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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医院共同误诊误治宫角妊娠1例

04月04日 编辑 fanwen51.com

[脾脏假性囊肿误诊为外伤性脾损伤并包膜下血肿1例]【关键词】 脾脏;假性囊肿 【中图分类号】d919 4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5)03—0000一ol 案例资料 某男,20岁。某年1o月17日与人发生纠纷, 被 人拳击左...+阅读

【关键词】误诊;误治;宫角妊娠;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4-0269—02

案件情况

患者汪某,女,33岁。于2005年8月3日因“停

经40天”就诊于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b超提示早

孕,并于当日在该服务中心行人流术,

刮出组织约

2g。术后患者因仍有恶心等早孕反应,于9月5日到

某乡镇卫生院就诊,查b超提示“宫内妊娠约7o天

大小”,遂返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复查b超,与乡

卫生院结果相符.即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工作

人员陪同下赴某三级医院妇产科就诊。

该三级医院妇产科医生在听取社区医生病情汇

报后.行妇科检查,结合b超报告诊断“早孕”,同时

建议汪某选择药物引产。汪某于2005年9月8日上

午8时在该三级医院妇产科门诊口服米索前列腺醇

3片,留观。5小时后患者突然出现剧烈腹痛并晕倒,

查血压70/50 mmhg,脉搏120次/分,面色苍白,神

志模糊,表情淡漠,大便失禁。查腹部稍隆起,全腹压

痛(+),反跳痛(+),移动性浊音(+)。行腹腔穿刺抽

出少量不凝血液。查b超提示“腹腔中量积液,宫外

孕可能”。查血常规提示:hgb 51 g/l,rbc 1.58×

1012/l。初步诊断:宫外孕,失血性休克。立即行抗休

克治疗,急诊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子宫右

侧角部膨隆、薄弱,范围约4 cm×3 cm大小,有一长

约2 cm破口,破口处有少量胎盘组织。在腹腔内可

见一完整羊膜囊f囊内包裹胎儿组织及相连的胎盘

组织)。行子宫右侧角部修补术。腹腔内出血共约1

700 ml,术中输血600 ml,血浆200 ml,自体回输血

液800 ml。手术经过顺利,血压渐回升至正常。患者

于2005年9月19日痊愈出院。出院诊断:子宫右侧

角部妊娠破裂,失血性休克。

患者出院后向某市卫生局投诉,认为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为其做人流术后未进行相关检查,未履行

告知义务。三级医院妇产科对其未行有效检查,在诊

断不明的情况下为患者行药物引产,导致子宫破裂

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应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及纠纷处理

2005年11月17日,受某市级卫生局委托,某

市级医学会对该起医疗事故争议进行了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鉴定分析意见认为: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患者早孕诊断、行人流

术违反了诊疗规范和常规:(1)门诊病历真实性可

疑;(2)人流手术前患者未签手术同意书;(3)刮宫后

未见绒毛组织,院方没有送病检和复查盆腔b超及

追踪观察。

2.三级医院在药流前轻信了下级医院b超报

告,但在发现子宫角部妊娠破裂、出血性休克时处理

及时。

3.患者子宫角部妊娠破裂、失血性休克和当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三级医院的医疗行为有一定的

因果关系。

4.患者子宫角部妊娠行手术治疗是不可避免

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第4条、《医

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

办法》第36条规定,认定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

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主

要责任中的主要责任;三级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中的

次要责任)。

鉴定结论出来后,医疗事故争议的三方均认同

其结论不再上诉,并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对照《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文件,就此起争议的赔偿项目

和标准达成了和解协议。

讨 论

此案例前后涉及了3家医疗单位,其中的两家

医疗单位对患者做了医疗处置,患者因此对这两家

医疗单位提出了医疗事故争议,并最终由医学会鉴

定为医疗事故,由这两家医疗单位对患者承担了赔

偿责任。现就这起医疗事故存在的教训与思考讨论

· 270 ·

如下。

、医院机构及医务人员对门诊病历重视不够

在此案例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接诊患者和

对患者进行人流手术时,均未按规定书写门诊病历,

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才补写了一份门诊病历,并

称保存在医疗机构,使其真实性在医疗事故鉴定中

遭到鉴定专家的质疑。

目前,仍有许多医务人员甚至是医疗单位不重

视门诊病历的书写和管理,尤其是在基层医疗单位。

例如笔者在参加医院管理年的督查工作中,就曾有

一家县中医院声称为减轻病人负担而未建立门诊病

历。这样既不利于患者 12全文查看的医疗安全,在发生医疗事故

争议后,医疗单位还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医务人员知情同意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很好

地履行告知义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对患者进行人流手术前,

未执行知情同意制度,未履行术前签字同意手续;在

人流术中刮出的组织未见绒毛时,也没有告知病人

观察、复诊。

三、

医务人员在诊治病人过程中未严格遵守诊

疗常规

在此案例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在人

流术中刮出的组织未见绒毛时,未按规范进行病检,

也未复查b超。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派医生通

过同学关系找到三级医院妇产科医生.出于节省费

用的考虑,要求不再复查b超,而该妇产科医生在

听取病情汇报后,未对患者病情进行深入分析,就碍

于情面轻易答应了下级医院医生不再复查b超的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4期)

要求,仅根据妇检和乡卫生院的b超报告,妄下“宫

内妊娠”的诊断。所幸是该三级医院在对患者进行药

物引产时能坚持留院观察的原则,使患者宫外孕发

生破裂出血时能及时抢救处理,未造成更为严重的

后果。

四、医院间检查结果互认的思考

为了减轻患者负担,避免重复检查,卫生行政部

门正在逐步推行医院间检查结果互认,但因为医疗

环境的恶劣和举证倒置的要求,引来了医院和医生

对医院间互认检查结果法律责任的疑虑。尤其对诊

断起决定作用的b超检查报告,其客观性及准确性

常遭到临床医生的质疑。

此案例中宫角妊娠是指受精卵种植在子宫角

部,并在此生长发育,属异位妊娠,【l】b超报告为确

诊此病的重要诊断依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卫

生院的b超诊断医生因诊断水平等因素,两次将其

误诊为“宫内妊娠”,而三级医院的妇产科医生轻信

了下级医院的b超报告导致了再次误诊误治。

笔者认为,欲使医院间互认检查结果真正造福

于患者,需要从立法上在辅助检查的技术层面对医

院的责任明确细化,避免出现医患纠纷时发生医院

间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出现。更重要的是,需要对医

院从事辅助检查的医务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他

们的业务能力与水平,保证他们出具的检查结果具

有较高的参考意义,使医院间互认检查结果在一个

较高的层次上推进。

参考文献

【1】张惜英.实用妇产科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174

(收稿:2006-04—02) 12全文查看【关键词】误诊;误治;宫角妊娠;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4-0269—02

案件情况

患者汪某,女,33岁。于2005年8月3日因“停

经40天”就诊于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b超提示早

孕,并于当日在该服务中心行人流术,

刮出组织约

2。术后患者因仍有恶心等早孕反应,于9月5日到

某乡镇卫生院就诊,查b超提示“宫内妊娠约7o天

大小”,遂返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复查b超,与乡

卫生院结果相符.即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工作

人员陪同下赴某三级医院妇产科就诊。

该三级医院妇产科医生在听取社区医生病情汇

报后.行妇科检查,结合b超报告诊断“早孕”,同时

建议汪某选择药物引产。汪某于2005年9月8日上

午8时在该三级医院妇产科门诊口服米索前列腺醇

3片,留观。5小时后患者突然出现剧烈腹痛并晕倒,

查血压70/50 mmh,脉搏120次/分,面色苍白,神

志模糊,表情淡漠,大便失禁。查腹部稍隆起,全腹压

痛(+),反跳痛(+),移动性浊音(+)。行腹腔穿刺抽

出少量不凝血液。查b超提示“腹腔中量积液,宫外

孕可能”。查血常规提示:hb 51 /l,rbc 1.58×

1012/l。初步诊断:宫外孕,失血性休克。立即行抗休

克治疗,急诊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子宫右

侧角部膨隆、薄弱,范围约4 cm×3 cm大小,有一长

约2 cm破口,破口处有少量胎盘组织。在腹腔内可

见一完整羊膜囊f囊内包裹胎儿组织及相连的胎盘

组织)。行子宫右侧角部修补术。腹腔内出血共约1

700 ml,术中输血600 ml,血浆200 ml,自体回输血

液800 ml。手术经过顺利,血压渐回升至正常。患者

于2005年9月19日痊愈出院。出院诊断:子宫右侧

角部妊娠破裂,失血性休克。

患者出院后向某市卫生局投诉,认为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为其做人流术后未进行相关检查,未履行

告知义务。三级医院妇产科对其未行有效检查,在诊

断不明的情况下为患者行药物引产,导致子宫破裂

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应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及纠纷处理

2005年11月17日,受某市级卫生局委托,某

市级医学会对该起医疗事故争议进行了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鉴定分析意见认为: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患者早孕诊断、行人流

术违反了诊疗规范和常规:(1)门诊病历真实性可

疑;(2)人流手术前患者未签手术同意书;(3)刮宫后

未见绒毛组织,院方没有送病检和复查盆腔b超及

追踪观察。

2.三级医院在药流前轻信了下级医院b超报

告,但在发现子宫角部妊娠破裂、出血性休克时处理

及时。

3.患者子宫角部妊娠破裂、失血性休克和当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三级医院的医疗行为有一定的

因果关系。

4.患者子宫角部妊娠行手术治疗是不可避免

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第4条、《医

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

办法》第36条规定,认定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

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主

要责任中的主要责任;三级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中的

次要责任)。

鉴定结论出来后,医疗事故争议的三方均认同

其结论不再上诉,并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对照《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文件,就此起争议的赔偿项目

和标准达成了和解协议。

讨 论

此案例前后涉及了3家医疗单位,其中的两家

医疗单位对患者做了医疗处置,患者因此对这两家

医疗单位提出了医疗事故争议,并最终由医学会鉴

定为医疗事故,由这两家医疗单位对患者承担了赔

偿责任。现就这起医疗事故存在的教训与思考讨论

· 270 ·

如下。

、医院机构及医务人员对门诊病历重视不够

在此案例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接诊患者和

对患者进行人流手术时,均未按规定书写门诊病历,

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才补写了一份门诊病历,并

称保存在医疗机构,使其真实性在医疗事故鉴定中

遭到鉴定专家的质疑。

目前,仍有许多医务人员甚至是医疗单位不重

视门诊病历的书写和管理,尤其是在基层医疗单位。

例如笔者在参加医院管理年的督查工作中,就曾有

一家县中医院声称为减轻病人负担而未建立门诊病

历。这样既不利于患者[]的医疗安全,在发生医疗事故

争议后,医疗单位还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医务人员知情同意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很好

地履行告知义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对患者进行人流手术前,

未执行知情同意制度,未履行术前签字同意手续;在

人流术中刮出的组织未见绒毛时,也没有告知病人

观察、复诊。

三、

医务人员在诊治病人过程中未严格遵守诊

疗常规

在此案例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在人

流术中刮出的组织未见绒毛时,未按规范进行病检,

也未复查b超。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派医生通

过同学关系找到三级医院妇产科医生.出于节省费

用的考虑,要求不再复查b超,而该妇产科医生在

听取病情汇报后,未对患者病情进行深入分析,就碍

于情面轻易答应了下级医院医生不再复查b超的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4期)

要求,仅根据妇检和乡卫生院的b超报告,妄下“宫

内妊娠”的诊断。所幸是该三级医院在对患者进行药

物引产时能坚持留院观察的原则,使患者宫外孕发

生破裂出血时能及时抢救处理,未造成更为严重的

后果。

四、医院间检查结果互认的思考

为了减轻患者负担,避免重复检查,卫生行政部

门正在逐步推行医院间检查结果互认,但因为医疗

环境的恶劣和举证倒置的要求,引来了医院和医生

对医院间互认检查结果法律责任的疑虑。尤其对诊

断起决定作用的b超检查报告,其客观性及准确性

常遭到临床医生的质疑。

此案例中宫角妊娠是指受精卵种植在子宫角

部,并在此生长发育,属异位妊娠,【l】b超报告为确

诊此病的重要诊断依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卫

生院的b超诊断医生因诊断水平等因素,两次将其

误诊为“宫内妊娠”,而三级医院的妇产科医生轻信

了下级医院的b超报告导致了再次误诊误治。

笔者认为,欲使医院间互认检查结果真正造福

于患者,需要从立法上在辅助检查的技术层面对医

院的责任明确细化,避免出现医患纠纷时发生医院

间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出现。更重要的是,需要对医

院从事辅助检查的医务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他

们的业务能力与水平,保证他们出具的检查结果具

有较高的参考意义,使医院间互认检查结果在一个

较高的层次上推进。

参考文献

【1】张惜英.实用妇产科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174

(收稿:2006-04—02)【关键词】误诊;误治;宫角妊娠;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4-0269—02

案件情况

患者汪某,女,33岁。于2005年8月3日因“停

经40天”就诊于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b超提示早

孕,并于当日在该服务中心行人流术,

刮出组织约

2g。术后患者因仍有恶心等早孕反应,于9月5日到

某乡镇卫生院就诊,查b超提示“宫内妊娠约7o天

大小”,遂返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复查b超,与乡

卫生院结果相符.即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工作

人员陪同下赴某三级医院妇产科就诊。

该三级医院妇产科医生在听取社区医生病情汇

报后.行妇科检查,结合b超报告诊断“早孕”,同时

建议汪某选择药物引产。汪某于2005年9月8日上

午8时在该三级医院妇产科门诊口服米索前列腺醇

3片,留观。5小时后患者突然出现剧烈腹痛并晕倒,

查血压70/50 mmhg,脉搏120次/分,面色苍白,神

志模糊,表情淡漠,大便失禁。查腹部稍隆起,全腹压

痛(+),反跳痛(+),移动性浊音(+)。行腹腔穿刺抽

出少量不凝血液。查b超提示“腹腔中量积液,宫外

孕可能”。查血常规提示:hgb 51 g/l,rbc 1.58×

1012/l。初步诊断:宫外孕,失血性休克。立即行抗休

克治疗,急诊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子宫右

侧角部膨隆、薄弱,范围约4 cm×3 cm大小,有一长

约2 cm破口,破口处有少量胎盘组织。在腹腔内可

见一完整羊膜囊f囊内包裹胎儿组织及相连的胎盘

组织)。行子宫右侧角部修补术。腹腔内出血共约1

700 ml,术中输血600 ml,血浆200 ml,自体回输血

液800 ml。手术经过顺利,血压渐回升至正常。患者

于2005年9月19日痊愈出院。出院诊断:子宫右侧

角部妊娠破裂,失血性休克。

患者出院后向某市卫生局投诉,认为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为其做人流术后未进行相关检查,未履行

告知义务。三级医院妇产科对其未行有效检查,在诊

断不明的情况下为患者行药物引产,导致子宫破裂

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应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及纠纷处理

2005年11月17日,受某市级卫生局委托,某

市级医学会对该起医疗事故争议进行了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鉴定分析意见认为: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患者早孕诊断、行人流

术违反了诊疗规范和常规:(1)门诊病历真实性可

疑;(2)人流手术前患者未签手术同意书;(3)刮宫后

未见绒毛组织,院方没有送病检和复查盆腔b超及

追踪观察。

2.三级医院在药流前轻信了下级医院b超报

告,但在发现子宫角部妊娠破裂、出血性休克时处理

及时。

3.患者子宫角部妊娠破裂、失血性休克和当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三级医院的医疗行为有一定的

因果关系。

4.患者子宫角部妊娠行手术治疗是不可避免

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第4条、《医

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

办法》第36条规定,认定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

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主

要责任中的主要责任;三级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中的

次要责任)。

鉴定结论出来后,医疗事故争议的三方均认同

其结论不再上诉,并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对照《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文件,就此起争议的赔偿项目

和标准达成了和解协议。

讨 论

此案例前后涉及了3家医疗单位,其中的两家

医疗单位对患者做了医疗处置,患者因此对这两家

医疗单位提出了医疗事故争议,并最终由医学会鉴

定为医疗事故,由这两家医疗单位对患者承担了赔

偿责任。现就这起医疗事故存在的教训与思考讨论

· 270 ·

如下。

、医院机构及医务人员对门诊病历重视不够

在此案例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接诊患者和

对患者进行人流手术时,均未按规定书写门诊病历,

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才补写了一份门诊病历,并

称保存在医疗机构,使其真实性在医疗事故鉴定中

遭到鉴定专家的质疑。

目前,仍有许多医务人员甚至是医疗单位不重

视门诊病历的书写和管理,尤其是在基层医疗单位。

例如笔者在参加医院管理年的督查工作中,就曾有

一家县中医院声称为减轻病人负担而未建立门诊病

历。这样既不利于患者 12全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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