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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征收滞纳税款时不征税款滞纳金该如何受处罚

08月16日 编辑 fanwen51.com

[主管税务机关指什么]关于主管税务机关,我国法律法规有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所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指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县级以上国家税...+阅读

税务机关征收滞纳税款时不征税款滞纳金该如何受处罚

这要看具体的情况,并不是所有的滞纳税款都要加收滞纳金。 下列不加收税收滞纳金的十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形: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要加收滞纳金。换句话说,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第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第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也就是说,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情形: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明确,对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同样,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第七种情形: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八种情形: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明确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第九种情形: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在“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中明确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体现了税收法治、人性的双重原则。 第十种情形: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9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

应注意的是,豁免的滞纳金应严格控制在通知限定的范围之内。 第十一种情形: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而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四川雅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

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如何处理

其一,大家应该了解,目前在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中有双向比对功能,即:通过认证环节将要认证的抵扣联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进行自动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该类发票称为“认证时失控发票”);通过每天新增的失控发票数据与前期已认证相符的抵扣联数据自动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该类发票称为“认证后失控发票”)。

具体是:

1、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端采集系统进行网上认证时,认证结果下发后系统自动将认证的抵扣联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进行自动比对,属于失控发票的,系统将认证结果记录为“认证时失控发票”。

2、通过每天新增的失控发票数据、撤消失控发票数据与前期已认证相符的抵扣联数据自动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系统将认证结果记录为“认证后失控发票”。

对于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机关会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其二,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其三,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此类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对于接受的认证后失控发票,由于公司未收到税务机关通知,因而无法得知所取得的有关发票已经失控,未及时对这些发票作进项转出处理。在以后期间收到税务机关通知,对这些发票作进项转出处理,修改相应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表时,部分税务机关要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来看,对于企业取得失控发票如果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但是加收滞纳金却缺少法律依据。

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怎么处理

固定资产弃置费用处理

弃置费用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处理。

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由上述会计与税收的规定可得出如下结论:

1、会计准则中提到了国际公约而税法并不包括国际公约,其实这并不是个差异,根据国际惯例,一项国际公约的签约国往往规定国际公约优先于国内法适用,所以这一点其实并不形成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2、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的接轨,但规定了例外原则,即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3、税法处理与会计处理趋同一致,体现了与会计准则处理同步的原则。

因此可以认为在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处理上,会计与税收的处理是一致的。但是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公约送交税务机关备案,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

【例】A公司经国家批准2007年12月31日建造完成核电话核反应堆并交付使用,建造成本为250亿元,预计使用寿命40年,根据法律规定,该核反应堆将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应当在该设施使用期满后将其拆除,并对造成的污染进行整治,预计产生弃置费用25亿元,适用10%折现率,现值系数0.0221,弃置费用现值即为25亿*0.0221=5525万元。

2008年1月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同时确认预计负债5525万元:

借:固定资产 2505525

贷:在建工程 2500000

预计负债 5525

全年计提累计折旧,2505525÷40=6.2638125亿(假设无净残值):

借:生产成本等 6.2638125亿

贷:累计折旧 6.2638125亿

同时确认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 552.5

贷:预计负债 552.5

2008年由于计提的预计负债得到了税法的认可,因此确认的财务费用及生产成本中转入当年业务成本的折旧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由于预计负债税法允许计提,所以也不产生递延所得税。

以后每年均作如此会计处理,计提财务费用。

第40年年末,核反应堆到期,将其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累计折旧 2505525

贷:固定资产 2505525

前期预计负债累计余额必定为250亿元。

支付弃置费用:

借:预计负债 250亿

贷:银行存款 250亿

如果此时预计的弃置费用与实际发生数额不同,如果实际支付数多于预计负债数额,可确认为营业外支出,相反则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这笔弃置费用发生时同样需要得到税务机关的审批。

比如实际发生弃置费用支出260亿:

借:预计负债 250亿

营业外支出 10亿

贷:银行存款 260亿

奖金这样计算需要缴税不

年终奖缴纳个人所得税几种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5]9号)规定,对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该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 第一种方法是,年终奖高于(或等于)费用扣除额的计算 按照年终奖缴税规定,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 规定的费用扣除额1600元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李某2006年年终奖为12000元,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为2000元,则应纳税额为1195元。

(1)12000÷12=1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2)年终奖应纳税额为12000*10%-25= 1175(元) 3、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为(2000-1.600)*5%=20(元) 4、当月合计应纳税额为1175+20=1195(元) 第二种方法是取得年终奖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低于费用扣除额的计算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年终奖减除“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再确定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时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年终奖-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2:刘某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1600元(只有1000元),2007年1月13日,该单位再向刘某发放年终奖3000元,因此,应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额1600元之间的差额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刘某在获得这笔年终奖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元。计算过程为: 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1600-1000)=2400(元) 2400÷12=200元,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 应纳税额为2400*5%=120(元) 第三种方法是年终奖除以12低于1600也要纳税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的余额,低于法定费用扣除额1600元也应该纳税。因为纳税人的费用扣除额在工资中已扣除,用全年奖金除以12,主要是为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不能作为判断是否纳税的依据。 例3:高某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8000元,用全年奖金除以12后为1500元,虽然这低于法定费用扣除额1600元,但也应按相应税率缴纳税款1775元。应纳税额为18000*10%-25=1775(元) 第四种计算方法是,发放季度奖的计算 根据(国税发[2005]9号)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能享受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后,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的优惠。因为在一个纳税年度里,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例四:王先生2006年4月份工资、薪金为5000元,每季度奖2000元,由于每次发放季度奖时,都必须与其当月的工资收入合并缴税,王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705元。计算过程为: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2000)-1600=5400元,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 应纳税额为5400*20%-375=705元在此提醒纳税人,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不享受年终奖计税优惠。 第五方法是,单位发不含税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规定,对于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由单位负担的,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二)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一速算扣除数a)÷(1一适用税率a);

(三)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四)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一速算扣除数b。 例五、假设某单位为每个员工发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10825元,单位为每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为1175元。计算过程为: 第一步,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10825÷12=902.08元,对应适用税率a为10%,速算扣除数a为25; 第二步,按第一步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将不含税年终奖换算成含税的年终奖,即含税的年终奖收入=(不含税的年终奖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12000=(10825-25)÷(1-10%) 第三步,按含税的年终奖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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