是立法滞后,缺少一部较高立法层级的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不能适应目前惩治商业贿赂工作的需要。在执法方面,主要存在着多头执法,执法手段简单,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这就给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有效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造成了目前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局面。
三、商业贿赂的危害
(一)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在一些行业和领域中,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企业运行的“潜规则”,面对这样的“潜规则”,企业自身往往无力对抗,为了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一些企业在愤怒、无奈之余,也不情愿地选择了屈从,从而使得商业贿赂的雪球越滚越大。这种商业贿赂导致的恶性竞争剥夺了其他竞争者公平交易的机会,使守法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使诚信等公序良俗受到极大破坏。
(二)商业贿赂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公平合理的竞争有利于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防止资源和劳动的浪费。但是,商业贿赂使商品和服务不能按照本身质量的好坏、服务水平的高低进行交易,致使在市场竞争中质量差、水平低的商品和服务可以打败质量好、服务水平高的商品和服务,为假冒伪劣商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肥沃土壤”,使市场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交易的天平因此向行贿者一方倾斜,严重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生产技术、服务水平的提高以及产业结构的提升,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三)商业贿赂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负担,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据国际有关机构估计,全球每年因为贿赂和腐败导致的经济损失高达32000亿美元。在我国,据有关部门资料显示,建筑企业每年的经营费用约占营业额的2%至3%,而其正常的费用范围仅仅在0.3%至0.5%之内。在医药行业,推销人员一般按药价5%至15%或者更高的比例给医务人员以回扣。所有这些费用最终都会转嫁给消费者,使得交易成本增加,消费者不堪重负。
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大都是在账外暗中进行,产生的不正当利益进入交易对方单位的“小金库”或者个人腰包,导致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据有关部门测算,仅在全国药品行业,由于商业贿赂每年流失的国家资产即达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的16%。
(四)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在商业贿赂成为“潜规则”后,越来越多的经营者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不惜以重金腐蚀、收买商业活动相关单位人员(其中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已查处的高官腐败案件证明,腐败通常与商业贿赂相联系,在我国,已查处的高级领导干部受贿犯罪案件(如成克杰受贿案)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如厦门远华走私案)中,绝大多数都涉及到商业贿赂。因此,商业贿赂是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已经成为近年来经济领域中犯罪的一个突出问题。
(五)商业贿赂严重败坏社会风气,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商业贿赂严重违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本特征和要求,诱发了社会的仇富、仇官心理,对一个国家、民族文化的破坏无法估量。一个盛行商业贿赂的社会,绝不是一个规范有序的社会。在商业贿赂下形成的“奸商文化”更是对民族传统美德的践踏。
四、治理商业贿赂存在的难点
一是方式隐蔽,发现难。
商业贿赂往往钻法律的空子,打政策“擦边球”。如假借促销费、宣传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
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现金或实物;有的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有的采用账外暗中支付,然后做假账。而现有的会计制度不健全、现金交易大量发生,假账现象普遍存在,账本表面真实和实质失实的矛盾,造成执法部门发现商业贿赂难。
二是攻守同盟,调查难。由于商业贿赂行为发生在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与单位或者单位与个人之间,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手段比较隐蔽,作案后通常不会留下明显痕迹,局外人即使怀疑,也很难知内情,并且行贿受贿双方当事人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会共同隐瞒相关情况,订立攻守同盟,致使商业贿赂案件调查取证难。
三是法律缺位,处理难。从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法律条款只是零散的存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对于商业贿赂形式,法律规定得过于简单,局限性比较大,操作性不强。在处罚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如行政罚款过低,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行政制裁手段单一,不能有效遏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蔓延。
四是多头执法,协作难。对于商业贿赂,不仅工商部门有权查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赋予其他一些行业监管部门执法的权力,形成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混乱状况。
这种现象,一方面导致不同部门在对查处商业贿赂的标准把握上存在分歧,执法尺度不一。如,在查处商业贿赂行为中,工商部门往往只对企业进行经济处罚,而未追究当事人责任;纪检监察、检察部门只追究当事人的纪律和刑事责任,而未对企业进行经济处罚。另一方面由于相互间沟通、联络协调机制尚不完善,对于重大商业贿赂和腐败线索,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传递,难以形成惩处合力和有效监管;而且一些部门和地方出于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的考虑,对商业贿赂行为听之任之,不履行查禁职责,进一步助长了商业贿赂的肆虐发展。
四、治理商业贿赂的对策
治理商业贿赂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必须要求,也是预防和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要找准症结,多管齐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破解上述“四难”,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一)建立协作机制,凝聚治“贿”合力。一是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二是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达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作战,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整体合力。三是建立民众广泛参与治“贿”机制,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投诉举报激励机制和保护举报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行业的投诉举报,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反商业贿赂斗争,拓宽线索来源渠道。
四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商业贿赂信息查询系统。由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建设、金融、教育、医疗卫生等机关定期公布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把搞商业贿赂的企业和个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公之于众,并实现全国联网,向社会开放,让搞商业贿赂者无藏身之处。
(二)加大宣教力度,牢筑拒“贿”堤坝。根治商业贿赂是一项长期性的社会系统工程,要从植根于思想观念和道德文化层面做起。
一是解决认识问题。正确引导社会对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剖析,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对商业贿赂行为危害性的共识,扭转错误观念,树立商业贿赂不是“潜规则”而是“反规则”,不是“润滑剂”而是“腐蚀剂”的意识,全方位挤压商业贿赂的生存空间,形成反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与廉政文化建设相结合,培植健康科学的商业道德文化。
将重塑商业道德文化纳入到廉政文化建设总体规划之中,积极运用廉政文化建设的现有阵地和载体,加大对以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等为核心的商业道德文化宣传力度,积极运用典型大案要案分析,多方位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社会各界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使崇尚民主法治、健康有序、公开透明等观念深入人心。三是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引导作用。
重视新闻媒体在构建商业道德文化中的传播引导作用,积极引导健康廉洁的商业行为,支持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监督和揭露,调动更多的社会成员参与反商业贿赂,让群众享受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形成“人人喊打商业贿赂”的氛围。
(三)深化制度改革,铲除生“贿”土壤。一是全面推行透明化规则和程序,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工作力度,大力推行办事公开,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资源开发等群众关注的问题,置于阳光之下,接受社会监督,决不允许搞暗箱操作。
二是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尽可能减少权力对具体经济活动的干预和渗透,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减少垄断,防止地方保护;切实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三是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实行“管”、“采”分离,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四是大力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按市场化原则清理和规范社团、行业组织,引导行业组织通过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对会员行为进行约束,进一步强化行业的自我管理和行业自律,推动企业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四)完善法制体系,健全治“贿”之章。一是加强立法,推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从当前看,应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进一步整合、修改、完善其中的有关规定,通过扩大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范围,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人员、收受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控范围,扩大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增设剥夺、限制从业资格刑,完善资格刑设置等。
从长远来看,关键要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集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于一体,对不同程度的商业贿赂行为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二是完善会计监管制度。建议出台有关治理商业贿赂会计责任的具体规定,缩小惩罚作假账行为的自由裁量幅度,加大对公司、企业会计人员和中介机构出具账目行为的监管和惩罚力度。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实行严格的会计责任经济罚和资质罚,一旦账目失实或造假,实行高额经济罚款和吊销执业资格“双罚制”。
三是出台适合我国国情的法人及个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信用管理制度,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体制,推行失信惩戒和退出机制,将有商业贿赂行为的经营主体驱逐出市场,让其永无立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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