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陪产假如何规定]四川新计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即在原...+阅读
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规定
一)公民有生育的权力,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促进优生、优育。 男女双方年龄均在法定婚龄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二)公民依法结婚生育第一肥肉以及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为合法生育。
(三)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1、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4、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5、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符合前款第
(四)项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四)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 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六)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再生育过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七)晚育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八)在小城镇建设中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夫妻,可以在二年以内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
(九)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结婚生育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收养子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收养手续,没有收养手续而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 遗弃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非因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不得再生育。
(十一)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不符合规定的妊娠,应当及时终止。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且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障受术者的安全。
(二)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使用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以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具体经费来源及支付方式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其费用除国家承担的专项经费外,按下列办法支付: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2、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支付;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支付;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县级以上财政支付;
3、其他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前款规定的人员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其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4、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确系避孕节育措施引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析 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三、奖励与社会保障
(一)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职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职级晋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二日,七日内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二十日;
3、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十五至四十日;
4、落实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师意见休假。
(三)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由双言申请,经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报女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
计划生育证的办理
流动人口如何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1、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申请表》经村(居)委会即时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本人小一寸近照两张,已婚的加带结婚证及有关生育证、结扎证、上环证、缴交社会抚养费收据、孕检证明等证件、证明材料,到镇计生办申请领证。
一、政策内生育一孩(含双胞胎或多胞胎) 材料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母亲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母亲户籍在广东省外的,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无生育证的提供母亲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持上述材料到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二、政策内生育二孩 材料: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及母亲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母亲户籍在广东省外的,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二孩生育审批表及二孩生育证明。 符合母亲户籍地省级二孩生育规定,但未经二孩生育审批生育二孩的,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有关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所需材料、母亲户籍地省级二孩生育规定及母亲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县(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持上述材料到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母亲户籍地二孩生育政策规定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三、政策外生育 材料: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母亲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全家户口本、父母户籍地县(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必须按父母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 持上述材料到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计划生育的四星是什么
1、一星级和二星级
由各地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三星级标准
三星级乡镇要达到以下要求:
(1)建立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长效机制,有完善的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固定的宣传教育阵地,做到宣传品入户,基础知识群众知晓。
(2)能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较好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收集和录入工作,全员人口覆盖率、主要数据完整率在90%以上。
(3)有完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乡、村两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达到自治区规定标准,能为群众提供所需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较规范,流出人口《婚育证明》发证率不低于85%,流入人口《婚育证明》验证率不低于85%。
3、四星级标准
四星级乡镇除达到三星级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信息准确率达到90%以上。
(2)育龄群众获得规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避孕措施落实及时率达到90%(山区80%)。全面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高危人群出生缺陷预防建档率达到95%(山区85%),育龄妇女出生缺陷主要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90%(山区85%)以上。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流出人口《婚育证明》发证率不低于95%,流入人口《婚育证明》验证率不低于95%。
(4)在本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名列前茅并受到表彰奖励。
4、五星级标准
五星级乡镇除达到四星级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坚持以人为本,广泛开展利益导向工作,对计划生育家庭各种帮扶措施、项目和资金落实到位,使 他们家庭经济生活有明显改善。
(2)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达到“四优”(环境优美、技术优良、管理优秀、服务优质),能广泛开展优质服务工作,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满意率不低于95%。
(3)群众的生育观念明显转变,能自觉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政策符合率连续三年保持在较高水平。在本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连续三年名列前茅并受到表彰奖励。
计划生育问题
首先是再生育条件: 第十九条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六)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七)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然后是间隔时间: 第二十三条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间隔期间应当在四周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间隔期规定限制:
(一)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
(二)经病残儿医学鉴定并经批准再生育的;
(三)原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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