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申请书]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 其他有关事项: 本人申请内容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收养人签名 收养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收养人情况...+阅读
收养登记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办理
《收养法》第l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Fl起成立。”民政部颁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述规定表明,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必须办理收养登记,这一登记程序为收养子女的必经程序。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应当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各类收养的具体登记机关是:①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②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孤儿的,在弃婴或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③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④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经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公证。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办理事实收养登记程序有什么内容
一、申请
1、符合《收养法》和本《处理意见》规定的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事实收养登记手续。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公安、计生部门委托公民抚养)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到弃婴、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审查 l、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取收养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收养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查。
首先,验证证明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其次,核实收养当事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必要时要进行调查,防止伪证。
2、收养登记员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情况进行综合审理,对符合《收养法》和本《处理意见》规定收养条件的,报县(市)、城区民政局领导审批后,给收养人发《收养登记申请书》和《收养协议书》。
三、收养人与送养单位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人持《收养登记申请书》和《收养协议书》到当地福利机构、送养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
四、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送养的社会福利机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填好的《收养登记申请书》、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收养协议书》(2份)一并交给收养人。由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五、收养登记收养登记机关 按照《收养法》的法定程序,给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登记机关的管辖法律有哪些规定
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关系,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主要就是依法进行收养登记。在收养登记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有的可以、有的必须订立收养协议。在当事人有要求的场合,还可以收养公证。
(1).收养协议。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协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收养人与送养人必须履行的程序,如《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9条规定:"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3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l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l份。"这里的收养协议是收养登记的前置程序,在收养登记之前进行,没有收养协议则不能进行收养登记;另一种是收养人与送养人自愿订立协议,如《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法对收养登记机关、收养登记机关的管辖、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收养登记机关的审查登记以及收养关系的成立,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2).收养公证。《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公证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公证是对收养关系的证明,就是说它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的证明,而不是因为经过公证才使收养关系发生法律效力。其次,公证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不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在中国收养,是否办理收养公证,都由收养关系当事人自己决定。如《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在华办理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新的收养法进一步完善了收养程序,集中体现在收养关系统一由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与修改前的收养法相比,新的收养法有着显著的特点。一是成立收养关系必须进行收养登记,未经收养登记不能成立收养关系。修改前的收养法规定有些收养需要登记,而另一些收养则不需要登记。如中国公民从生父母处收养子女的,就不需要办理收养登记。二是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修改前的收养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除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外,还必须到指定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三是收养公证不再作为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是否订立收养公证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如果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为了自己或者他人的需要,需要办理收养公证的,可以办理收养公证。
婚姻法收养关系是怎么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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