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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未造成伤害不追究刑事责任问题探讨

11月23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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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在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据统计,2006年1月至2008年9月,我院共审查批捕的故意伤害案件104件,占整个侵犯人身权利案件的46%。实践中,大多数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往往存在一种误区——以实际伤害结果来决定是否立案,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就不能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实际上,这就否定了故意伤害罪中存在犯罪未遂形态。例如:某女与某男中断恋爱关系,某男蓄意报复,欲毁其容貌。一日,某男从商店购得硫酸一瓶去某女家。某女开门时,某男将硫酸的瓶盖打开,抛向某女脸部。但硫酸只洒出少许,仅致某女脸上局部红肿。本案只造成轻微伤后果。某男的行为要不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办案人员以只造成轻微伤后果为由不追究某男的刑事责任,显然有悖于法律,放纵了犯罪。

一、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均认定故意伤害罪存在未遂形态

刑法理论认为,直接故意犯罪都存在未遂形态,故意伤害罪也不例外。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我国刑法总则对犯罪未遂形态所做出的明确规定。同时,我国刑法分则对故意伤害罪如何定罪量刑做了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亡。其中,第一款是关于故意伤害他人,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的处刑规定。第二款是关于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犯罪的处刑规定。该法条是对造成了伤害后果的结果的规定,其构罪的前提是被害人受到了实际损害,然后按受损害的程度具体量刑处罚。

我国刑法的总则是分则的指导,总则的规定适用于分则,在办案实践中,只有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正确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可见,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存在未遂作了明确规定,为追究故意伤害未遂刑事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故意伤害未遂的案例并不多见,但故意伤害未遂作为一种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只是大多数侦查人员往往因为未造成伤害后果而忽略了故意伤害未遂的存在,没有去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极其错误的。

二、故意伤害未遂分为轻伤未遂和重伤未遂

在司法实践中,轻伤未遂和重伤未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如果否定轻伤未遂和重伤未遂的存在,就不可能对行为人正确定罪处刑。

轻伤未遂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欲致被害人轻伤,并且客观上实施了致被害人轻伤的行为,但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轻伤。其中,轻伤未遂又分为两种,一种是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轻伤未遂,一种是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轻伤未遂。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虽属于刑法规定禁止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其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法律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对于轻伤未遂,一般可以做情节显著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处理但应当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情节不仅包括危害后果,而且包括犯罪目的、动机、手段等等。如果行为人造成了被害人轻微伤后果,同时又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也可以对行为人定罪处刑。

对于重伤未遂,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主观上想致对方重伤,但实际伤害后果只是轻伤,这种情况应以重伤未遂定案。当然,要确定行为人故意内容有一定难度,如果故意属突发性的或本来就不是很明确,则以实际伤害后果定案比较客观。如果行为人属蓄谋已久,重伤对方的故意明确且旁证有力,则应以重伤未遂定案。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主观上想致对方重伤,但实际结果只造成轻微伤或未造成损伤。这类案件极易被办案人员忽视,导致放纵了犯罪,究其原因,一是无伤害结果,二是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极难确定。在办理这类案件时要注意查清以下几个关键问题:①通过行为人犯罪预备过程,分析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明确。②注意查清行为人是突然故意还是蓄谋已久。如果是突然故意,要查清引发这一故意的具体环境和原因。犯罪目的不具体或犯罪故意不确定的,则以实际后果论。③注意查清是实施终了的未遂还是未实施终了的未遂,查明未遂原因。④依照主客观相统一定罪的原则,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全面评价,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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