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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答辩状

04月02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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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范文【1】答辩人:郭X平(被告人),男,汉族,1965年8月4日出生,住所:XXXX。

户籍所在地:XXX,现被略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委托代理人:王X新,男,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原告人)李X华,女,汉族,出生于1976年1月26日,系死者马X斌之妻,住所XXXX。

被答辩人:(原告人)马X昆,男,汉族,出生于2005年1月12日,系死者马X斌之子,住址同上。

被答辩人:(原告人)马X权,男,汉族,出生于1931年10月2日,系死者马X斌之父,住址同上。

被答辩人:(原告人)葛X,女,汉族,出生于1941年10月15日,系死者马X斌之母,住址同上。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状》,答辩人已于2006年6月22日收到,为正视听,答辩人现提出答辩状:

一、答辩人不应赔偿原告人因被害人马X斌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中:

⒈答辩人与被害人马X斌虽曾发生过撕打行为,但从未伤及胸腹部和面部。

西安铁路分局略阳医院医护人员对被害人马红斌的现场检查和入院检查得出的检查结论和该院医护人员的证言,以及相关鉴定结论均证实了被害人马X斌肋骨骨折及胃壁挫伤的损伤与答辩人无关,被害人马X斌的死亡结果的发生与答辩人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⒉答辩人与被害人马X斌虽曾发生过撕打行为,但造成的后果连轻微伤都不构成(无相关鉴定结论),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辩人的行为既然不构成犯罪,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缺乏前提。

试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二、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来自于被害人马X斌因长期吸毒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与答辩人的的行为之间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因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自然不应当由答辩人赔偿。

如原告人认为答辩人的行为、西安铁路分局略阳医院的诊疗行为、缉毒干警、戒毒所、看守所工作人员的违法和渎职行为诱发、导致或延误了对被害人马X斌的治疗,而要求答辩人对其因马X斌死亡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因纯属民事纠纷性质而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三、《民法通则》对于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的要件建立了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项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只有在具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实施了某行为,并使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才能对此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无过错原则则无此要求,仅以条文列举的方式将其严格限制在极小的,诸如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对周围的人生和财产造成的损害的无过错赔偿等范围之内,如《民法通则》第123条之规定。

显见,本案所及民事责任并不在《民法通则》所界定的无过错责任范围之内。

由此,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答辩人的行为并不具备《刑法》规定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同时答辩人的行为与被害人马X斌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刑法》规定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具备的因果关系。

在民事责任上答辩人没有过错责任,不应当承担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案原告人、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其请求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此 致

略阳县人民法院

具答辩状人:郭X平

委托代理人:王X 新

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2】答辩人:XX,男,19XX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XX省XX县XXXX,身份证号码:4329XXXXXXXXXXXXXX。

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系被告人XX涉嫌抢劫、故意杀人罪一案的指定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就XX涉嫌抢劫、故意杀人一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YX、YXX、ZXX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XX涉嫌抢劫、故意杀人一案中,虽然其触犯了刑法并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中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损失不是被告人XX的行为造成的,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2013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以上规定,只有因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受害方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而,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规定,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除此之外, 其他都不属于物质损失。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的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索赔诉讼。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合议庭在审理民事部分时可以参考并采纳。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代理人:江XX

20XX年XX月XX日

附带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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