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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

08月09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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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它又称为再审程序。基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和行使检察监督权引起的再审程序和当事人行使诉权申请再审引起的再审。前两种称为审判监督程序,后一种称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从广义上讲,前两种和后一种统称为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程序是特别救济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独立于审级之外的一种重要的程序制度,是特别救济程序,其启动有较为严格的法律限制。再审制度是对上诉等常规程序的补充,其实质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裁判再次进行审理,以期纠正原有错误的一种救济制度。由于再审程序与判决的既判力及终极性的内在冲突,频繁地启动再审,必然会动摇裁判的既判力。为了维护生效裁判的终局性,权威性和稳定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的提起方式,再审事由等均作了相对严格的限制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启动再审程序是十分审慎的。

再审案件的审理是在原审裁判的基础上进行的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或抗诉机关不会对原审裁判涉及的所有问题都有异议,只是对其中的一部份要再审。因此,再审程序的审理范围应主要围绕检察院的抗诉内容和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请和理由进行。此外,再审案件往往案情复杂,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和裁决,绝大多数案件得到了解决,只有极少数案件进入再审程序。这些案件大多属于争议较大,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不同看法。且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已经不是单纯的诉讼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争。但无论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如何,都是针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无论再审的结果是维持还是改判,再审都需要对原审裁判正确与否作出评判。所以,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明显不同于一、二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的区别是什么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主要区别是:

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裁判。对于未执行完毕的生效裁判,如未裁定撤销原裁判或者中止执行,不停止对原裁判的执行;而二审程序审理的只限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存在需要中止执行问题。

2、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二审程序的是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以及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地方人民检察院。

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经过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而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不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均必须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4、有无法定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如果要改有罪为无罪,程序上一般无法定期限限制,主要本着实事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随时发现,随时纠正,即使裁判执行完毕,也可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审;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而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审理法院的级别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法院或第二审法院,又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以及由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任何下级法院;而按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6、有无加刑限制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不论是什么机关和人员提起的,既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不受“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限制;而二审程序必须严格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情况下,第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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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是已生效甚至已执行的判决裁定,必须特别慎重。所以我国法律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作了极其严格的限制。审判监督程序针对的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所以首先必须明确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是哪一级人法。只有这样才能确定所谓的各级人法,上级人法和上级人检。从而最终确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刑诉208条第2款规定,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最高人法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法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因此本案中,甲因犯贪污罪被中法一审判处死缓二年执行的判决并不是生效判决,其还必须经过省高法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应当是省高法。 在明确了此点后,就可以直接依据刑诉第205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的规定来确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即省高法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从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选项B正确。而最高人法作为省高法的上级法院,依据刑诉第205条第2款的规定,也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最高人检察对各级人法,当然也包括省高法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依据刑诉第205条第3款的规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法提出抗诉。所以选项D正确。 本题的难点,在于审判监督程序中穿插了死刑复核程序,特别是考查考生是否明确死刑判决(包括死缓二年执行判决)并不适用两审终审制。

其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才能生效。 帮你附上法条,你会更明白。 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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