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农村民主化管理途径]文章标题:论新农村民主化管理途径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坚持从实际出发,从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探索出了“村情民意恳谈会”这一推进农村民主化管理的新式,...+阅读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依法设立的武装性质的执行法律监督任务的司法力量。它既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又是检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司法警察作为检察系统一支特殊的半军事化武装力量,其任重而道远,作用亦越来越大。为了适应这一特点和发展趋势,司法警察必须
专职化,真正建立一支高素质,战斗力强的司法警察队伍。要有效落实的司法警察作用当前首要的工作就是要实现检警分离,理由如下:
一、有利于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专业性本是检察官的职业特点之一。目前,一些地方对检察官、法警的分类管理意识十分淡薄,“检警混用”、“以警代检”、“以检代警”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根据规定,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由司法警察执行,而现在有的地方习惯做法还是由检察人员亲历亲为,检察官本身办案力量紧张,却要耗费精力去从事法警业务实行检警分离,把检察官从一些本应由法警承担的辅助性、服务性事务中解脱出来,使他们全身心的投入本职工作,才能名符其实,依法切实、有效地履行专属检察官的各项职能。
二、检警分离有利于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发挥。司法警察切实承担和履行法警职责,是法警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法律对法警最核心的要求。但一些地方的法警往往流于形式,只是一个“空壳”,法警队人员不到位、不集中,无法实现统一培训、统一调度。不能统一培训,法警的素质不能保证,不能统一调度,法警的整体作战能力受到限制,大部分法警从事的是与检察官一样的工作,给人一种司法警察是可有可无的“鸡肋”的印象,“一心二用”,工作很难两全齐美,法警工作的效果也就大打折扣。如果实现检警分离可以有效杜绝这种“空壳”式兼职,从而保证法警充分履行职责,正常发挥法警保障职能。
三、检警分离有利于形成科学的办案机制。与“侦诉分开”、“捕诉分离”一样,“检警分离”也是检察机关完善内部制约机制的重要体现。如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集调查取证、传唤、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搜查、看守、押解等事务于一身,难免疏于防范,滋生一些本应可以避免的违法违纪现象。实现检警分离、各司其职后,则可以从不同的环节强化相互制约,促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依法建院。
四、检警分离符合检察改革的基本方向。法律监督是国家根本大法对检察机关性质的定位,也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方兴未艾的检察改革,理应始终坚持这一价值取向。检警不分管理模式中的一些不恰当兼职和混用只会导致检察机关人、才、物的内耗和浪费,削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因而背离宪法的定位,背离改革的价值取向,有必要对其纠偏求正,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一主题,实现检警分离,将法警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构筑于现代化的管理,可以缩短目前检察机关管理与刑诉法、检察官法、司法警察条例规定之间的差距,
检警分离是提高法警战斗力的需要,也是由法警工作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法警工作具有技能性、危险性的特点,其法律、业务、体能等综合素质的独特要求与检察官迥然不同,必须实行与检察官不同的管理的使用模式;更为明显的是法警工作实行军事化管理,高度集中是绝对服从的保证,只有将法警从检察官、检察行政中分离出来,才能进行有效的培训教育,统一的调度安排,从而充分发挥法警的整体职能作用。因为在检察机关内部,长期以来,检警一体、检警不分的错误观念长期存在,要彻底实现检警分离有相当的难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树立正确观念。法警工作不是检察工作整体的重心,并不代表法警工作不重要,正确认识法警工作的重要性,必须认真克服法警工作无所谓的错误观念,基层院应给予高度重视,把抓法警队伍建设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抓,健全组织,配齐人员,配强力量,帮助解决法警工作中的一些难点问题。要加大司法警察履行职务细则的宣传力度,明确办案人员的职责,树立“法警代行检察官职责是违法,检察官代行法警职责同样也是违法”的观念,用正确的观念指导检警分离的开展和实施。
二、加强人员配置。由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实施,新的检察官的门坎大大提高,一些基层检察院出现了检察官断档的现象,一些无法通过司法考试的新进人员纷纷加入相对容易进入的司法警察系列,造成了检察官无人而司法警察过剩,在案件多的现实面前,一些司法警察就从事起了检察官的职责。要彻底检警分离,必须从人员的素质抓起,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考试通过率,增加检察官的数量;同时提高司法警察的门坎,严格按照司法警察的要求挑选真正符合要求的人员进入法警系列,把司法警察建成一支精干高效的具有整体优势和更强的战斗力队伍。
三、强化制度管理。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是实现检警分离的根本保证,是12全文查看推动检警分离的基石。各级检察机关都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检察官法》和《司法警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迅速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让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公诉、侦查和法律赋于的其它职责;认真执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突出参与、配合、服务、保障办案为重点的工作思路,全面履行好司法警察的“九大职责”,充分
发挥司法警察的保障作用。
四、走职业化道路。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应当职业化,从培养的方向、履行的职责、管理的模式都应当区分开来,具体而言,就是在人员的挑选和后备人员的储存上,检察机关应当根据个人的意愿和条件考虑不同的人员从事不同的职业;根据职业的需求定向培养作为现代检察官要具备的法律知识、检察业务、办案技能和需要熟悉金融、税收、审计、电脑等相关知识;定向培养作为司法警察要具备的参与、配合、服务、保障办案为重点的履行职责的技能和必备的法律知识;在管理上检察官实现文职化管理,而司法警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的模式,从而彻底实现检警分离。
12全文查看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依法设立的武装性质的执行法律监督任务的司法力量。它既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又是检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司法警察作为检察系统一支特殊的半军事化武装力量,其任重而道远,作用亦越来越大。为了适应这一特点和发展趋势,司法警察必须
专职化,真正建立一支高素质,战斗力强的司法警察队伍。要有效落实的司法警察作用当前首要的工作就是要实现检警分离,理由如下:
一、有利于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专业性本是检察官的职业特点之一。目前,一些地方对检察官、法警的分类管理意识十分淡薄,“检警混用”、“以警代检”、“以检代警”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根据规定,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由司法警察执行,而现在有的地方习惯做法还是由检察人员亲历亲为,检察官本身办案力量紧张,却要耗费精力去从事法警业务实行检警分离,把检察官从一些本应由法警承担的辅助性、服务性事务中解脱出来,使他们全身心的投入本职工作,才能名符其实,依法切实、有效地履行专属检察官的各项职能。
二、检警分离有利于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发挥。司法警察切实承担和履行法警职责,是法警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法律对法警最核心的要求。但一些地方的法警往往流于形式,只是一个“空壳”,法警队人员不到位、不集中,无法实现统一培训、统一调度。不能统一培训,法警的素质不能保证,不能统一调度,法警的整体作战能力受到限制,大部分法警从事的是与检察官一样的工作,给人一种司法警察是可有可无的“鸡肋”的印象,“一心二用”,工作很难两全齐美,法警工作的效果也就大打折扣。如果实现检警分离可以有效杜绝这种“空壳”式兼职,从而保证法警充分履行职责,正常发挥法警保障职能。
三、检警分离有利于形成科学的办案机制。与“侦诉分开”、“捕诉分离”一样,“检警分离”也是检察机关完善内部制约机制的重要体现。如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集调查取证、传唤、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搜查、看守、押解等事务于一身,难免疏于防范,滋生一些本应可以避免的违法违纪现象。实现检警分离、各司其职后,则可以从不同的环节强化相互制约,促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依法建院。
四、检警分离符合检察改革的基本方向。法律监督是国家根本大法对检察机关性质的定位,也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方兴未艾的检察改革,理应始终坚持这一价值取向。检警不分管理模式中的一些不恰当兼职和混用只会导致检察机关人、才、物的内耗和浪费,削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因而背离宪法的定位,背离改革的价值取向,有必要对其纠偏求正,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一主题,实现检警分离,将法警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构筑于现代化的管理,可以缩短目前检察机关管理与刑诉法、检察官法、司法警察条例规定之间的差距,
检警分离是提高法警战斗力的需要,也是由法警工作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法警工作具有技能性、危险性的特点,其法律、业务、体能等综合素质的独特要求与检察官迥然不同,必须实行与检察官不同的管理的使用模式;更为明显的是法警工作实行军事化管理,高度集中是绝对服从的保证,只有将法警从检察官、检察行政中分离出来,才能进行有效的培训教育,统一的调度安排,从而充分发挥法警的整体职能作用。因为在检察机关内部,长期以来,检警一体、检警不分的错误观念长期存在,要彻底实现检警分离有相当的难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树立正确观念。法警工作不是检察工作整体的重心,并不代表法警工作不重要,正确认识法警工作的重要性,必须认真克服法警工作无所谓的错误观念,基层院应给予高度重视,把抓法警队伍建设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抓,健全组织,配齐人员,配强力量,帮助解决法警工作中的一些难点问题。要加大司法警察履行职务细则的宣传力度,明确办案人员的职责,树立“法警代行检察官职责是违法,检察官代行法警职责同样也是违法”的观念,用正确的观念指导检警分离的开展和实施。
二、加强人员配置。由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实施,新的检察官的门坎大大提高,一些基层检察院出现了检察官断档的现象,一些无法通过司法考试的新进人员纷纷加入相对容易进入的司法警察系列,造成了检察官无人而司法警察过剩,在案件多的现实面前,一些司法警察就从事起了检察官的职责。要彻底检警分离,必须从人员的素质抓起,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考试通过率,增加检察官的数量;同时提高司法警察的门坎,严格按照司法警察的要求挑选真正符合要求的人员进入法警系列,把司法警察建成一支精干高效的具有整体优势和更强的战斗力队伍。
三、强化制度管理。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是实现检警分离的根本保证,是[]推动检警分离的基石。各级检察机关都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检察官法》和《司法警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迅速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让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公诉、侦查和法律赋于的其它职责;认真执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突出参与、配合、服务、保障办案为重点的工作思路,全面履行好司法警察的“九大职责”,充分
发挥司法警察的保障作用。
四、走职业化道路。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应当职业化,从培养的方向、履行的职责、管理的模式都应当区分开来,具体而言,就是在人员的挑选和后备人员的储存上,检察机关应当根据个人的意愿和条件考虑不同的人员从事不同的职业;根据职业的需求定向培养作为现代检察官要具备的法律知识、检察业务、办案技能和需要熟悉金融、税收、审计、电脑等相关知识;定向培养作为司法警察要具备的参与、配合、服务、保障办案为重点的履行职责的技能和必备的法律知识;在管理上检察官实现文职化管理,而司法警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的模式,从而彻底实现检警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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